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交易监管新规”九大要点解读
董储幸   2016-07-09

 

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相较于2004年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办法》对“三类主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三类资产交易行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进行了重塑,强化了交易的审批与信息披露。为便于理解,今天,阳光所国企改革法律研究中心董储幸律师通过九个问题,带大家快速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最新核心规定。

 

文/董储幸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微信公共号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sunshinelaw)


一、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概念一直较为模糊,不同部门有不同解释,如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等等。《办法》对相关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认定模糊的问题。


1、国有企业(纯国有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


(1)前述“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2)前述“国有企业”、本条第(1)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需要注意,《办法》所定义的国有企业实际指纯国有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均属于广义的国有企业。


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有哪些类型?


依据《办法》,受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企业产权转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2、企业增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3、资产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2009年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后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办法》的亮点在于对增资及资产转让的明晰。


以往,国资委并未对国有企业增资统一规定,仅有的几处规定主要围绕国企改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对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以及管理层增资扩股等情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首次明确将相关企业的增资行为统一纳入监管范围。


关于资产转让,此前仅有关于中央企业及部分省属国企的规定,如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此外,北京、河北、内蒙等地方国资委也出台了规范实物资产交易的地方规定。《办法》关于三类企业资产转让的统一要求,系在国家层面的国资监管规定中首次出现。


三、企业产权转让应履行哪些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履行以下程序:


1、有权主体审批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权;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内部决策与可行性研究


转让方按照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计与资产评估


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委托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办法》首次明确,参股权转让不宜专项审计的,可由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


5、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如有)


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改变“可以对受让方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的原有规定),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6、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7、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


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方式)。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8、对外公告、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价款原则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相较于原规定提高了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让方依约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四、企业产权转让应披露哪些信息?


让方可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信息预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至5项内容。


《办法》首次强调了信息披露分为预披露与正式披露,其中6-8项是新增内容,并对“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提出新要求:转让方应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且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应满足哪些需求?


1、适用情形


(1)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2)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


《办法》规定,有权主体审议决策时,应审核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转让价格


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六、企业增资应履行哪些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一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履行以下程序:


1、有权主体审批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增资: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内部决策与可行性研究


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增资企业按照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3、审计与资产评估


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4、信息披露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5、遴选增资方


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遴选。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订协议、对外公告、出具交易凭证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并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值得注意,增资与产权转让在对增资方与受让方的评价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在产权转让中,价格是最重要的因素,而增资中投资方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办法》强调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此外《办法》对增资的信息披露时间(40个工作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达到了企业产权转让(20个工作日)的两倍。


七、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适用于哪些情形?


1、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办法》规定,有权主体审议决策时,应审核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八、企业资产转让应满足哪些需求?


《办法》吸收了《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的合理条款,将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的规则在全国范围推广。


1、适用范围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确定相关标准及审批权限,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交易方式(公开与非公开)


一般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3、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参照《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其中,信息披露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以转让底价确定,而非资产原值):


(1)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九、违反《办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监管机构、企业及有关人员


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3、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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