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骞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律出版社(LAWPRESS_1954)

 

史良,1900年出生于江苏常州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由于家境清苦,所以她十三岁才进入常州女子师范附小就读。小学毕业后,史良继续于常州女子师范学校读本科。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史良以女子师范学校学生会会长和全县学生联合会副会长的身份组织常州学生进行声援。县府对学生运动感到恐惧与不满,于是下令停止办学。为示抗议,史良率领学生包围县衙。当晚,县知事将史良的父亲绑入县衙,意图威胁。事泄后,史良等人冲入县衙,严厉责问:“我们学生为学校停办的事来找你,你把我父亲抓起来干什么?”知事理亏,赧赧道:“不是抓来,而是请来谈谈。”便命将人释放。其后,县府见学生义正词严,无言以辩,只能收回停办命令。这便是史良参与政治运动斗争的首胜。


1923年,史良考入上海法政大学。四年以后,史良毕业,但却并未马上从事律师工作。用她的话说:“那时我国民族经济不发达,社会就业的容纳量很小,学生毕业往往就是失业。我毕业以后,找不到适当工作,不得不放弃法律专业,到一个行政单位去做事。”在此工作期间,她因和主管发生冲突,被主管以思想问题的罪名举报,并被投入监狱。由于没有充分证据,两个月后,在蔡元培的保释下,史良出狱。


随董康初执业,屡救援政治犯


1931年,史良开始在其老师董康的律师事务所中工作,正式开始了律师生涯。史良接手的第一个案件是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主张问题。当时她所代表的地产商是一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完全清偿债务。为了使地产商收回债款,史良援引《民法》第五一二条,主张土地是工商业活动之基础,破产清算亦应按此顺序进行。此案胜诉,史良亦获得了第一笔公费,共计五百大洋。后来董康将其律师业务一半交史良办理,不久她便“蜚声沪苏一带,为女律师之翘楚。”


1933年5月,化名“施义”的全国赤色互济总会主任兼党团书记邓中夏于上海法租界被捕。邓中夏托人携密信前往史良家求助。邓并未表露身份,仅道:“我因冤枉被捕,请史良律师速来接见。”史良接信后,当即赶往巡捕房。在巡捕房里,史良交给华籍巡捕三块大洋,将其支开。接着又询问邓中夏是否有证据落在巡捕手中。邓表示并无证据,史良便答应辩护,并嘱其在法庭上切勿承认任何罪行。


史良以案情重大,向董康律师请教。董康认为租界会审公廨讲究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即便有重大怀疑,也只会无罪释放。因此,只要在租界中审理,此案便有胜算。史良深以为然,便前去拜访法租界捕房律师顾守熙,向其讲明邓案并无证据,实属冤枉,万不可引渡华界,否则可能枉死。她还搬出董康的大名,请其关照。


后来法庭开庭,上海市公安局果然派人前来,言邓中夏牵涉华界案件,要求引渡。史良指出,邓案事发租界,公安局在无法院拘票的情况下就将人拘捕,本就不合程序,今复请求引渡,更无法律根据。经过审案的三位推事合议,法庭将引渡的提议驳回。


不料邓中夏的身份此时已经曝光,数日后蒋介石亲下谕令,强迫法租界当局将邓引渡至宁。当日拒绝引渡的审判庭庭长和承审推事为此还均受处分。邓中夏移送南京后,难以逃出,于当年九月遭到枪决。自此以后,史良开始为中共地下党员作辩护律师,先后营救过熊瑾玎(中共南方局《新华日报》总经理)、任白戈(左翼作家联盟宣传部部长)、艾芜(左翼作家联盟成员)、陈卓坤(左翼美术家联盟成员)等人。


