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申请IPO重点反馈法律问题分析
卢剑   2017-03-15
 
文/卢剑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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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拓斯达

问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披露本次申报后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等事项,对以上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所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部分,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分析意见:

1、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转IPO的标准反馈问题,主要分为两个问题点,即股权清晰和信息披露,主要涉及违规公开发行、股份交易以及违规信息披露问题。

2、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后一般会选择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下股东超过200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也有企业在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的情况下,股东超过200人,例如最近申报IPO的麟龙股份,如果股东超过200人是在挂牌后形成的,就属于在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监管之下的公众公司,不会对后续申报IPO构成实质性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在核查手续方面比较繁琐、工作量比较大。如果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之前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如果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并挂牌,就对企业后续的申请上市不会有大的影响。

3、新三板挂牌后的股份交易也是审核的关注重点,尤其是在协议转让的情形下,新三板协议转让模式下有公司因为低价交易行为被惩罚,协议转让的操作空间比较大,存在利益输送等风险,做市交易相对而言更为公开,最近光莆电子在挂牌后发生的一笔小额的股份转让即被证监会关注和反馈,要求核查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等情况。

4、关于信息披露,是新三板转IPO的比较敏感的问题,企业在前期申报新三板的时候,在财务、法律和行业的核查方面,因为审核尺度、工作成本等各方面的原因,肯定是没有IPO要求那么严格,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按照IPO的标准,可能大部分的企业都需要做大量的修改和更正,对于信息披露的更正,近期对于财务方面,有关部门的要求是严格要求新三板按照IPO的标准执行,原则上适用的同一套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却出不同的报告,监管更加严格的趋势是肯定的,但是具体的尺度如何把握就是具体执行审计人员的艺术处理了,在哪些方面需要坚持原则,哪些方面可以适当调整以适应现实和企业的情况。
 
同时在法律和业务方面,也是适用同样的标准。信息披露有差异是可以的,但是差异具体是如何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有的调整是公司挂牌之后业务调整和发展原因导致的,就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有的差异是对于某一个具体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新的理解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更符合企业实际,也是可以解释的;但是如果有的信息披露调整涉及原有的信息披露错误、重要遗漏或虚假记载,问题的性质就比较严重了,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申报工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回复分析

1、核查过程

书面核查发行人及其机构股东工商底档资料,书面核查历史及现有自然人股东的人的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信息、出资协议及资金支付凭证,退股协议及资金支付凭证,并与发行人现有及历史持股自然人、达晨投资现有及历史持股自然人就持股、退股及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进行了访谈;通过股转系统的公开披露文件核查信息披露情况;查阅发行人机构股东兴证创投、达晨创丰、华融恒力、高富信创投的工商档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上述机构股东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相关公示信息。

核查的程序体现了发行人律师基本的核查思路和逻辑,通过采取哪些方式对相关的事情情况进行查证,以获得相应的事实依据,支撑每个问题的结论回答,其中对于持股平台的员工的相关信息核查是可以借鉴的,通过书面核查资料以及访谈方式进行确认。

2、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1)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律师主要简要披露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涉及股东变更的情况,同时根据股东出具的说明等资料,确认发行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的情况。

首先确认发行人的历史股东变更情况,以及目前不存在股权代持,是进行股东统计的基础,如果历史不清晰,或者目前仍然存在代持,则计算股东人数就无法操作,因此从逻辑上,首先应当确认目前的股权是清晰无代持的,这样才能统计股东人数。

(2)发行人机构股东情况

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机构股东情况进行了简要披露和分析。发行人机构股东为三正金融、兴证创投、达晨创丰、华融恒力、高富信创投及达晨投资。达晨投资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出资人应当计入发行人实际股东人数中。另外,发行人历史上股权代持的情况也应该还原到实际股东来计算股东人数。其中三正金融是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公司,兴证创投、达晨创丰、华融恒力、高富信创投是已经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确认发行人机构股东的情况是统计股东人数的关键点,一般自然人股东的统计很简单,主要的问题就是在机构股东的统计上面,一般对于已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受监管的主体,是按照一个股东计算的,但是对于单纯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是需要进行穿透计算的,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员工持股平台,以及部分外部投资人也可能通过持股平台进行投资。

(3)达晨投资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律师对达晨投资的历史进行了详细的披露,涉及的员工信息也披露的比较详细,包括年龄、入职时间和担任职务等信息。

达晨投资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内部的合伙份额的变更,直接影响股东人数的计算,因此需要进行详细的披露,同时对于相关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也需要核查确认每个合伙人的背景信息,避免外部人员进入该持股平台,影响性质认定。

(4)发行人实际股东人数

发行人律师根据前述发行人和达晨投资的历史沿革情况,从发行人设立及每一次变更的时间点和达晨投资每一次变更,对每个时间点的股东人数进行了列表统计,论证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通过对于每一个变更时间点的股东人数统计,进行列表展示的方式,非常直观的统计了股东人数的变化,是一种很好的披露方式。

3、股票交易情况

发行人律师披露了公司在申报IPO后申请了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的基本情况,以及从公司挂牌之日起至暂停转让期间,除进行过定向增发,没有发生股票交易的情况。此外在申报后一般股权结构基本不会发生变更。

申请IPO后应当立即同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关于暂停转让,有公司表述错误为暂停挂牌,这个更正表述就可以,影响不大,但是也有公司未及时暂停转让,导致公司股票在申报IPO后继续发生交易,就说明中介机构不够专业了。

4、信息披露

发行人律师通过对照表对相关的信息披露不一致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同时对于不一致的具体背景原因也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说明。行业方面一般招股书对于行业的研究和分析会比之前的披露信息更加深入和细致,其中行业分类和产品分类也进行大的调整,其他方面主要是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披露细化的要求导致信息披露不一致。关联交易部分也涉及对于历史上实际控制人无偿租赁的关联交易的补充披露,以及针对部分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整。同时发行人与外部投资人的对赌协议也进行了补充披露。

信息披露中行业分类和产品分类的重大调整,涉及的影响比较大,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披露。同时补充披露的关联交易,发生在2012年,是对原公司申报新三板挂牌时2012-2013报告期内的披露进行补充,遗漏关联交易一般性质相对更为严重,但是与发行人本次申报相隔的时间更久,而且是实际控制人无偿提供经营场所,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影响倒也不大。另外对赌协议的遗漏披露也可以算是一个比较大的遗漏。这些信息披露的调整,也是给新三板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如果企业想规范运作在资本市场的路走得远一些,最好是从一开始就严格规范和要求。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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