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麦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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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所和公司制的律所即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在目前占绝大多数,而新发展的公司制律所也是律所管理的新方向。年轻律师在选择律所的时候似乎要考虑这两种制度不同的律所带给自己的影响从而作出选择。
不少人认为,在公司制律所和传统所之间比较,公司制律所对于年轻律师而言有这几个优势:对专业发展方向更有掌控力、不仅仅靠师傅无需拼运气且稳步晋升、刚出校门不愁生计、无须恶性竞争有良好的工作氛围。刨除在传统所逼自己更加奋发向上这个因素之外,似乎公司制律所比传统所更好。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探访不少资深律师后得出:对于年轻律师而言,公司制律所比传统所更好是个伪命题。
首先,从管理学的角度,公司制律所之间的管理也不尽相同,合伙制的律所的管理之间也不是一模一样,单纯地从宏观的角度比较公司制律所和合伙制的律所的区别然后让年轻律师这个微观个体作出对律所的选择,这明显不符合个体决策的规律。
因为抽象比较公司制律所的管理模式和传统律所的管理模式只是在管理学以及管理上的才有意义。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合伙制仅对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有意义,同样地公司制在对股东权益分配会更有意义。而年轻律师刚出校门就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律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什么?这时候肯定有人跳出来和笔者争论,公司制律所可以保证案源,可以让年轻律师活下来,这是公司制律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如果只是这样单纯地理解公司制和合伙制律所之间的区别的话,明显不能把握合伙制律所的本质。
公司制律所最近比较热,大家关注也比较多,笔者就不在公司制律所那里费太多墨水了。在此谈论下目前数量最多的合伙制的传统所。
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在规模上有小所、中所、大所。其在管理上不尽相同,规模较小的律所可能还是那种师傅带徒弟一带一的模式,但是发展到中所或者大所,合伙人下面会有团队,案子都是团队协作完成的。
团队里面可能还会像公司制一样有人专门负责案源开发、案子的每个步骤都可能有分工,然后按照公司制的模式分配利益。合伙制律所在本质上是合伙人之间的资源整合以及互利互助,对于处于团队下面的年轻律师而言,无论是公司制律所还是合伙制律所都没有太大区别。
在认清合伙制律所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年轻律师在选择方面该选择合伙制律所还是公司制律所。在对比以上所说的合伙制,年轻律师会发现在选择律所方面,律所的规模这个因素更需要考虑,因为进去小所就是师傅一带一模式偏多,甚至不仅仅法律方面还要负责很多行政类或者财务类的事务。
但是进去中所或者大所,可能就是合伙人团队下的某一员,在团队中仅负责案件中的某个环节。
其次,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证了传统合伙制所在本质上是合伙人之间的资源整合以及互利互助的平台。合伙人之间构建的是友好互助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很多年轻律师在选择公司制律所还是合伙制律所的抉择过程中担心传统所会因为互相争夺案源和恶性竞争导致工作关系紧张,从而使得工作气氛不友好。
公司制律所就没有此种顾虑。的确,笔者不否认某些合伙制的传统所会有此种现象,但这只是极个别的,因为如果任由此种现象继续下去的话,那就散伙算了,还合伙什么?
真正有眼光的老板不会傻到去抢同伙的饭碗,而是团聚合伙人齐心合力把律所蛋糕做大,最后分的蛋糕才会多。律师作为高情商高智商的群体不可能不懂得这个道理,所以在此种意义上,可能合伙制律所比公司制律所更加团结。现实中有很多可能性,不能简单粗暴地对比两个制度的律所就轻易下定论。
再次,对于年轻律师而言,在传统所中的团队协作的律师助理仅是处理某个领域的某一方面,这样也是有利于培养年轻律师的专业能力。
但跟师傅一对一的模式也有比公司制律所的无可比拟的好处,在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中由于分工较细,年轻律师一般只负责某一领域中的某一两方面的事务,工作几年下来只是某一领域的专才,并不能较为全面地掌握律师的执业技能,有时就像一台专用机器上的零部件,从这台机器上拧下来后,在其它机器上不一定适用。
而在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内部因分工不太明确,年轻律师一般跟着师傅学习各类律师业务,几年下来能够锻炼较为全面的执业技能,这样对于年轻律师的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万一跟对了师傅那就少走很多弯路,这种时候就极有可能比同一起跑线的在公司制律所的同行走得更快。对于刚出校门的年轻律师而言,要不要拼这个运气找专职律师作师傅带自己还是到中大型的律师团队中作一枚螺丝钉,这就看自己的选择了。
笔者在此再次强调,在团队协作办案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律所对于年轻律师而言已经区别不大了。
最后,讨论合伙制律所的案源问题以及年轻律师如果选择传统所是否就面临着活不下去的危险。年轻律师如果选择入公司制律所可以保证活下去,但是选择传统律所就活不下去了吗?
刨除经济学理论中大环境的对某项职业的供需关系的宏观的分析,笔者在此仅讨论微观个体方面。
年轻律师如果选择一开始就单打独斗出来做专职律师的话,选择传统所那么收入就决定于自己的案源开拓能力和案件处理能力。选择公司制律所那么收入就取决于案件处理能力。
故对比两种制度模式,无论是传统所还是公司制律所,年轻律师收入最核心的还是取决于案件处理能力。因为案件处理不好最终也会给案件开拓能力拖后腿。故此时年轻律师无论是去公司制律所还是传统所区别都不大。
年轻律师如果是选择做律师助理,同时选择传统所的话,年轻律师的收入就决定于自己所跟的师傅或团队所接的案子的质量水平。尤其是中大型的传统律所的团队,对律师助理的待遇不会低。故不要一概而论!!!
所以即使年轻律师去传统所当律师助理或者实习律师不会有活不下去的问题。
综上,制度没有优劣之分,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在特定时空环境下组织的任务来组建该组织的制度,对于组织而言,合适的才是当前最好的。无论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律所管理模式,都是律所的任务决定的。
管理者不可过度迷恋某个管理模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变革。对于年轻律师而言,更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的律所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在面试后具体分析对比再做选择也不迟。
实习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