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应具备哪些条件 (附《公民代理推荐函》法院模板)
龚家勇 宋志强   2017-01-16


文/龚家勇 宋志强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大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其中“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人应具备“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被推荐人是我国公民”这两个条件。


实务中,社区在向法院出具推荐材料时,不能仅记载某当事人委托另一公民代理的内容,还应明确“本社区予以推荐”的内容,否则法院可能不认可公民代理资格。


一、案例分析,法院为何终止公民代理资格?


2017年1月,笔者代理了一起案件的二审程序,当事人钱某陈述其一审时委托同一社区的方某作公民代理,但法院终止了方某的代理资格,故二审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这种情况很少见,一审法院为何终止方某的代理资格?

 

 

法院出具的《通知书》(如上图)上说明:“你方(即钱某)已委托方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方某提供的社区证明仅能证明被告钱某委托方某作为代理人,但未提及系社区推荐其作为钱某代理人,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故本院终止方某的代理资格……”。

 

 

即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提供的社区《证明》不合格,仅记载钱某委托方某代理的内容,没有明确“社区推荐”的内容,故终止方某的代理资格。


一审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分析社区出具的《证明》(如上图),上面记载了委托人、受托方双方的身份信息,及钱某委托方某为诉讼代理人的内容,但是,确实没有“社区推荐”的文字表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以,从严把握,本案中社区出具的《证明》不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体现“社区推荐”,一审法院终止方某的代理人资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以此为鉴,在“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案件中,社区出具的推荐材料,不能仅记载某当事人委托另一公民代理的内容,还应明确“本社区予以推荐”的内容,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可能像本案一样被法院终止公民代理资格。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本案法院的做法未免有些严苛。公民代理的代理人、社区工作人员均非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其拟写的推荐材料可能存在文字上的瑕疵,文字上没有“社区推荐”的字样,实际有“社区推荐”的意思。遇到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当事人、公民代理人可请求法院进一步释明公民代理的要求,补充符合法院要求的相关资料,完善公民代理的手续。


二、“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人需具备两个条件,才符合资格:

 

1、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


2、被推荐人是我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


除了上述两个条件外,没有其他要求。但实务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被推荐人是否必须是同一社区的公民?


第一种观点:《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没有强制规定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的公民。


而且,《<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阐述:“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第119页8-10行)。所以,被推荐人不强制要求是同一社区的公民。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应理解为同一社区的,这样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而且,各地方法院往往出具相关意见,要求被推荐的公民是同一社区的。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2013年12月3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笔者倾向于按第二种方式操作。当事人若委托公民代理,建议其最好委托同一社区的公民,减少和法院实务操作相悖的可能。


三、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吗?


社区是指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故社区应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实务中,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2013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四、公民代理能否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所以,公民代理人若收费,法院是不予保护的,仅对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予以保护。实务中,法院在同意公民代理时,往往要求代理人签署《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以进一步防范公民代理人收费问题。


五、公民代理人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即“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注: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公民代理推荐函》参考模板)


六.结语。


律师在代理诉讼时,不经常遇到公民代理的情况。但当事人为节约费用或其他方面考虑,有的也会选择公民代理,甚至请一位公民代理人,再请一位律师。了解公民代理的相关内容,给当事人提供妥善的指引,有助于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故笔者就“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相关问题作梳理,抛砖引玉,请批评指正。


附件: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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