在任白戈的案件中,为了防止任被引渡至华界,重蹈邓案覆辙,史良直接通过法院方面向警察局表明存在误会,请允保释。警察在未掌握确实证据的情况下,顺水推舟将任释放。而熊瑾玎案更加跌宕。当时熊遭党内叛徒告密被捕,虽无物证,但若对质,则势难逃脱。史良接手案件后,首先打听证人姓名,并将其通知中共地下组织。地下组织在核实情况后,将证人灭口。由于没有人证物证,熊瑾玎得以无罪释放。


在对律师职业的认识上,史良认为很多人做律师的目的是要“主持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但实际上,律师虽能向无辜受难者提供援助,同黑暗势力进行斗争,却不能触及基本制度。“他们的工作虽然是可敬的,但却是无济于事的。”不过她并不赞同律师只能做“法律的奴隶”。“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严密到任何情况都能适用。……在旧社会做律师,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复杂的条文结构,利用(法律上的)矛盾,寻找机会,去为受苦受难的人民申诉冤屈。”


主张保护女权,号召妇女救国


作为女性,史良对于女性权利保护和政治参与着力甚多。史良晚年回忆:“我所办理的案件,除了政治性的以外,就是妇女案件,其中较多的主要是婚姻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我认识到中国妇女的苦难。”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史良说:“在我最近三年来处理的三百三十二件案子中,和妇女有关的有一百七十一件,竟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这里有关财产的不到十件,大都是婚姻问题,其中除二件是男子来请我之外,一百六十九件都是女子来请我的。”


除了办理案件,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史良也积极参与妇女运动,在社会和政治领域为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鼓呼。在江苏省内,史良曾经召集过一个全省各县妇女会议,反对当时以“健全母性”为代表的女性原则。史良和她的同事认为这种主张女性必须成为贤妻良母的号召是对女性自身人性的扼杀。因此,她们出版一本名为“女光”的刊物,以反击这种社会思潮,并号召给予女性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教育机会,使无助的女性得以解决婚姻问题。1932年的三八妇女节,上海各界妇女举办庆祝会,当时仍有妇女代表在大会上声言女性只要做好家庭主妇便好。史良跳上讲台,当面反驳,陈言:“今天中国妇女的最大责任是救国,而不是治家。中国妇女要得到真正的解放,必须是我们的民族首先得到真正的解放。”


随着中日局势的恶化,史良愈加强调女性解放和民族解放之间的联系,以及女性在抗日救国中的作用。1935年,史良出任上海妇女界救国会理事。1936年,史良与沈钧儒、沙千里、王造时四位律师及其他三位贤达因组织抗日救亡运动被捕,是著名的“七君子”中唯一一名女性。1937年,她在《世界知识、妇女生活、中华公论、国民周刊战时联合旬刊》上发表《战时妇女工作计划》,号召:“全国妇女应该积极组织起来,为抗战后盾。男人们大家要上火线去,一切后方工作当由妇女维持,同时前线上有许多工作妇女亦须参加。”她还鼓励女性救护伤兵妇孺、协理军中杂务、帮助防空防毒,参与交通管理、情报、慰劳、反间谍和政治训练工作。1938年三八妇女节,史良撰写文章再次重申她的观点:


抗战时期的史良


在这全国展开了民族抗战的今日,我们要发扬“三八”精神,唤醒全国妇女联合起来,参加民族统一阵线,和侵略者奋斗到底决个死活。妇女要在斗争中尽最大的努力,才能希望整个民族解放的胜利。也只有民族解放的成功,才足以保证妇女解放的实现。双重压迫下的妇女们!现在时候到了!为民族,为自身,我们要加倍努力。1938年4月,宋美龄发起全国妇女谈话会,邀聚全国妇女领袖商讨妇女抗战中之责任。史良被选为第四次筹备会组长。此次谈话会后,指导协调全国妇女抗战工作的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成立。史良认为,妇女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了动员全国妇女,团结全国妇女,和指导全国妇女加紧从事抗战建国的工作……一定要把没有组织的妇女组织起来,有组织的妇女团结统一起来。”为了支持抗战,史良出任妇女指导委员会联络委员会主任。翌年初,妇女指导委员会为了帮助妇女解决问题、促进妇女福利,设立了妇女咨询处,史良又兼任该处法律指导顾问。


