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利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 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律团队
笔者在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许多高净值人士或企业家在家庭借贷或企业融资时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债务纠纷,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民间借贷,尤其是近两年随着各种新型、网络借贷关系的出现,以往的法律法规更显示出明显的滞后性。2015年8月6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为“新规”),该规定自9月1日起开始生效,这一规定对之前和新出现的各种模糊的民间借贷关系给予明确。笔者以下就该新规并结合实践中高净值人士或企业主常见的十大融资及债务纠纷问题予以一一解读:
一、企业之间借贷款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解答:此前,民间借贷中指的往往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款的关系认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究其依据,其一为最高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民间借贷行为仅限定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其二为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以上两个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的企业经营中,企业之间实际发生借贷款的行为大量发生,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借贷款的势头愈演愈烈。也有些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直接借贷款行为的发生,进而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名等方式变相操作,从而引发了更大的风险,也对借贷市场的秩序造成严重打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目前最高院开始对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根据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新规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不仅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包含企业之间的借贷款项的行为,从而自2015年9月1日开始,企业间的借贷款的行为将变为合法有效。
同时,该新规十五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该条规定可知,虽然最高院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这一企业融资行为放开了,但是并非无限制的完全放开,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有违合同52条的以下五种情形的仍为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有违本新规十四条的以下五种情形亦为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新规除上述行为外,企业之间的为生产和经营的借贷行为变为有效借贷。从而笔者认为,日后企业之间互相借贷款的行为将变为常态化。
二、我老公非常爱管闲事,一次老公竟为其同事之间的借款做担保人,如果数额小也就算了,可是我老公为他同事担保的借款是300万,我十分担心,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老公会有风险吗
解答:在一般的民间借贷当中,常常会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找一位保证人,如果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借款协议上,或在协议上签字说明为借款人做担保的,则借款人不能还钱时,保证人会有承担为借款人偿还债务的风险,但是保证人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要视协议的约定而定,约定不同其承担的风险大小也不一样。
根据新规第四条的规定:要分提供担保是提供的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1)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借款人还不上钱,出借人起诉时,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此时就需要保证人和借款人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该情形下保证人就有风险(当然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仍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如出借人起诉时只起诉了借款人,没有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在该情形下可能会免于追加成被告而免于风险;
(2)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保证,借款人还不上钱,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情形下,如果法院不追加保证人,则可能无风险;如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此情形下保证人就会有风险。
三、通过同事介绍说,钱借给甲后能获得高息回报,并且很多人借给甲钱后,都收回了高息和本金,于是我也借给甲100万元,甲承诺一年后高息偿还,可是一年后甲不仅没有给利息,就连本金也迟迟不肯偿还,后来得知甲涉嫌非法集资,已找不到人影,我是该去法院起诉呢?还是去公安机关报案呢
解答:像本案中的以高息回报为虚头,一些人在民间向多数人进行吸收款项的行为,在社会上大量发生,如果钱款数量或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话,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从而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时在出借人当中就会出现两种意见,一是一部分人会主张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钱人还钱;二是还有一部分出借人会主张应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借钱人刑事责任,但又担心如果一旦借钱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则自己的权益更难保障,不知该怎么维权。
本人认为,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涉及到该类型的案件后,可以先行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如果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由法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法院认为,既有民间借贷又有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如果是涉及不同事实的,则法院分开进行,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刑事案件部分独立进行;如果民间借贷和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则法院会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
根据新规第五条的规定,该类型案件在现实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借人可以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立案后,如果发现甲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移送后,公安或检察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出借人可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应受理;
2、如甲的行为既有民间借贷又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出借人仍可以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立案后,发现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然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分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3、如果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又已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经审理,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程序。
四、我朋友向我借了50万元,当时出于朋友关系,我直接将50万元在银行转给了朋友,因为朋友说很快就会还给我,我也不好意思让朋友写借条。现在我这个朋友一直拖延不还钱,因为没有写借条,这种情况法院会认定借款关系吗
解答:在目前的现实生活当中,往往会在同事、同学、兄弟姐妹、朋友、邻居之间经常发生一些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从借款几千元至百万元大量存在。然而在借钱时,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亲情或友情关系,借钱时很多人都只是口头达成借款协议,随后出借人就会将借款转给借钱的人或直接给付现金。可是在出借人出于信任,好心将钱借出去后也不乏有些借钱的人,借钱时态度很诚恳,但是还钱时迟迟拖延,不按期还款,更有甚一些少数的人想赖账,针对这种没有借条,事后又要赖账的借贷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本人认为,如果两人之间确实发生了借款行为,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直接给付的现金,这样的借贷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新规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
