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相豪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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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低价团"风波频繁发生,内地游客因拒绝在香港购物被围殴致死,旅客半夜被导游叫醒"被"强制购物等等,那么对于"低价团"到底应该是什么定义,又会带来一些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一、"低价团"的由来


"低价团"一词,应是以远低于旅游所需的硬性条件的价格吸引顾客,然后到达目的地后以强制消费等手段迫使顾客投入大量金钱的旅行团。现如今,大多数"低价团"都是以种种抽奖活动或者不规范拉客吸引客源,通过以极低的价格来让顾客心动,从而加入。然而这极低的价格背后,是旅游团之间的恶意竞争。通过低价组成旅游团之后,将旅游团按人头数卖给导游,导游未出发前就已负债,只好通过从商家处提取购物返利来填补亏损。


二、"低价团"的法律风险


"低价团"通常是导游以强制购物的方式让游客从其指定的商家处购买物品,游客如果不从,导游即通过例如谩骂、威胁、影响游客睡眠等各种方法迫使游客进行屈服。来自浙江杭州的陈先生通过买保险获赠了为期5天的"零元港澳游"。陈先生说,他的这次旅行逛景点只是走马观花,一个点看不到十分钟就被带去购物。而在去珠宝店的路上,导游还给他们打预防针,"你们来香港就是购物的,这些都是正品,放心买。我们带你们过来,也有指标的,很辛苦的"。到了店内,导游看团友们不是很想买,就警告他们,"如果达不到指标,你们今晚就没地方住了"。在珠宝店时,还有其他团的游客,陈先生说,他看到一名男游客,因不想购物,就躲到了厕所。但女导游还是没有放过他。导游在厕所门外拍门大声喊:"你不买东西躲在厕所里,有本事别出来。"在该游客无奈从厕所出来后,女导游拿着一瓶矿泉水冲上去打该游客,吓得游客的妻儿大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一、"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二、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低价团"方式的借鉴


随着旅游业市场的发展,低价竞争的风波也随之而袭来。而相比于国内,国外旅游业针对低价旅游团却相对较为规范。澳大利亚一些旅行社在低价招揽游客时,游客们会被告知他们所缴纳的费用具体包含哪些项目,也不会强制游客消费,但是旅行社也不会赔本招揽游客,游客们交给他们的费用通常只是住宿费与路费,至于一些景点的费用与餐费,是需要游客自助,而旅行社也可以通过与景点或者酒店建立合作关系,降低交易价格,然后通过原价让游客们缴纳费用,来赚取中间的差价。这样的做法相较于强制游客购物来赚取返利,还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经营方式。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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