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重要步骤
黄斌 黄斌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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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最早始于2002年最高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该案件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具体规定。此后,2008年《民事案由规定》明确地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列为第152个案由。2009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确定了关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标准。然而,实践中对“原被告范围”、“直接利害关系”、“被行政查处能否提起该诉”等问题颇多争议,为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最高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

2008年《民事案由规定》明确地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列为三级案由,包括:(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18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什么是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是指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接到警告后,由于知识产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寻求解决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一种确认之诉,以确认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并希望尽快结束该种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状态,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手段。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基本条件:1、权利人发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警告;2、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在收到书面催告一个月内或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亦不起诉;或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寻求解决纠纷。

三、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步骤

1、主体确定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主体应当是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仅限于收到警告的当事人。如在“一代粽师”商标案中,法院认为:鹏得利公司虽然于2011年5月16日向威海工商局环翠分局举报,该局也于2011年6月28日就该投诉做出了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是经销商,三全公司不是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并且鹏得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处罚决定已经向三全公司送达,三全公司收到了该处罚决定。
 
三全公司于2011年提起的不侵权之诉可以视为是三全公司对鹏得利公司积极行使诉权的催告。鹏得利公司在此催告后应认识到三全公司对其权利警告的不认同,在此之后鹏得利公司并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鹏得利公司的不作为行为致使三全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鹏得利公司商标专用权处于不明确的法律状态。

2、收到警告

权利人警告的方式不仅限于对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警告,如在正好制药公司与方盛制药公司专利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正好制药公司虽未直接向原告方盛制药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但被告以相关专利权人的身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原告申请注册的“金刚藤咀嚼片”提出异议,双方已经形成争议的事实,相对于该事实,原告属于利害关系人。且原告方盛制药公司早在2011年9月就向被告正好制药公司发送了函件督促被告行使诉权或者撤回异议,被告正好制药公司既未提起诉讼,亦未撤回异议。因此,本案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

3、提起催告

提起催告是该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真爱公司与华盖公司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华盖公司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多次以书面形式发出侵权警告,但是直至2015年5月原告真爱服务公司、真爱服务北京分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其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真爱服务公司、真爱服务北京分公司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华盖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真爱服务公司、真爱服务北京分公司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系重复起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真爱服务公司、真爱服务北京分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是原告在立案前并未提出书面催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非认为原告没有诉权。而本案立案前的2015年8月5日,原告真爱服务公司已经向华盖公司发出了书面催告,故本案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诉讼,并非重复起诉。

4、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是确定原告能否提起该诉的重要事实认定,如在王竹与云教社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王竹在其自己设定的时间点之后长达三个月之久没有启动司法程序解决涉案争议,故云教社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5、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的冲突

权利人选择了行政途径,被警告人能否提起该诉一直是争议焦点。如在农资公司与玉努司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玉努司选择了行政途径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合乎法律规定,而农资公司通过司法途径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力图维护自身权益,亦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利。
 
对于本案玉努司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作出侵权与否的认定与处理,该院对双方争议问题作出判决不影响行政机关的审查处理;且即使行政机关已做出实体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依法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审查的重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行政决定内容的合理性,即人民法院仍要对双方争议事实重新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这一“司法终局”的制度模式实际上已赋予人民法院对争议事实作出最终认定的职责。因此,玉努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6、地域管辖

在逸群公司与王建中专利案中,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经被告警告的原告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逸群公司产品生产地为浙江省宁海县,依据上述管辖规定,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作者手机:18007095821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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