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接洽客户的过程中,一家保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谈及保理业务的时候,觉得他们经常接触的保理实质上就是局限于应收账款的转让业务:即便该应收账款经过多次转手,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实质还是应收账款从供应商(保理客户)手中转让到保理商这里,保理商先行偿付后再代为收款的这个过程。这种理解看似正确,但实质上过度局限了保理这一现代企业融资中比较重要的融资工具。保理业务不仅仅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短期贸易融资工具,更兼顾了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功能。介于保理业务在实务中现存的误解与迷思,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下保理这一业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可能性。

 

文/朱蕾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周昊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国浩律师事务所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定义及起源


“保理”一词在英语里称为 factoring,其来自于拉丁语 facit,即“做、行使、制造”之意。最早在英国及美国,保理商(factor)即接受供应商的委托,在特定的场所(factory)以自己的名义或商号接收和销售客户的货物,这个行为当时被称为保理(factorage)。与代销商(commission merchant)相比,保理商根据客户委托(consignment)直接占有货物(或者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文件),对货物享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而代销商不直接占有货物,而是靠提供样品的方式向他人推销客户的商品。早期跨国贸易中经销货物的商人很多都是以保理商的方式经营,比如1685年在广州建立的“十三行”中的洋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保理商逐渐从仓储和销售货物的简单身份中演变出为供应商核算账目、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在实际销售之前向供应商付款等服务。保理的意义在于帮助供应商提前取得现金。供应商这样做往往是因为其持有的现金不足以满足其现有的需求,比如购入更多原材料来满足生产,但在有些行业比如纺织品制造业,保理是其行业中惯常的做法。通过保理来满足公司的现金需求可以让公司不再储备大量现金以备不时之需,反而可以用这些现金来改善公司的业绩,促进企业的发展。


保理在中文中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大致是担保付款、货物销售代理之意,与保理一词在英文中的意思相关。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看,中文惯例上一般直接使用“保理”一词,不再使用“保付代理”这个全称。我国的保理业务开始于1980年代,据记载最早的一单业务是1987年中国银行与德国一家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商业银行中,1993年中国银行正式开办国际保理业务,随后有20多家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银行以外,2012年商务部批准上海、天津等地开展商业保理试点,随后逐步放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保理业务量自2011年以来已经占据世界第一的位置。


保理的具体业务内容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项具体业务: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

 


应收账款催收,是指在供应商向保理商提供了一定的应收账款以后,由保理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邮件、专人亲自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购买供应商商品、接受供应商服务后产生债务的债务人进行催收。


同理,接收了供应商各类应收账款之后的保理商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整理应收账款,定期或不定期向供应商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等各类信息,协助供应商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以上两种只是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日常业务,并没有涉及到保理业务的金融功能。在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就可以为债务人(供应商的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可以对债权人(供应商)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在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的前提下,还可以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简而言之,保理商可以在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前提下,提前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解决供应商急需资金的燃眉之急。


保理业务可根据交易及当事人是否跨境分为国内保理国际保理;根据保理商自身的属性分为银行保理商业保理;根据保理商是否要为供应商买方提供信用担保以及保理商是否要承担债务回购的义务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根据保理商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保理双保理;根据保理公司每次提供保理服务时接受应收账款的数目可以分为单笔模式池模式;根据供应商是否通知债务人其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可以分为公开型保理隐蔽型保理

 


国内实务中目前偏向于有追索权保理。这样保理商不承担信用风险,而由供应商或出口商承担买方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但如此一来无法体现保理的优势和与其他结算方式的不同之处。这说明保理公司和商业银行对保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难以驾驭,资信调查水平较低、风险分散和坏账担保能力尚有欠缺,在加强风险管理的技术和经验以后可以更多地开展对供应商更为有益、保理商也可以收取更高折扣费用的无追索权保理,帮供应商承担一部分风险,促进企业的平稳发展。


另一方面,国内目前虽然有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两种,且有数千家登记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但实际开始运作的不到十分之一,银行保理在质与量上都全面超越商业保理:往往为大型跨国公司提供保理服务的都是由银行提供的。这与银行掌握大量资源与资金,且着手开展保理业务较早的背景是分不开的。


未来的保理实务发展前景


我国保理业务近几年发展较快,但与起步较早的国外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改进的空间。一方面是目前我国保理实务大部分都集中在银行手中,与国际上以商业保理为主的潮流不同;商业银行毕竟是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在叙作保理业务时受到政策、法规、监管上一定的限制,也不如商业保理公司深耕特定领域的保理业务那么专业。另外一方面是保理的产品类型还可以进一步拓展,这个一方面受限于法律法规,对保理相关的应收账款转让等法律概念缺少具体规定,另外一方面也囿于国内保理业务开展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国内的保理商一般没有开展反向保理、出口保理、进口保理、双保理等业务。


反向保理一般被称为供应链融资,与保理类似,但是操作流程相反,即发起申请的不是供应商,而是由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买方发起,将其应付账款交由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融资、管理、催收、付款;供应商在反向保理中可以利用买方较高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提前拿到应收账款,保理商也可以依赖买方来挑选信用较好的供应商,降低了保理商可能遭遇的供应商信用风险。

 


国际双保理业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理商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其中由供应商所在国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由买方债务人所在国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出口保理商与供应商、进口保理商与债务人买方之间分别确立保理关系,再由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签订协议,进口保理商应出口保理商的要求为买方核准信用额度,出口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最后由进口保理商转手将买方债务人的付款交给出口保理商。通过该等安排,买方和供应商都可以直接和本国的保理商进行沟通,免去了交易双方在跨国贸易中可能遭遇的语言、法律、时差、贸易习惯等障碍,为供应商解决了跨国贸易中资金流动的问题。


虽然保理业务也面临许多风险,包括法律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买方的信用风险,甚至供应商也有可能通过伪造发票和收据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等风险。但随着业务的不断成熟,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些风险出现的概率可以进一步缩小。此外,保理商也可以通过保险、再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降低风险,并通过日渐发达的其他金融工具来解决保理商自己的资金问题。因此,保理业务将迎来可以预见的继续成长。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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