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27日报道,教育部、人社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其中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的80%;明确禁止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无讼阅读第一时间为大家献上对该规定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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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解读:本条对实习做出了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三点:(1)实习主体。依据本条的规定实习主体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其中并未包括其他学生主体如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当然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也涉及实习的问题,但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实习当前只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这份文件有说明,其他多以地方性规定为主;(2)实习目的。本条规定了实习目的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这一目的应当与“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活动相区分,前者为非劳动关系,而后者因具体就业目的实务中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3)顶岗实习。当前实践中大部分实习属于顶岗实习。实习生与普通职工之间仅仅具有身份和待遇上的差异,在工作强度、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方面区别不大。对顶岗实习,实务中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背离实习目的,仅仅作为企业的一种劳动力来源,对顶岗实习的约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注意职业学校实习前的备案制度。实务中对实习资质的审查可以通过调取职业学校在主管部门的备案了解实习行为是否合规。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解读:本条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务中不乏一些无良职业学校为赚取收入,将实习生安排在不具备实习条件的单位实习。但遗憾的是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仅仅是要求职业学校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未规定对报告的审查或者备案,很难形成对职业学校违规选择实习单位的约束。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解读:这三条是对顶岗实习的特殊规定,从允许学生自主安排、顶岗实习占比、顶岗实习期限三个角度做出了约束。但实际上这仅仅是从管理角度做出的规定,并未涉及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的保护。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解读:实习协议是实习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实习协议按照这两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注意点:(1)主体方面为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协议,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除外。自行选择的顶岗实习为实习单位、学生双方协议,但应将实习协议交学生所在职业学校保管;(2)实习协议必备条款,但对实习协议条款并未规定法律责任,容易架空实习协议必备条款。这点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引起职业学校的高度重视,建议职业学校建立实习协议审查机制;(3)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安排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应当取得监护人知情同意书。这里的知情同意书具备告知监护人和监护人同意双重目的,是监护人行驶监护权的表现。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解读:本条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实习禁止行为。规定中列举的情形也是实习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但本条在立法中未能做出“兜底条款”,一旦超出列举情形之外的行为很难得到约束。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解读:这条规定是针对跟岗和顶岗实习做出的限制,旨在保护实习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这点也需要企业关注,在安排实习生工作时应当注意岗位禁止、加班夜班禁止,并做好实习生的休假安排。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解读:实习生报酬一直是实务处理的难点,因实习生和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对实习报酬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协议约定,但往往会损害实习生的利益。本条对实习生报酬做出了数额约定,即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的80%,同时规定实习报酬归实习生所有。但遗憾的是这条规定并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对此类纠纷是否适用于民事诉讼还是劳动诉讼未能规定。


在缺乏司法救济渠道的情况下,这部分责任必然归属于学校,落实在实习协议条款中,同时也是实习单位必须要考虑的实习成本。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解读:本条是收益禁止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职业学校接实习之名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解读:本条是责任条款。对职业学校的违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由其主管部门监管;对于实习单位的违规行为,赋予职业学校调整权;对于违反实习协议的行为,因实习协议属于三方民事协议,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对这一条款的应对要求企业方在接收实习学生时应当严格核查实习学生的身份证,职业学校也应当配合企业提供实习学生的身份证件,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违规使用童工的后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解读: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因工作造成实习单位财产损失的,对这一关系应当如何界定?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民事侵权关系,但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会考虑实习生的特殊身份,进而审查实习单位是否尽到对实习生的安全培训、流程操作、管理指导义务。因此建议实习单位在接收实习生之后应当建立相应的培训和管理流程,防止因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后果。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解读:注意本规定中的实习禁止条款,本条是实习禁止条款之一,主要是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禁止,除此之外还有未订立实习协议禁止(规定第十二条)和未经监护人同意禁止(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解读:本条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实习责任保险”。一般来说实务中实习单位为实习生投保的险种为商业雇主责任险,主要覆盖实习过程中实习生意外伤亡或者造成他人损失的雇主责任。


而实习责任保险主要是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性质上仍然属于商业保险。实习单位可以通过练习商业保险公司予以购买。同时对保险费的支出,建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提前做好约定,防止因保险费不到位造成实习生无法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况出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解读:在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实务处理中一般会将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作为共同责任人,因此本条对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赔付部分规定了“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这点警示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需要在实习协议中就责任划分做出明确约定。


对实习协议未约定责任划分的本条没有规定,实务中一般是从过错责任角度衡量,按照实习生、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三方过错程度做责任划分。典型案例如“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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