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过程中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几个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戴燕林 戴燕林   2017-05-08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最基础股权交易市场之一,是为特定区域(比如笔者所在的山西省)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等服务的区域性资本市场。


股份制改造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是走向资本市场的前提和基础,通过股份化为未来引入战略或财务投资者及股份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近期,笔者在为小微企业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因小微企业情况各有特点,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令律师及地方推荐机构感到疑惑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例情况,对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作一梳理和总结,以飨读者,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变动


当律师和会计师根据拟股改公司的情况,经过前期的尽职调查和整改阶段后,终于确定股改基准日,以年度末或季度末作为基准日,以便固定股改所依据的事实时,经常会有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咨询“我打算近期引入战略投资者”、“我计划将我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或“我打算将我的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中介机构就要向公司老板给出一个明确的意见。上述咨询归结而言就是以下3个问题:


1、股改基准日后到工商变更之前能否做股权变动?


2、如果不可以,有什么明确的依据吗?


3、如果可以,怎么做?


现在,逐项回答上述问题:


1、股改基准日后到工商变更之前能否做股权变动?


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法》等法规并没有禁止股改基准日确定后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从法理上股改基准日可以转让股权。


2、如果不可以,有什么明确的依据吗?


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实务中,有部分观点是建议不转让,主要担心影响“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即不改变当时入账的标准(实际上,股权转让并不影响计价原则),希望这段时间内保持股权结构不变,有利于保证整体变更及股权的清晰、连续、一致,以减少实体和程序上的麻烦,因为有些地方工商部门明确要求,股改期间股权结构应当维持不变,否则无法办理股份公司登记。但是从忠于法律角度而言,简单地拒绝股权转让,对客户、对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而且上述理由在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一致后不足以影响股份制改造。


3、如果可以,怎么做?


针对怎么做,我们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形:


因为股改基准日是以某日为有限公司净资产折成股份公司股份的时间,一般为季、半年或年末的最后一天,也有某月的最后一天,关键是要确定即将折股的净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只要不影响净资产的计算和折股就可以实现股权变更。下列分3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不影响净资产变动(可行)。


第二种情况: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不影响净资产变动(可行)。


第三种情况:对外引入第三方进行增资扩股或股东增资扩股:影响基准日公司净资产计算,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加审一期财务报告或调后股改基准日(谨慎)。


综上,笔者认为,股份制改造前应当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股改基准日确定后转让的可行性,如无异议,公司股权转让是允许的,但是在第三方增资扩股或股东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应当加审一期或调后股改基准日。


从实践来看,股改后就进入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制度也比有限公司复杂,所以从根本上讲,先不要着急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建议挂牌公司理顺自身的资产、财务状况,把问题都解决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然后再股改。这样,好多地方都可以下结论。


二、公司亏损情况下的财务处理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一般对公司财务指标没有持续盈利的特别要求,于是经常会出现公司股份制改造前账面亏损的情况,其中账面亏损有两种情况:


一是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会计科目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小于实收股本。


二是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的情况下,会计科目中“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净资产小于实收股本。


这就面临两个问题:


1、账面亏损的情况下能否股改?


2、账面亏损的情况下如何股改?


此处,需要特别说明:企业发生亏损,并不必然导致企业在本会计期间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减少,主要因为所有者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构成,由于有些科目与盈亏无关(比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不能说企业发生亏损则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因为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要履行公告程序等法定义务,这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拟挂牌企业来说,周期较长、程序较为繁琐,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并不推荐。那么,如果在股改时遇到上述两个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1、账面亏损的情况下能否股改?


可以,根据《公司法》第95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也就是说,净资产额可以亏损,但只要不亏损到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股本,就可以实施股改。


2、如果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低于实收资本怎么处理?


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包括以下4个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实收资本因素:是否尚未实缴?如果未实缴,应当补缴。


2)资本公积因素: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4个内容:资本(股本)溢价、其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其中,资本溢价是公司发行权益债券价格超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股本溢价是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超出票面价格的部分,其他资本公积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变动。资产评估增值是按法定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重估价高于资产的账面净值的部分(参见资产评估)。资本折算差额是外币资本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而言,资本公积几近于零,可以不用考虑。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10%)、任意盈余公积,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而言,也可以不用考虑。


4)未分配利润,则是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造成经审计净资产低于实收股本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实收股本未全部实缴,二是未分配利润为负。


据此,笔者认为,实务中可以分别从两个角度予以解决:


角度一:注册资本方面:1、实缴到位;2、溢价增资。举例说明溢价增资计算方法:第一步,假定本次投资为100万元;第二步,如果能够确定投资后估值2000万元;第三步,那么本次投资后持股比例就是5%;第四步,原股东们的持股同比例稀释:原持股比例*(1-5%),得到稀释后的持股比例;第五步,原股东出资额/稀释后的持股比例,得出增资后的总股本;第六步、新总股本数-原总股本数=本次投资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剩余的计入资本公积。


角度二:未分配利润方面:股东(记入资本公积)或股东外人士(记入营业外收入)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


三、股改前股权激励的法律影响


就笔者参与的区域股份市场挂牌项目而言,大多数挂牌公司为软件类或互联网行业企业,属于轻资产、重技术行业,为留住人才,尤其是技术研发人员,初创期的老板们除了适当的高薪外,大多需尽快引入股权激励等机制,以期让技术人员与企业共生存、同发展,但是如果实施了股权激励,是否为下一步股份制改造及挂牌设置人为的法律障碍。


首先我们要明确股改前是可以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是不能影响“股权清晰”的挂牌要求。当前,主流的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主要有管理层及业务技术骨干、员工3种。股权激励一般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持股3种安排方式。


以上3种方式在符合(包括穿透计算)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要求的情况下,均不存在影响股权清晰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以上3种常见的股权激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影响股份制改造及公司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以上是笔者的几点思考与总结,如大家有任何意见,请不吝购教!?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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