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按:


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使用搜狗输入法键入文字时,搜狗输入法输入框会出现下拉提示词,点击任一提示词,就会进入相应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遇到这种情况时,不知您的用户体验如何,反正百度公司是怒了。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搜狗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搜狗公司的行为是否劫持流量,是否诱导用户,是否剥夺用户权利。


原告百度认为,搜狗通过其输入法及浏览器软件,恶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并从中牟利,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百度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搜狗方面赔偿损失及相关支出共计120万元,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搜狗辩称,搜狗公司“灵犀”输入法产品向用户提供“搜索候选”服务,不构成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灵犀”输入法为搜狗公司的创新产品,是搜狗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并且输入法同行业的其他产品,如谷歌输入法、必应输入法、百度输入法,都在输入法产品中提供“搜索候选”服务,而且,“搜索候选”仅是搜狗输入法的增值服务,其核心功能的认知是输入,从安装到具体使用,搜狗均就“搜索候选”对用户进行提示,并设置便捷的选择方式,用户对是否启用该功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并不干扰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使用。当用户发现搜狗输入法能提供网址直达、视频观看等直达结果或其他搜索服务时,基于自主选择而进行使用,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因此,搜狗公司的“灵犀”输入法产品不存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狗公司所运营的灵犀输入法其特色即是将搜索引擎技术与输入法密切结合,二者具有竞争关系。该案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技术本身是否具有创新性;二是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的具体设置与展示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法院首先肯定将输入法的功能扩张至搜索领域的做法本身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也是输入法技术发展的趋势之一。与此同时,法院认为搜狗输入法作为更为基础的应用软件,在搜索功能的具体设置上应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不得违背用户的对特定搜索引擎的选择意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技术创新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尽管搜狗输入法有自身的输入框,但该输入框是在用户先选择百度搜索的背景下呈现的,并非一个纯粹在自身产品中进行功能显示设置的问题,而必须考虑用户在先选择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使用习惯等因素,以避免与百度公司提供的下拉列表发生混淆。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在设置上应注意与百度搜索下拉列表的显示形式进行区分,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便足以分辨。结合该案证据,法院认为搜狗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百度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的显示方式,却不加避免,采取了与之相似的搜索候选呈现形式,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搜狗输入法在用户事先选定百度搜索的情况下,先于百度公司以类似搜索下拉列表的方式提供搜索候选,实则是利用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引擎使用中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已经形成的百度搜索使用习惯,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候选词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造成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混淆的可能,不当争夺、减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商业机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该案中,在雅虎、搜搜和360搜索环境下,搜狗输入法均未展现搜索候选,而搜狗公司未能对此加以合理说明。故法院认为,该案中搜狗输入法就搜索环境中是否展现搜索候选,对百度搜索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区别歧视对待,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对百度公司有关搜狗输入法覆盖、隐藏百度搜索引擎下拉菜单的主张,因该案证据未能证明该情况的存在,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最后,法院认定搜狗输入法在百度搜索中直接以涉案下拉提示词形式提供搜索候选及差别性对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上新闻整编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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