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注:本文是对美国最高法院Obergefell v.Hodges案摘要的翻译,判决全文103页,时间紧张,加之译者翻译水平有限,有错误之处敬请指出。有兴趣的可以打开链接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深入阅读。译文谨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不代表译者观点。
一、案件背景
密歇根、肯塔基、俄亥俄以及田纳西州,将婚姻定义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a union between one and one women)。上诉人,包括14位同性夫妇以及两位同性伴侣已经逝去的男性,在他们家乡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主张,被上诉人(俄亥俄州卫生部主管等)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译者注),因为这些州否定了上诉人婚姻权或者拒绝承认在已经完全认可同性婚姻权的其他州建立的合法婚姻关系。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均支持了上诉人主张,但是联邦第六巡回法院合并审理了这些案件并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上诉人不服第六巡回法院判决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二、最高法院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以5比4撤销第六巡回法院判决,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大法官肯尼迪(K ENNEDY)代表多数意见撰写了判决书,大法官金斯伯格(GINSBURG)、布雷耶(BREYER)、索托马约尔(SOTOMAYOR)以及卡根(K AGAN)加入。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 OBERTS),大法官斯卡利亚(SCALIA )、托马斯(THOMAS)以及阿利托(A LITO )表示异议,并分别撰写了异议意见。
三、判决摘要
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准许同性之间的婚姻,并且承认他州已经合法准许的同性之间的婚姻。
(一) 在转向本判决所适用的原则和先例之前,先梳理一下摆在最高法院面前的这一主题的历史是适当的
1、 婚姻作为异性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的历史,标志着这些案件的开始。在被上诉人看来,如果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结合,将贬低婚姻这一永恒制度。但是对于上诉人而言,他们绝非是为了贬低婚姻,他们对婚姻的追求是出于他们对婚姻的敬意,以及正如上诉人的经历所说明的那样,是为了获得权利和责任(privileges and responsibilities)的需要。
2、 持续性与变革贯穿了婚姻的历史。变革,例如对包办婚姻的否定以及对妻子人身依附法的抛弃,已经导致了婚姻结构的深刻转变,这影响了婚姻的方方面面,而这些方方面面曾经被认为是本质性的。这些新的洞见已经强化了而不是弱化了,婚姻制度本身。对婚姻理解的变迁是一个国家的特征,在这样一个国家,新生代们呼唤新的自由尺度。
这一动态进程在一个国家对待男同和女同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到。刚进入20世纪时,很多州都谴责同性性关系是不道德的,而同性恋被以疾病对待。而到了20世纪后期,文化和政治方面的进步,允许同性夫妇过更加开放和公开的生活。广泛的公开和私下对话随之而来,公众意见也随之转变。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很快也涌向法院,在法院,这些问题以正式的法律论述的形式得到了讨论。2003年,最高法院推翻了其在Bowers v.Hardwick案中的决定。在Bowers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佐治亚州将特定同性性行为入罪的法律,后来,最高法院认定将同性性行为入罪“贬低了同性恋的生活”(参见Lawrence v.Texas案)。2012年,联邦《婚姻保卫法》也被否决。大量的同性婚姻案件涌入联邦法院,而各州最高法院也加入了对话。
(二)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准许同性之间的婚姻。
1、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所保护的基本自由,延伸到对于个人尊严和自治至关重要的特定个人选择,包括界定个人身份和信仰的私密关系的选择(intimate choice)。这些个人利益是如此根本以至于各州必须给予尊重,在明确这一点上法院必须做出合理判断。历史和传统指导着这种探究,但是并没有设置其外在边界。当新的见解揭示了宪法的中央保护与被一般承认的法律约束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有关自由的主张必须得到解决。
依据这些信条,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婚姻权(right to marry)受宪法保护。例如,在Loving v. Virginia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无效,而在Turner v. Safley案中,最高法院由认定不应该否定囚犯的婚姻权。诚然,这些案件所假定涉及的是异性之间的关系,正如Baker v. Nelson案所认为的那样,将同性间的结合排除在婚姻之外并未呈现出一个实质的联邦性质的问题。但是其他一些更具指导意义的案例表达了更为宽泛的原则。参见Lawrence案。在评估最高法院所做出的案例的效力以及原理,是否适用于同性婚姻时,最高法院必须尊重婚姻权为什么会受到长期保护的基本理由。参见Eisenstadt案。这一分析迫使做出同性夫妇可以行使婚姻权的结论。
2、存在四项原则和传统表明,宪法下的婚姻权是基本权利,应平等适用于同性婚姻。最高法院做出的相关先例所依据的首要前提是,有关婚姻的个人选择权是个人自治理念中所固有的。婚姻和自由之间的这种永恒联系,是Loving 案中最高法院依据正当程序条款,否决禁止异族通婚法律的原因。婚姻方面的决定处于个人可以做出的最私密的领域。这对所有人都一样,不管他们的性取向如何。
