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节今天闭幕,这些电影IP的风险防控要点你知道吗?
钱静雯 钱静雯 钱静雯   2017-04-23
 
文/钱静雯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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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北京国际电影节举办的“影视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论坛”上,《影视蓝皮书:中国影视产业发展报告(2017)》被首发推出[1]。该报告指出,受多重因素影响,影视产业风险目前已经逐步蔓延到包括生产制作、宣传上映、舆论发酵等全产业链。该报告认为,从去年开始,中国整体文娱产业面临着新的挑战甚至是洗牌,在政府监管、资本受挫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影视产业的风险被前所未有的放大和细化。

尽管如此,随着今年3月《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施行与电影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相信适当、及时、全面的风险防控将能够有效地从源头上规避日渐严峻的行业现状、并通过实践探索出适应行业需求且能积极促进中国电影事业发展的有效规则。

从笔者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引起广泛关注的纠纷案件来看,版权问题首当其冲,在电影的制作、发行、院线到衍生品开发这一系列生态链条中,始终盘踞在纠纷产生最为集中的要津,因此,在上述各个环节如何把控版权带来的风险成为了行业内亟待规避和解决的问题。

(一)剧本开发环节

剧本开发通常有创作新作品和对已有作品改编两种情况。创作新作品分为创意与剧本创作。创意尚处于构思阶段,此时要和所有主体签订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保密协议,其内容涉及到项目资料的管理、移交和披露,包括编剧聘用合同、作品使用意向协议、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和委托修改/改编合同等。此外,目前市场中普遍适用的剧本开发模式为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这其中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即为著作权授权协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摄制者应依法取得原著作者对改编权和/或摄制权的授权才有权进行改编和摄制电影作品。

版权授权合同中隐藏的风险点非常之多,在谈判中看似不起眼的条款,都可能会在未来成为纠纷的触发点。例如授权期限条款举例,根据新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拍摄无需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拍摄许可证,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向主管部门备案,大大降低了摄制方的准入门槛和报批成本,此前因拍摄许可证导致版权授权期限即将届满或已经届满才予开拍的情况迎刃而解,因此产生纠纷[2]的概率也将有所降低。尽管如此,版权授权期限规制仍然是版权授权合同中至关重要的条款。
 
双方不仅要约定授权的具体期限,而且应当细化到期限即将届满时如何处理电影备案与后续续约的谈判,或者是否通过借鉴好莱坞设置版权回购权[3]或期权协议(OptionAgreement)[4]的方式来处理,力争在合同谈判阶段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撕逼”大战扼杀在尚未萌芽之时。再如,随着商业模式的多元化,影视公司为顺应市场需求而开发原作的前传或续集等系列作品时,如何处理原作授权范围和权利限制显得尤为重要,由原著作者再次创做还是仅使用原著的素材和角色又是另一个值得规制和认真细化的问题。

(二)拍摄制作环节

首先涉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以协议形式事先固定。在这一阶段,可能签署的协议包括联合投资、联合摄制协议等。在这些合同中需要固定著作权的归属、署名权、作品使用方式、范围、收益分配、引入投资人以及权益的调整方式。
 
其次,影视素材的合法、合理使用。电影属于复合产品,在拍摄电影的过程中会使用到其他人的美术、摄影、音乐、戏剧、曲艺等作品,需注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签订许可合同时,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排除在外,比如音乐仅使用了几小节,歌词仅使用了一两句,法院可能认定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5]。
 
再次,创作人员的署名权亦需要谨慎处理,尤其涉及导演剪辑、署名[6],编剧署名权的问题。另外,还有可能涉及剧照中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最后,作品也会涉及字幕和翻译,所以字幕制作和翻译合同中的版权问题也不容小觑。

(三)宣传发行环节

这个环节会产生发行意向合同、发行放映合同(如:保底分成发行、分账发行、买断发行等方式)、音像出版合同、电视剧播映许可使用合同等。合同涉及授权的性质[7],地域范围,发行渠道,维权方式等,此外,对于转许可的权利及限制也需要有细致的约定以规避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争议。

(四)衍生品开发环节

涉及文学和/或美术等作品的改编许可合同、游戏改编许可合同、游戏开发合同、网络剧/微电影改编许可合同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如热播剧中的服饰、化妆品受到热捧,其中不仅涉及著作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其他权利如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再者,电影中的广告植入、玩具、首饰、食品、服装甚至主题乐园等周边衍生品的开发也是高频纠纷引发点[8]。

综上,如果说在一个行业里,版权就是生命,那一定是电影。电影人需牢牢谨记,在这变幻莫测的江湖里,在这盗版猖獗的乱象中,在这寄生丛生的浪潮下,手握版权才是掌握自己命运的王道。正视版权风险,依托专业团队及时、有效的保驾护航,才能使中国电影的发展更加稳健长远。

注释:

[1]详见http://www.bjiff.com/xghd/gjdytxlt/qbsl/201704/t20170406_28123.html。

[2]参阅乐视与光线传媒关于《何以笙箫默》的电影改编权之争。

[3]详见美国2008《最低基础基本协议》第16条第8款。

[4]参阅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应书馆2014年版,第六章。

[5]中国音著协会诉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二审法院认为在《激情燃烧的岁月》中使用《北风吹》、《洪湖水,浪打浪》、《学习雷锋好榜样》和《敖包相会》四首音乐作品中仅涉及该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尽管个别音乐作品使用时间较长,但均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具体判决理由详见(2004)高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

[6]电影《杀戒》、《天国王朝》及《蝙蝠侠大战超人》等均因导演与制片方在电影剪辑过程发生争议而引起署名权纠纷。

[7]授权方式可分为独家授权、排他授权还有一般授权等,具体案例中视合同当事人强弱地位及谈判力度而不一。

[8]参见电影《捉妖记》发行方安乐影业诉天猫、京东等侵犯美术作品‘胡巴’的著作权系列案件。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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