(三)以票据方式支付的,自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借款合同生效;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借款合同生效。
由以上规定可知,无论是给付现金,还是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所以该借款关系已生效,理应受到保护。
五、我看到现在通过网络借贷款很火,听说在网上通过P2P借出去钱后,会有较高的利息回报,结果我就在网上通过P2P借出去100万元,可是现在借钱的人还不了我钱,我很着急,我是通过P2P平台借出去的,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我能找这家网络平台机构要钱吗
解答:目前,民间借贷当中通过网络平台P2P进行融资的行为大量存在,比如现在知名的P2P网贷平台宜人贷、陆金所、人人贷等。日常理财当中,高净值人士可能会通过P2P去提供向外借钱,融资方会通过P2P借到钱,在这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款的行为中,网络平台到底承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这次最高院出台的该新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照该新规二十二条的规定,如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如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若P2P网络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出借人请求P2P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是否能向网络平台主张权益,还要是该网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情况而定。
六、我和借款人、出借人都是朋友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时,让我作为见证人到场,并在借款协议上也签了字,日后借款人还不上钱,若出借人要求我还钱,我是否会承担责任
解答:在朋友或同事之间发生借款时,自己有时会在现场或被叫到现场见证,有时还会让见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如果日后借款人还不上钱,见证人会承担责任吗?本人认为,见证人只是见证该借款事实真实发生的这样一个事实,并没有意思表示要对借款承认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见证人和保证人、担保人不能等同,所以见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新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是在借款协议上做见证人签字,没有标明为担保人的,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借据、收据、欠条上明确标明是担保人的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七、在我和老公离婚时,老公拿出一份判决书,判决书上写明:“老公对外欠别人200万元”,老公在法庭上说这200万元是我们共同的债务,要求我承担一半,对这个债务我毫不知情,债权人是老公的好朋友,对这个债务我要承担吗
解答:在笔者承办多年离婚案件中,曾出现不少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现补签借据或借款协议的,甚至有一些人员在离婚中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夫妻一方在婚内对外负有大额债务,对于此种情形,如果法院一旦认定该债务存在会严重侵害另一方的权益。而如果法院没有认定该债务的话,虚假制造债务的一方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该现象对另一方来说明显不公平。
本人认为本新规出台后,会对日后制造虚假债务诉讼的行为,将会有一定的抵制的作用,如果一方在离婚中提供诉讼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将会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
依据:根据新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五)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七)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八)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九)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十)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一)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新规第二十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新的规定可以判断,离婚中即便一方以诉讼方式主张存在共同债务,非欠债一方可以依据以上新规提出异议和反驳意见。同时,根据该新规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诉讼中会更加严格,会严格审核借贷双方之间借贷款发生的客观真实性,并且对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会给与严厉制裁。
八、朋友向我借钱时既没有约定借钱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后的利息,如果借钱的朋友不能按期还钱,我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吗?逾期利息能主张吗?
解答:对于民间借贷中对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如果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两个自然人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息的话,则法院是不会支持借贷利息;或者是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也不会支持借贷利息。
但是如果民间借贷发生在企业之间,即便两个企业之间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息或有约定,但不明确的话,法院也会视情况对双方均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会适当支持利息。
依据:根据新规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可见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话,法院会结合合同内容、交易方式、惯例市场利率等因素会确定合理的利率。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最高院的意见是保护企业间借贷关系并保护之间的借贷利息。
通过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得知:
1、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朋友向我借了200万元,说了用一年就还给我,当时都没有提利息的事,一年后朋友还款时,为表示感谢,多支还了我10万元说是作为利息,事后这个朋友又想向我要回利息,我需要还他利息吗
解答:对于民间借贷中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大多数之间存在充分的信任关系,出借人自愿帮助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困难时期,这种借款一般都是出于亲情或好友关系自愿帮助借款人,待借款人日后度过紧张时期后,把借款本金还给出借人就好,一般出借人也不会索要利息。可是有时借款人往往出于感激之情,为了表示感谢,还钱时会多支付一部分,将这多支付的即算作借款期间的利息。这对该利息,如果支付给了出借人,法律上也保护出借人的该权益。日后借款人在要回的,如果出借人不予偿还,则法律对借款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借款人给付的利息过高的除外。
根据新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根据新规10万元的利息并没有超出年利率的36%,所以出借人可以不还利息。
十、我朋友成立了一家A公司,朋友是这家企业的定代表人,经营过程中朋友以A公司经营需要一部分资金,就以公司的名义向我借款500万元,签订了借款协议,事后,我发现朋友将借款用于给其儿子购买房产,我应该找谁要钱呢
解答:现实中很多企业主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借款或融资时,往往会用企业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对外借款,后将借款全部用于了企业的经营使用;或企业主以公司名义借钱,但是款项用于企业主个人或家庭的,对于这两种常见的现象,都会发生同一个后果,如果日后企业一旦还不上借款的话,则会穿透企业对外有限责任,会牵连到企业的负责人个人名下家庭财产的安全,很可能要用企业负责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对企业的欠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若企业在对外借款融资时,无论是用企业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主家庭;还是用企业主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且将借款用于企业的,该规定明确了均是需要企业和企业主或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针对企业中的这一十分普遍的现象,需要企业家提前在家业和企业之间设立有效债务隔离防火墙。
综上,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逐步调整、随着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的放开,我国相关的金融环境将会变得越来越开放,这将为企业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重大促进作用,但是在享受国家利好政策的同时,也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团队在为高净值人士或企业主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会及时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帮助客户进行法律风险把关,以帮助高净值人士扫除家业和企业双轨良好运营。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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