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傅林涌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
本短文旨在基于傅律师本人以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天册”)在过去七八年间所处理的大量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和感悟,就“中国律师(RPC Counsel)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定位和作用”这一议题提出讨论,并将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不同的律师角色和定位、决定律师作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特有考量因素,以及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等几个方面的思考,列举若干典型案例,提出“唯有适当定位,方可发挥最佳作用”的基本看法和观点,并据此倡议“最充分的跨法域合作才是中国律师适当定位与最佳作用的核心策略和路径”。
一、国际商事仲裁特点
这里讨论“国际商事仲裁”将典型指:仲裁地点、适用规则、双方当事人及争议所涉商业争议的内容和范围、程序及实体法律适用、双方代表律师、专家/事实证人、仲裁管理机构、仲裁庭及其成员、监督法院、承认与执行法院乃至仲裁的语言等众多要素中,其中有若干位于不同的国家/地区/法域,从而具有比较明显的“cross-border”或“trans-national”或“trans-legalsystem”,或者简而言之有任何“混搭(hybrid)”。
事实上,就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最有特点、最有问题、最有挑战,最后当然也最有意思的,就是它的“跨界”与“混搭”。
大家清楚,商事仲裁之所以在过去几十年的现代国际经济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主要核心价值及原因应该源于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赋予仲裁具备优越于一国法院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效力,并最大限度体现了不受限于一国法院就案件争议实体问题进行干涉的“独立”和“中立”,因而广受国际商业界的欢迎。
然而,另一个方面,除却光鲜的表面,国际商事仲裁内在弊端,在 main player 的眼中也越来越明显且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抑制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持续健康发展,典型体现为:昂贵的费用、低下的效率、不透明的运作方式、不可预见的程序及实体结果等,乃至:国际商事仲裁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少数人的游戏”以及“绑架客户的工具”。
所有这些,从中国律师的角度(尤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经历、经验以及能力仍然很基础),在获悉、面临、参与乃至主导一宗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如何进行适当定位并以此发挥最佳作用,因而变得很有探讨的意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不同的律师角色和定位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尽管“混搭”,但不可否认的主流方式和实践基础主要源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同时加入了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的某些民事诉讼的做法和特点。因而,在实践中,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律师可谓形形色色、五花八门。
但基于最传统和普适的律师分类及经验处理方法,无论来自哪个国家或法律体系的律师,就其所扮演的角色和定位,无外乎:
1.Instruction Lawyer or Lawyer being instructed;
2.Leading Counsel or Co-Counsel;
3.Solicitor or barrister or Chinese/US style lawyer
以上尽管不是一个统一标准,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不太规范和完整的分列方法,但却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标签”某个律师或者某家律师事务所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定位的常见符号。
而作为中国律师,当获悉、面临并有机会参与或者必须参与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时,是否以及如何在脑海中浮现这些常见的“符号”并给自己或者合作伙伴及时贴上这些“标签”,其实在电光火石、讯息万变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基础概念和基本工作。
三、决定律师作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特有考量因素
如何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识别这些“符号”并给自己或者/以及合作伙伴贴上合适的“标签”?这个问题其实需要回头考量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若干特有要素:
1.仲裁地点在哪里?这决定了仲裁的国籍以及仲裁程序法律一般应当适用的依据;
