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晓英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兰台房地产法评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修订)、《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7年发布)的规定,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不是想设就能设的,需符合以下规定:
1. 可设立单位名称牌匾标识的主体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可设立。(注:本文所称标识仅指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识,不包括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2. 位置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3. 体量和规格
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2)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3)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4)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
(5)建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二分之一以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间;
②4米至12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间;
③12米至18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5至2米之间;
④18米以上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2至3米之间(仅限于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4. 内容、数量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牌匾标识。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2)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5. 禁止设置牌匾标识的场所或情形
(1)长安街(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以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2)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3)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4)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5)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6)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7)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
(8)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6. 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1)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习编辑/张雨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