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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根据新解释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原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如果死亡,则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近亲属”,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的,则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赵凤华与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再审案》【(2018)最高法行申74号】,法院认为:辽宁省人民政府239号《用地批复》将案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补偿费60万元已支付给崔家席坊村。赵凤华对案涉土地不再享有相关权利,与土地征收之后的出让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没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能够依据原告所列信息可以定位到具体的主体,也就是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复议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等。根据新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没有明确被告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新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下列情形: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


(10)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


(11)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12)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时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在《崔占臣、卢静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中【(2018)最高法行申1067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土地行政程序由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的,并非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原告对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应当明确其所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指向的是哪一个或几个,笼统以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没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后,崔占臣等5人的诉请系要求确认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但未能明确针对征收土地过程中哪一个行政机关的哪一个或几个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据此,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崔占臣等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即使立案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唐述鑫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号】,就是因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而被裁定驳回。法院在裁定书中论述:对社会主义改造等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南京市下关区房产经营公司1997年11月24日向唐述鑫作出的“关字7号通知”,是对经社会主义改造后退还产权的城市私有房屋相关租赁关系的处理,唐述鑫起诉要求确认该通知违法并赔偿损失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唐述鑫诉请解决的原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解除后的住房保障问题,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起诉期限,是法律对权利人权益保护的时限,其目的是为了唤醒沉睡的权利。如果原告超过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无论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是从《无讼案例》查阅,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的案件最为常见,《丛树平、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8)最高法行申91号】就是其中一例。最高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1997年11月27日,丛树平与长海县液化气站签订离岗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1997年11月15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终止劳动关系,自行离岗,自谋职业,企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长海县政府于1997年12月22日作出《关于县液化气站、育苗场由事业转为企业的决定》。因此,丛树平于1997年12月即已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5年8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6、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如前所述,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不但被告名称明确,而且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明确,如果原告错列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在《江苏大方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再审案》中【(2016)最高法行申2523号】,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秀洲区“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文件中明确了秀洲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全区“三改一拆”工作,同时规定各镇、街道、秀洲新区工业园区是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实施主体。且根据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于与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签订《户外高炮广告拆除合同》,可以认定是由王店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同时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秀洲区政府或者委托王店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广告牌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释明后要求大方公司追加或变更被告,并无不妥。但是再审申请人拒不变更,依然以秀洲区政府为被告,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7、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此条是新解释规定的内容,目前尚无因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例。


8、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于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原告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没有经过复议程序而径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和相关事宜笔者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之(十六)《行政复议与诉讼》一文中有所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9、重复起诉或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对于原告重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徐振东、林亚茹等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203号】中,法院认为:徐振东等人请求判令道外区政府限期履行安置义务,实质是对75号预分通知单不服提起的诉讼。徐振东、林亚茹、徐岩于2005年12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75号预分通知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哈行终字第214号行政裁定,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三人的起诉。本次诉讼中,徐振东、林亚茹、徐岩变换诉讼请求的表达方式,再次对75号预分通知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徐振东、林亚茹、徐岩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10、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行为必须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没有对其设置权利和义务,对其自身权益没有实质影响,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刘连娣起诉江苏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再审行政案件【(2016)最高法行申997号】,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卫办函[2014]35号《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查征询函的复函》是应人民法院要求作出的,内容涉及证明法院相关征询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行为。该《复函》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实际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11、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


被诉行政行为若被生效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所羁束,原告再对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公民冯志强、冯秋发要求撤销湛江市政府颁发的[2007]第50054、50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在此之前的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畅侃村村民小组诉湛江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证行为一案中,湛江中院作出(2008)湛中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认定湛江市政府颁发湛国用[2007]第50054、50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合法,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行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对此予以维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冯志强、冯秋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湖光农场其他审判监督案件审理后做出【(2016)最高法行申2772、277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冯志强、冯秋发的再审申请。


12、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新解释六十九条用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如《李山宝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63号】,法院以原告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审查诉讼,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新解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给予补救措施,如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对符合驳回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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