2.仲裁规则是什么?由哪个仲裁机构管理仲裁或者没有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的UNCITRAL?这决定了仲裁大概按照哪个游戏规则去 play;
3.争议的实体涉及的法域以及商业交易的内容或行业/专业特点,这决定了你需要哪些方面的资源以及合作伙伴;
4.如果已经选择了仲裁庭或者在选择前,仲裁庭的成员的各方面情况是怎样的,同样影响了律师的选择;
5.除此以外,一些看起来似乎不太重要的行政性或者在诉讼中根本不会考虑的因素,也将影响律师的选择和定位,例如语言或者惯常的工作地点等等。
这些因素将决定,在一宗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需要有多少律师?需要怎样的律师?哪些律师需要扮演 Leading Counsel,而哪些律师则需要扮演 Co-Counsel?这尽管是一个 case by case 的做法,但仍有普遍的经验规律可以摸索和讨论:
1.尊重客户的律师;
2.尊重律师的 qualification;
3.尊重律师的专业特点;
4.考虑案件本身、客户以及预计的时间、费用和风险问题
四、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的日渐深入和广泛,特别是越来越的中国企业成为国际大型跨境交易的主角和控制方,中国律师如同传统英美律师一般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主导与核心作用的未来是可以期待的。
一个积极的想法是,中国律师不应该仅仅只是传声筒和翻译者的角色,除了良好顺畅的沟通者和桥梁作用,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基于准确和适当的定位,应该能够并且也必须对于任何一宗具有典型中国特点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效果和效率,发挥主导与核心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积极、主动、大胆并细致地参加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方面,中国律师可以做的更多,这无论对于客户、中国律师本身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而言,都是非常有建设意义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任何一宗中国律师所涉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中国律师都应当或可以去主导或扮演核心角色;事实上,基于众所周知的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特点,无论对于任何国家的律师而言,都是不可想象的 mission impossible。
在这里,我会简单介绍天册曾处理的几宗有意思的案例,借以展示:唯有适当的定位,方可发挥中国律师(对任何单一qualified的律师其实也是适用的)的最佳作用。
案例A 一家韩国 Fortune 500 公司与一家中国 SOE 关于一宗国际大宗货品买卖合约纠纷的 ICC 香港仲裁:越俎代庖的后果很严重
该案是一宗中文仲裁但适用英国法的国际买卖合同,但其中也涉及代理进口公司以其资信代为开立国际银行结算工具的问题,适用ICC规则,仲裁地点在香港,普通法背景的SC独任仲裁员审理。
该案过程中,双方均有中国律师代表参加仲裁,中国律师在其中的表现,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都体现了:越俎代庖的,后果很严重。
案例B 一宗适用香港法的国际技术许可UNCITRAL仲裁:多兵种复合合作下的持久战
该案是一宗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但是否属于机构管理的仲裁性质不明的案件;该案不仅争议的金额巨大,涉及复杂的被许可技术和非常深远的行业及商业利益,仅在仲裁法律圈内,亦已经成为近年来亚太地区多家律所、多家仲裁机构以及主流学者乃至最高司法机构被引述频率较高的案件。
该案过程中,双方尽管均有中国律师参加,但各自在其中发挥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区别;除此以外,双方均聘请了主流的英美著名律所及SC/QC作为代表律师之一;双方的技术专家证人及法律专家证人也均在各自领域声名显赫;仲裁庭的组成亦特点显著。
这宗多兵种复合合作下的持久战仲裁,堪称典型的国际商事仲裁豪门盛宴。然而,在该案之后,留下的思考和回味也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中国律师定位与作用,也是经验与教训并存。
案例C 一宗中国合资争议的HKIAC仲裁:正面战场与敌后战场
该案是一宗适用HKIAC仲裁规则,seat在香港的国际仲裁;但其处理的争议本身却原本基于一家在中国的合资公司,而争议所涉主合同却适用英国法律。
在该案中,中方当事人同时聘请了英国律师和中国律师,基于准确和适当的定位,不同法域和不同专业特点的律师在仲裁的正面战场与敌后战场均发挥了各自所擅长的作用,为客户争取了最佳的效果。
案例D 一宗涉及非签约当事人的CIETAC仲裁:兵贵神速,但欲速则不达
该案是一宗传统意义上的适用CIETAC规则的仲裁,但实体法律适用及仲裁语言等约定不尽明确;由于该案在程序上涉及非签约的当事人,在实体上申请人主张基于普通法的具有惩罚性赔偿的索偿,在程序进行、管辖权以及实体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争议巨大。
在该案中,中外双方均聘请了中国律师参加仲裁,外方也同时聘请了普通法系的代表律师,在涉及典型中国法律问题的某些方面,境外律师的一意孤行险些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利局面。该案体现了很典型的“欲速则不达”的情况,但根本的原因仍在于律师的定位问题。
基于以上的粗浅讨论,认为并倡议:最充分的跨法域合作才是中国律师适当定位与最佳作用的核心策略和路径。
实习编辑/李若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