最高法院的先例中依据的第二个原则是,婚姻权是基本权利,因为在对个人之间的忠诚的重要性方面,婚姻所支持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与众不同。受婚姻权所保护的亲密结合是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的核心,该案认为,宪法保护已婚夫妇采取避孕措施的权利,这一点也被Turner案所接受。同性夫妇与异性夫妇拥有享受亲密结合的权利,该项权利适用的范围远不止禁止将同性性行为入罪的法律。
保护婚姻权的第三个基础是,婚姻权保护了孩子和家庭,从而使得婚姻从抚养孩子、生育和教育等相关权利中找到了意义。参见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案。如果没有婚姻所提供的认可、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孩子们会遭受认为他们的家庭若有所缺的耻辱感。由未婚父母抚养,也导致了他们物质生活成本的高昂,这主要归因于家庭生活的更加艰难和不确定性。因而,争议中的婚姻法伤害和羞辱了同性夫妇和孩子。这并不意味着婚姻权对于那些没有孩子或无法拥有孩子的人毫无意义。判决先例保护已婚夫妇不生育的权利,所以婚姻权不能以有能力或者承诺会生育为条件。
最后,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美国的传统已经明确,婚姻是国家社会秩序的基石。参见Maynard v. Hill案。通过将婚姻制度置于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的核心位置,各州都促进了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的形成。就这一原则而言,同性夫妇和异性符合之间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同性夫妇却被拒绝给予各州赋予婚姻的各种利益,而且同性夫妇被置于很多异性夫妇可能无法忍受的不稳定境地之中。将同性夫妇封锁在这个国家一项核心社会制度之外的作法,有损他们的人格,因为他们也同样追求着婚姻制度的崇高目标。
将婚姻限制于异性之间,可能长期以来被视为自然和正当的,但是它与这里所展现的婚姻这一基本权利的核心意义不相一致。
3、同性夫妇的婚姻权也来源于第十四修正案对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的确保。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以一种十分深刻的方式相互关联。自由中暗含的权利和平等保护所保障的权利可能依赖的是不同的认知,而且并不总是同延的,但是每一个对于另外一个权利的含义和外延都具有启发意义。这一动态过程反映在Loving案中,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同时引用了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以及在Zablocki v. Redhail案中也一样,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否决了一项禁止父亲们拖欠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事实上,接受这一新的见解和社会理解,可以揭露出在基本制度内存在的不正当的不平等,这些制度的制定曾经都是在未引起注意和未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就通过的。最高法院引用平等保护条款,否决了给婚姻施加的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参见Kirchberg v. Feenstra案,并且确认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参见M.L.B. v. S.L.J案。
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在同性恋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这些宪法保障之间具有相互咬合的性质。参见Lawremce案。这一动态过程也适用于同性婚姻。受到挑战的法律(指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使自由负重前行,也简化了对平等的主要认知。争议中的婚姻法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同性夫妇被拒绝给予向异性夫妇才提供的利益,并且被禁止行使其基本权利。尤其是,伴随着对他们关系的长期不认可的历史,这种拒绝带来了重大的和持续的伤害,这导致了对同性恋人们的不尊重,并使他们低人一等。
4、婚姻权是内在于个人自由的一种基本权利,而且依据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同性夫妇不应该被剥夺这一权利和自由。同性夫妇可以行使婚姻这一基本权利。上诉人们在这些案件中所挑战的州法——在同性夫妇与异性夫妇在能够满足同样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剥夺它们的民事婚姻权的意义上——是无效的。
5、也许有人最初倾向于等待进一步的立法、诉讼和讨论,但是全民公决、立法讨论以及草根运动;研究和其他作品;以及在州和联邦法院发生的广泛的诉讼,已经增强了对这一议题的理解。虽然宪法考量认为民主是变革的适当途径,但是受到伤害的个人不需要等到立法行动就可以主张这项基本权利。Bowers案事实上支持了拒绝赋予同性恋基本权利的州行为。尽管该案判决最终被推翻了,同性恋还是暂时地遭受了痛苦和耻辱,而且这些伤害的后果无疑在Bowers案被推翻后仍会长期逗留。一项反对同性夫妇的裁决会有同样的效果,并且依据第十四修正案也是不正当的。上诉人们的故事表明他们提交给法院的问题的紧迫性,因而法院有义务去解决这些主张并回应这些问题。被上诉人有关允许同性夫妇结婚将损害婚姻制度的辩解,是建立于异性夫妇有关婚姻和亲子关系的决定的直觉视角之上的。最后,第一修正案保障信教者——遵循教义的那些人——以及其他人,在试图传授能够实现自我充实以及对他们的生活和信仰至关重要的原则时,受到法律保护。
(三)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认可在他州合法有效的同性婚姻。由于同性夫妇如今可以在所有州行使婚姻权这一基本权利,任何州都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认可在他州基于同种性别建立的合法同性婚姻关系。
撤销第六巡回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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