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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华为前副总裁、牛电科技创始人兼CEO李一男今日因涉嫌内幕交易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消息一出,整个中国互联网行业都感到很震惊。检方指控46岁的李一男及其妹妹通过内幕消息炒股获利700多万元。李一男在庭上否认检方指控。(来源:网易新闻)
一代天才少年,竟沦落到如斯田地,确实让人唏嘘不已。然而现在要下定论却还为时尚早,其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通过公正的审理予以查明。事实的查明依赖于对证据的审查,因为没有到庭旁听,我们也只能从媒体旁听披露的情况来作要给简要的法律分析:
关于法律规定
对于一般人而言,内幕交易一词可谓听得不少,但真正了解内幕交易的却可能寥寥无几。
内幕交易罪的全称实际上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从该罪名的规定,不难看出该罪名的主体及和客观方面是定罪的关键要素。
《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已有明确界定自不在言,而最高院、最高检于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对何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何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均有明确界定,后续会在具体指控和辩解中进行结合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本案指控
检方指控称,李一男在金沙江创投任职期间涉嫌内幕交易。李一男曾与时任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中数控”)总裁的李晓涛多次联络、接触,李晓涛是李一男的大学校友,两人曾在华为共事。2014年2月17日华中数控邀请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武汉商谈双方并购重组事宜,双方参会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华中数控于2014年5月27日起停牌,2014年9月11日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17日至5月26日。而李一男及其亲属的交易行为,正是发生在这一敏感期内。
李一男在2014年4月,通过其妹夫和母亲的股票交易账户,全仓买入华中数控股票,成交额达到1148万余元,实际获利508万元。其妹受其指挥,同期购买华中数控,成交金额在499万余元,实际获利236万余元。从上述指控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下列的定罪要素和案情信息:
通过整理我们可以不难发现,本案内幕消息知情人士的证言将会成为定案的关键依据。若检方能获得本案内幕消息知情人士李晓涛的指控性证言,便可以最为直接地证明李一男获取内幕消息的时间与手段,同时也能论证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然而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员泄漏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属于泄漏内幕消息行为,情节严重的仍构成该罪。实际上,就类似于行贿人举报受贿人一样,知情人士若作出指控证言,实际上也会为自身带来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李晓涛恐怕还未必全如控方所愿作出了明确的指控性证言,这无疑将给本案的指控带来一定难度。
关于辩护空间
根据媒体报道,针对检方的指控,李一男在庭上称自己与李晓涛私交一般,且从未从李晓涛处获取内幕消息。他买卖华中数控股票,与自己一贯的投资风格相符合,且从未暗示妹妹买入这只股票。实际上,李一男的辩解是十分“到点”的,但能否经受法庭调查与辩论的检验,获得合议庭认可,却绝非易事。
首先,是关于自己并非“非法获取内幕消息人员”的辩解。从检方的指控来看,其应是依据《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以李一男系与李晓涛关系密切的人员,或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与李晓涛联络、接触为由,将其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消息人员”。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关系密切”作出解释,虽然李一男辩解称其与李晓涛私交一般,自是否认自身与李晓涛关系密切。但从二人的履历情况来看,两人是大学同学,还曾在华为共事,是否属于关系密切人员,可能还要看法官的理解和心证。至于,是否与知情人士有联络、接触,若光凭李晓涛的一面之词,而没有相应的通话或信息记录作为辅证的话,仍有回旋余地。
其次,是关于自己“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辩解。李一男称,涉案交易行为与自己一贯的投资风格相符合。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第三条规定:“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就时间的吻合性和利益的关联性而言,因为有客观结果存在是难以辩驳的。然而对于交易习惯而言,即交易背离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辩护空间。而上述《内幕交易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中,也规定了认定交易背离程度的参考角度: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其中,关于第一点“交易习惯”便是李一男口中的“投资风格”。而最高院刑庭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第758号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中对交易背离程度作了相应的分析,其一,是否将持有的其他股票大量抛售,投入涉案股票;其二是全仓买入,未留任何补仓资金;第三则是向他人大量借贷买入等。全仓买入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高风险投资行为,是较为少见的,与一般人交易习惯背离。
虽然李一男可以用一千种方式来阐释自己全仓买入的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均有提及“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一定程度上,是将交易存在与习惯背离时的举证责任交到了行为人身上。若李一男或辩护人能提供相关可以证明李一男有多次满仓买入,有经常性高风险投资倾向的证据,无疑可以在交易异常性的争议焦点上扳回一城。但反过来讲,若检方获取了更多的交易资料,能证明李一男少有全仓买入行为的证据,那么其作出的全仓买入符合其投资风格的辩解,无疑就会变得苍白。
最后,关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辩解。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李一男表示“从未暗示妹妹买入这只股票”,即便其妹妹的口供能和其相互印证,即妹妹承认其未受李一男影响,通过自身判断买入股票,也会产生解释交易行为理由的问题。而相较于经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李一男,其妹妹显然更难以解释在敏感期内满仓买入这一行为的合理性,反而会增加其作为共犯对内幕消息知情的嫌疑。
结语
说到底,没有亲历庭审,亲眼阅卷,也只能做点皮毛分析。但藉此机会,笔者也想提醒广大投资者:内幕交易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神秘和高大上,总是有迹可循,也易落人把柄。而随着证监会和公安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监管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内幕交易被移交刑事处理的案例只会越来越多,广大投资者尤其是高端投资者更应引以为鉴,若以身试法,终得不偿失。
实习编辑/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