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克鹏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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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今社会,特殊性向——俗称同性恋,虽然仍被大多数人不认同,但此种类型的亲密关系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存在且具备一定的数量。即便承载着巨大的社会、亲友压力,目前越来越多的特殊性向者已勇于正视自身的性向,并成功找到属于自己的另一半,以类似夫妻关系的形式进行情侣生活甚至同居生活。因此,伴随而来的,便是同性情侣中日常财物往来后产生纠纷应如何进行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对此种关系下的纠纷进行简要分析,理清同性情侣间互为财物往来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及探索法院相关的处理原则。。


一、同性情侣法律关系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目前中国法律框架下,同性恋之间的关系处理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特殊性向者与其另一半即便已长时间同居,发生纠纷后亦不能参照同居关系予以析产;简而言之同性恋情侣之间在法律上仍是两个独立的个人,不同于家庭纠纷,财物往来的处理仍按一般自然人中的财物往来原则进行处理。


二、同性情侣财物往来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同性情侣之间涉财物的法律关系可以主要分为三类:赠与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共有法律关系。


(一)赠与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在同性情侣之间普遍存在。赠与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同性情侣之间相互赠送财物,有些财物价值较大,甚至有些同性情侣直接赠送大额人民币。双方在感情破裂之后,有可能会要求对方归还所赠与的财物,此时纠纷应运而生。


(二)借贷法律关系


此种法律关系在同性情侣之间也较为常见。借贷法律关系,通俗而言就是借钱。同性情侣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一方以资金周转困难、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原因向另一方借款时,因感情基础的存在,往往会成功借款,借贷关系也由此发生。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双方就会对此借贷关系产生纠纷;即便没有感情破裂,若借款长期未归还给债权人,债权方便会提出归还请求,由此双方产生隔阂,导致感情最终破裂,双方产生纠纷。


(三)共有法律关系


共有法律关系在同性情侣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共有不动产,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一起买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一定的份额,其他的情形还有共同投资商铺、写字楼、商业公寓等不动产。共有法律关系下,同性情侣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内部外部两种形式:对同性情侣内部之间,主要是感情破裂后不动产归属问题、共有不动产分割问题;对外而言,则是涉及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等。


三、同性情侣财物往来法律问题分析


以上主要列举了同性情侣之间财物往来发生纠纷的三大类型法律关系,现笔者针对每个类型的纠纷,各在无讼案例上选取了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试图了解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基本处理原则。


(一)赠与法律关系——房某与金某某赠与合同纠纷


1.案情简介:金某某于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在北京读研究生。2009年年底,房某与金某某通过网络认识。2012年3月20日,房某转账给金某某1万元。2013年6月24日,金某某向房某出具一张《双方协议》,内容为:“房某曾经赠给金某某百达菲丽手表一只、博恩画一幅《爆》,尺寸60*80cm,人民币10,000元整。手机一部(已还),本人承认以上事实。”2014年10月23日,金某某又向房某出具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为:“本协议为房某与金某某之间的协议。金某某在2014年10月20日晚,因与房某发生口角,最终拳脚相加于房某,导致房某身体受到轻微伤害。金某某作为此伤害房某一事,经双方协议,金某某自愿赔偿人民币三万元整(叁万元整),房某不会在经济上就此事再索要赔偿金。双方达成共识,此事就此了结。”金某某未支付过协议确定赔偿款。双方感情破裂,关系日益恶劣,房某多次要求金某某返还所赠与的财物,金某某均未返还,房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所赠与的物品及金钱。


经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金某某出具的协议书能证明金某某接受了房某的赠与,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某基于的返还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情形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房某起诉虽未超过该诉讼时效期间,但根据现有证据房某虽有末节骶椎远端骨折的现象,但诊断的时间与双方发生纠纷时间相差一个月,不能排除房某在此期间身体受过其他伤害,即使该骨折的现象与当天纠纷有关联,也未达到法定的严重伤害程度,亦不构成法定的撤销赠与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法律分析。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原告房某的律师在起诉时主张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应适用彩礼返还的情形对本案进行处理,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适用的主体男女异性,而房某与金某某不属我国婚姻法调整的主体对象,因此此种主张无法律依据。对本案的处理,主要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的赠与合同,双方不存在抚养义务,也没有订立书面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的义务,因此看能否适用第一款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


对于上述第一款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证明对方有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2、对方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本案而言原告并没有证明金某某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行为,因此败诉,未能取回自己所赠与的物品及金钱。


(二)借贷法律关系——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


1.案情简介。原告屠某、被告陈某自2009年3月通过网络某QQ群聊天相识,后发展成亲密同性关系。2009年8月12日,原告携带被告之有关身份证件赴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武宁路证券营业部,以被告名义办理证券交易申请、登记手续。2009年8月13日,原告携带被告之有关身份证件赴交通银行上海市中山北路支行,以被告名义申请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借记卡一张,该借记卡账号作为证券交易资金的存管银行账户。同日,原告通过自己的交通银行借记卡以网银转帐方式将10万元转账到被告的上述交通银行借记卡内。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曾于2012年4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取得10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现原告又以双方间系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不仅要提供款项交付的事实,而且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条等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持被告的身份证件,以被告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开设了存管银行账户后,将10万元转入该存管银行账户用于炒股。同时,根据原告及其丈夫的离婚诉讼中其丈夫称原被告间存在同性恋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也辩称原被告系同性恋关系、以及原告曾经以被告名义购房并共同居住生活等事实情节,可以推断原被告双方存在较为亲密的同性关系。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上述10万元系原告借于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故原告以借款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律分析。本案中,原告对于10万元金钱的处理非常被动。原告曾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返还,但因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原被告双方具有同性亲密关系,因此不当得利不成立;此后,原告又另行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虽然主张应按借贷关系进行处理,要求返还借款,但未能就借贷关系的存在提供证据,法院对于其主张不予认可。


因此,同性亲密关系下的金钱往来,如果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对借贷事实进行固定,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基于同性亲密关系下的赠与行为。


(三)共有法律关系——梁某与黎某共有纠纷


1.案情简介。原告梁某、被告黎某于2010年3月认识,7月份开始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共同出资购买涉案雍翠华府御翠阁**房产。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为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按揭款、支付相应装修及购买家电等费用为431346.19元(352000元+39000元+17448.19+22898元),即双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数额为431346.19元。其中,原告出资392046.19元,被告出资39300元。由于原、被告并未对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属及比例进行约定,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原、被告对涉案财产的出资比例确定原、被告对涉案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关系,即原告对涉案财产享有91%的所有权,被告对涉案财产拥有9%的所有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原、被告已终止共同生活的关系,因此原告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财产392525元,此数额存在一定错误,二审法院变更为392046.19元。


2.法律分析。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便是房屋并未登记在两人名下,仅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为证明购房行为系两人共同完成,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明证明所有购房花销,其所占比例高达90%;若举证行为无法完成,原告极有可能诉求无法获得支持,房产相当于无偿赠送给对方。


至于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主要依据一般的共有行为来处置,并无其他特殊之处。


四、同性情侣财物往来法律问题处理方式总结


综合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如下结论:


(一)同性情侣间的财务往来无特殊之处,并不因为同性亲密关系导致法院处理方式存在差别,同样是依照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则;


(二)同性亲密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亦无法轻易撤销赠与合同;


(三)案件处理重点仍为证据的搜集和呈现,能尽可能地还原事实本身或者在技术层面上尽可能向所主张的法律关系靠拢并完善证据,诉求才可获得法院支持。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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