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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有诸多法律风险。从最高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所列的四个条件来看,这四个事由都是阻却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理由,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情况,债务人要嘛不予告知,不予配合,要嘛有所隐瞒,要嘛连债务人都没有搞清楚相关法律关系。
现实中,甚至债务人会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其他跟自己关系好的债权人,有的甚至为了转移财产而虚构债权债务并将债权予以转让并参加到代位权诉讼当中来。这些都是阻却债权人实现代位权的理由。一旦债权人未能搞清楚相关情况,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毕竟对于债务人来说,他熟知自己与债权人的相关法律关系和经济往来情况,也熟知自己与次债务人的相关法律关系和经济往来情况,一旦债务人不予配合,就会让债权人陷于被动。笔者有相关案件的实际操作和诉讼经验。现通过自己的一点经历,谈谈一点个人浅见。
一、通过催债了解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并进行证据固定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刚开始还是想着积极还款的,可能一时陷于经济困难,难以筹集,现实生活中,许多债务人常常也有自己的其他债权债务。
债权人在催债过程中,可以了解到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现实催债中,债务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搪塞,比如说,谁欠我多少多少钱还没给呢,对方给了钱,我就还给你。或者说,我还欠谁谁谁的钱,现在经济确实紧张,还有工人工资没给之类的话。这些都是关键的线索,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可以了解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中是否有优先权的债务等等。
在催债过程中可以对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固定,比如录音,或者向债务人要求提供相关的合同或材料等等。录音一定要保存好原始的录音材料,而债务人为了体现自己的还款诚意,避免债权人起诉自己,可能会提供相关的合同或材料,原件一般由债务人保存,复印件上可以要求债务人签字、盖章,并且写下是由某某人提供,原件在某某人处等字样。
拿到这份合同或材料的好处是,一般合同上对次债务人的身份情况有明确的书写,权利的相对人是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是多少,债权的性质是什么等等。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写上相关款项是否已经结算,结算金额是多少,自己是否已经起诉或者打算起诉等字样。总之是了解相关债权是否合法、到期、专属等。将相关证据固定了之后,可以避免债务人在债权人日后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伪造相关证据材料。
二、让债务人写还款承诺
债务人写还款承诺时,不仅仅要让其写什么时候还款,还要让他写上资金来源是什么,这样债权人就可以从中了解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和经营情况。比如,有些债务人通过银行贷款,这就可以了解到他抵押财产的情况,有些债务人通过其他借款还款,有些债务人把自己的债权要回来还款等等。如果是债务人要回自己的债权还款,那么债权人就掌握到了想要相关代位权的情况。
写还款承诺的时候,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最好把债务人实际控制的所有的关联公司或者相关人员都来连带担保,这样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于债务人的所有的相关联的单位都可以列为第三人,而第三人享有的所有债权都可以作为代位权的诉讼对象。
三、获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转让的债权的相关证据
获取债务人债权未转让的证据可以通过债务人了解,也可以通过次债务人来了解。通过债务人了解的方法,前面已经提到了要求债务人写还款承诺等方法,此处主要写向次债务人获取相关情况的方法。
一般情况,次债务人并不会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谓无利不起早。一旦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话,原有的债权债务灭失,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势必成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承诺对相关债权予以适当减免,以利于次债务人的配合。
四、根据相关线索,主动调查、判断、了解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有些时候,就算所有情况都调查了一遍,也不要掉以轻心,必要的时候,在有线索了之后,还是要自己实地调查。下面以一个例子来说明下自己调查的重要性。
原告李某某是债权人,李某某的债务人张某某欠李某某本息150余万,万某某欠张某某40余万的工程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李某某向律师提交的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的《借款合同》,李某某转账给张某某的转账凭证,以及万某某出具的万某某欠张某某工程款的相关证明。由于张某某债务缠身,但是次债务人万某某经济情况良好,律师便建议李某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案件很快立案受理,开庭。张某某对其所欠李某某借款都是认可的,但是无力承担,万某某也承认拖欠张某某工程款的事实。本来案件事实很清楚,可以直接判决了。但是法院审查了证据之后,发现万某某所欠张某某的款项是工程款,且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款,法官觉得这个项目不太可能由个人承建,极有可能是挂靠或者是由正规公司承建。法官便调取了相关工程的证据材料,结果显示,所谓万某某拖欠张某某工程款,实际上是万某某拖欠张某某为大股东的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万某某的债权人是某有限公司,而非张某某,而某有限公司又不是张某某拖欠李某某借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万某某和张某某文化程度都不高,对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并不清楚,因此,万某某出具的相关证明因为万某某认识上的错误,导致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不合。
因此,本案中,如果考虑的角度不局限于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对建筑施工方面也有所了解,并及时充分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的情况(如去现场查看、去调取相关备案证据、与相关工程的当事人接触等),调查了解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真正法律关系及真正的权利人,可能有些诉讼风险就可以避免,当事人的权利就可以更好地保障了。
五、及时起诉
债务人的债权就算承诺要到钱还款,或者写承诺的当时并未起诉,但也不排除写了承诺之后起诉,甚至将自己的债权予以转让。因此,这段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一定要尽早起诉,拖延只会生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很多时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风险较大,但是债权人考虑到次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可能优于债务人甘愿冒风险,但是法律制度给代位权设置了重重障碍,同时还存在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等可能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其他趋利避害的目的。使得此类案件诉讼,要嘛平铺直叙,非常简单明了,法院直接判决;一旦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不予配合,案件就会变得复杂,险象环生。因此,提前预防和固定证据,考虑到相关诉讼风险是极为重要的。以上浅见,仅供参考,不成熟之处还望大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