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丹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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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司之间为了生产经营而签订的关于设备购销的合同大量存在,这些合同往往都是以“买卖合同”或者“产品购销合同”作为合同名称。此类合同纠纷产生的节点除了产品质量、发货迟延等这些问题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因设备安装调试而引起的货款拖欠问题。
在笔者最近接触的几个关于此类合同的纠纷中,诉至法院后庭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往往是两点,其一,合同性质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其二,合同中关于“安装调试”条款的争议。本文对合同性质的争议浅做分析,对合同中安装调试条款的技巧进行深入探讨。
一、设备购销合同性质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承揽与买卖合同二者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共同之处,都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在审务实践中对其极易产生混淆。在笔者查阅的大量案例中,对于合同性质的争议往往是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所在,能否将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直接关系到合同一方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能否随时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还体现在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此外,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仅在于要求买方交付质量合格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做人同时负有协助义务,而且当定做人违反协助义务导致严重后果时,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4.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5.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合同性质的界定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而且在程序上也会有所差异:
1.管辖法院上的差别。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加工行为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买卖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优先考虑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再考虑加工行为地法院,但买卖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实际履行地法院,再考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法院。
2.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差别。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
二、设备购销合同中的“安装调试”条款应当如何约定
安装调试条款是产品购销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在不同的合同中对于此项条款的规定五花八门、详略不一,一般而言,安装调试条款包括:安装内容、调试期限、调试成功的标准、调试人员的派遣及安排。笔者常常见到这样的安装调试条款“由乙方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款xx元”。关于安装调试的约定极其简单,一笔带过,甚至不作任何约定。在双方因为安装调试发生争议致使货款无法按时支付时,才追悔莫及。一条详细准确的规定往往可以减少争议,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安装调试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1.关于安装内容的约定。不同设备的购销合同中,安装的内容大相径庭,根据所购买的设备的实际情况约定安装内容。作为买方约定的越详细对于己方越有利,相反对于卖方则应更加注重简洁性。
2.关于安装调试的期限。应该注意的是这个期限的约定应该是一个时间范围,而非确定的时间点。例如“卖方应当在xx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勿约定为“卖方应当在xx年xx月xx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因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迟延发货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买方的收货时间,在严格确定的安装调试的日期不一定能顺利实现安装调试。
3.买方的确认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买方应当在卖方安装调试完毕后几日内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确认书。这份确认书的意义重大,实际相当于一份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是卖方向买方主张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4.买方的协助义务。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涉及到买方是否符合安装条、技术人员的食宿等问题,在合同中应当对买方协助安装调试的义务做进一步约定。
例如:
卖方应于日内安装调试完毕,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的标准为,买方应于卖方完成安装调试日内对设备的安装调试是否合格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确认书。在安装调试之前买方应确保已具备设备的安装、调试条件,在卖方安装调试的过程中应积极协助卖方。对负责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的食宿安排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卖方在安装条款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在设备购销合同中,一般而言买方相对强势,卖方为了顺利合同目的在合同的制定上会有较少的话语权,合同常常也是买方提供,卖方在审查合同时,针对买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安装期限上,买方一般会规定较短的安装调试期限,其目的是约束卖方积极安装调试后,设备尽快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合同履行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可控因素,较短的安装调试期限容易导致卖方无法依约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从而导致卖方违约,买方以此为据迟延支付货款,甚至要求解约。
作为卖方,针对安装调试条款应该争取由己方制定。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卖方应该提前和技术人员沟通,确定适合的安装调试期限;如果有必要卖方应该实地考察安装调试的环境,避免存在不可知因素导致安装调试困难;卖方在综合以上因素之后可以确定一个合适的安装调试日期,如果这个日期和买方的要求出入过大,卖方应该慎重考虑,执意签约可能导致较高的违约风险。
除此之外,卖方可以在安装调试日期之前加“暂计”二字,防止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
2、在安装调试完毕的确认条款上,买方一般怠于规定,这样可以使得己方合同款的支付相应顺延。在确认条款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在安装调试完毕后没有通知买方,或者通知买方的方式不当,往往还会给买方留下卖方未依约完成安装调试的理由。
作为卖方,应该积极约定安装调试完毕的确认条款。如果确实有困难,也应该做到以下:卖方在安装调试完毕之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确认通知》,通知书中载明己方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并限制对方确认的期限。有一些买方会拒绝签字和盖章,这是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并在邮件上标注“请于*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的确认书”,可以问邮局索要回执,证明对方签收邮件。
(三)买方在安装调试条款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买方在安装调试条款中应注意的事项在此不再赘述,在上述论述中均有提及。
参考案例:
无锡利信达塑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普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星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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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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