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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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说,法律相关行业都是吃年纪饭的,年纪越大,经验越足,越赚钱。真的是这样吗?那么,难道法律工作注定是年轻人做不好的?对这个问题,作者李忠华有自己的一番见解。
能做法律工作和能做好法律工作有别!
在历史上,少年得志的例子比比皆是,军事将领有霍去病,文学家有王勃。他们在各自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一般人是望尘莫及。人既不可貌相,同样不能以年龄判断人的能力。法律工作对个人素质要求虽然比较高,但年轻人经过自身努力,同样也是可以干好工作的。
然而,个别事例却不能代表普通现象,霍去病打仗确实是所向披靡,可是把军队的将领都换成年轻人,恐怕就大错特错了。年轻人可以做法律工作,和年轻人都能干好法律工作,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现在,法院和检察院的不少年轻干警都在办理案件,他们有相应的学历,也取得了从事法律工作的资格,说来也算是名正言顺了。可是具体工作能力如何,恐怕就不好说了。
年轻人能够尽快在一个单位中担负重任,对自己绝对是比较幸运的事情。没有具体的工作实践,对很多工作都难以有真正的了解。而一些比较重要的工作,年轻人一般难以获得实践机会。等到真正对业务比较熟练时,还并不一定就能得到重用。然而,年轻人迅速走上业务岗位,诚然能得到比较好的锻炼,却也有不足的地方。
职业不同,对个人素质的要求也会有很大的差别。
有的职业技术含量低一些,比如游泳运动员,对体力的要求比较高。年轻一些的,反而更有优势。而有的职业,技术和经验的要求比较高,比如经营企业,年轻人就没有太大的优势。在法律工作中,年轻人占不占优势,也要看具体工作对个人素质的要求。法律工作有一定的技术性,具体岗位不同,技术含量也有很大的差别。就大多法律工作而言,对个人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因此要求法律人担负特别大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没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并不容易体会到。年轻人在这方面,多少有一些欠缺,这应该是他们最大的不足。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年轻人在法院、检察院担负主要业务工作?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还是对办案的要求不太高。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基层检察院、法院的干警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他们办案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状态。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学院校的教育和基层检察院、法院很难对接。检察院、法院在缺乏经过法律教育干警的情况下,就从其它单位引入了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干警。一直到近十年,这种情况才多少得到一些改变。
年老的干警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也不多,等有了年轻干警补充过来,虽然新干警工作能力也未必怎么样,可是毕竟还学过一些法律。把他们放在主要业务部门,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至于他们的工作能力到底怎么样?在办案水平一向较低的情况下,也基本上显示不出来。
人员流动非常重要!
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法治国开始提上了日程,对办案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年轻人办案显然是力不从心,而短时间内也无法迅速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如何尽快改变这种困境?应该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
检察院、法院以往的用人模式比较僵化,进一个单位,几乎就在那里干一辈子。上下级院、相邻院之间,也几乎没有人员交流。于是,弱者恒弱,强者恒强,极难改变。人员使用一旦僵化,一个单位几乎就处于自生自灭状态,靠自己的力量发展,靠一些没有太多经验的年轻人办案,其结果可想而知。基层院相对落后的经济条件,实在没有多少人愿意来这里。因此,不打破以往的用人机制,想提高办案质量比登天还难。这里面起主导作用的因素,还是政府如何对待办案质量。如果政府真的想提高办案质量,就一定会重视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方法有很多,最主要、最迅速的还是引进人才。这就要改变以往的用人机制,让人员能够真正流动起来。
现在,就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城市、条件好一些的单位人满为患,而落后、条件差一些的单位门可罗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比较僵化。在一个待遇好的单位,干同样的工作,报酬就多一些。在一个条件落后的地方,工作干得再好,钱也挣不了多少,也没有什么发展空间。这样,谁还愿意往那些落后的地方去。而落后地方没有人愿意去,就会更加落后,形成恶性循环。并且,越是这样,人们也忽视自身的素质,于是就形成很多单位的人浮于事。而在工作中主要看个人能力,把个人能力和收入结合起来,并且形成机动灵活的用人机制。
对于人才,多花一些钱是值得的!
条件落后的地方的法院、检察院,想提高办案水平,自己可以聘请一些办案水平高的干警。这个聘请,自然要有相对优厚的条件,不然恐怕是没有人去的。而那些渴望得到更大发展的干警,也可以下功夫提高自身能力,从而有机会得到更大的发展。聘请人才,当然不应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内部,法院也可以从检察院聘请,也可以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只要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多花一些钱也是值得的。
而检察院、法院系统的一些干警,仅仅通过公务员考试就成为正式干警,其实是有很大弊端的。如果认为考试过了,就一定是合格干警,似乎也过于武断了。为什么不先招录预备人员?让他们先在检察院、法院试用两三年,确实合格再正式录用。
这样,对检察院、法院比较负责,对个人也相对负责。现在一步到位的招录模式,确实便于操作,但其中滥竽充数的有多少,就不得而知了。而他们得到检察院、法院相对稳定的工作后,再让他们离开,恐怕就是请神容易送神难了。不让他们走,他们就占着一些岗位,甚至尸位素餐,和吃空饷也差不多。而真正适合在检察院、法院工作的那些人,他们当然会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单位可以重点培养他们,或者让有经验的干警带他们,或者让他们到上一级院的业务部门进行锻炼。对其中优秀者,可以把他们放在重点岗位。不过要结合岗位的具体要求,对那些关键岗位,一定要经过比较长时间的锻炼,否则他们难以干好工作。
综述
单位给个人发展提供平台,个人给单位发展提供动力。当单位的要求和个人的需求结合得比较好时,对单位工作、个人发展都是有利的。当两者结合不好时,单位的工作会一塌糊涂,而个人也会一事无成。年轻人只要踏踏实实学习,扎扎实实工作,只要假以时日,就一定能把工作干好。
不是年纪越大就越能做好法律工作,而是经验越丰富越能做好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