加入国民参政,鼓吹宪政民主


1938年7月,为了“集中全国人民的意见,团结全国人民的力量,而有利于抗战工作的开展”,国民政府成立由国民党、共产党、其他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组成的全国最高咨询机构——国民参政会。史良受政府指派,担任国民参政员,同时也暂停了其律师业务。


林森与蒋介石参加国民参政会开会式后


步出会场,《良友》1937年第128期史良对于吸纳女性代表加入参政会的主张格外推崇,她将之视作“妇女参政的呼声”。她认为性别平等的根本仍是建立在经济平等的基础之上,但同时认为政治上的努力也不应放弃。她指出:“在动员全国人民参加抗战的政治号召下,更不容忽略了占民族半数的妇女力量。要使妇女贡献力量,至少要使她们有参加抗战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十二万分地热望我们中央当局在圈定和选任参政员时,特别提拔妇女人才,策动妇女参加抗战。”


1938年7月15日,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在武汉闭幕,史良自谓“虽然是政府选派的,但是自始至终,是以全国同胞公仆的资格,为着传达全国同胞的公意,尤其是全国女同胞的意见,才踏进了参政会的大门。”因此一嗣会议结束,她便撰文向全国民众汇报自己在会议期间的见闻和举动,认为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奠定了民主政治的基础,确立了妇女参政的机会。会后汇报的做法后来构成了史良在国民参政员职务上的一大习惯。


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的三八妇女节纪念晚会上,史良大谈女性与民主的问题。她指出:“民主是做人的道理,是人类共同生活的方法,也可说是人生哲学。”她为鼓动在场的女性嘉宾争取民主、追求民主发表了慷慨的陈词:


我们现在不能再做驯羊,我们是人,有人的人格。我们要民主固然不用着急,可是对于民主各人态度不同,有些人同情民主,赞成民主,这固然比反对好,但是不够的,我们要一定积极争取,要加倍努力,我们妇女要踏上世界人的立场,中国社会人的立场。……我们要争取真正的民主,不要做国家的奴隶,我们要把国家造成乐园,不要把国家成为自己的牢监。抗战胜利后,史良重返上海,在开纳路一六五号开设律师事务所。她为民主宪政的发声也更加响亮。1946年1月,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中国民主同盟作为国共两党之外最大的一股政治力量参与其中,史良出任民盟代表团顾问。同年2月10日,重庆各界人士于校场口集会庆祝政协会议闭幕,会上出现骚乱,李公朴、郭沫若等人遭到殴打。史良当即以律师身份找到法院院长,表示将代表受伤人员提起诉讼。次日法庭开庭,史良代表李公朴等人控诉特务、暴徒行凶伤人,使得校场口暴行的幕后指使者三人得判徒刑。


随着国共内战的爆发,国统区内学生运动风起云涌。国民政府颁布《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上海市政府亦采取“四项紧急措施”以加强社会控制。为了支持学生运动,史良以律师身份发表《以法律观点论学生运动》一文,质疑上述临时办法、紧急措施的非法性质,主张学生组织反暴行、反内战运动的行为是基于生存权,动机良善,应属合法。她强调:“宪法和约法均规定人民有请愿之权,请愿非革命,革命者欲推翻政府,请愿者则承认政府而向政府有所要求。请愿权是绝对的,不若集会结社等自由尚可以法律限制之。”她还为组织运动的学生声辩道:“学生是最富正义感的,决不会被人利用。学生是中国的生命线,我人应该特别爱护。”末了,她也号召学生以合法的方法与行动来应对运动,“以求本身的稳固,不致发生错误。”


正是由于史良在民主宪政和爱国运动中的长久努力和领袖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她马上作为民盟代表参加了新的政协会议,与董必武、潘震亚两位律师加入政府组织法整理委员会。新中国成立以后,她又担任了新中国的首任司法部长。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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