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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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一条微信消息!不知不觉地,人们的生活中离不开微信了。使用微信聊天、语音、发红包、工作、购物等等,当然法律的世界里也少不了微信。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提交法院以主张自己权益的案件种类多、数量大。今天以借贷纠纷为例,来谈谈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015新的司法解释中提出,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产生或者保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属于这一时代发展的产物,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划分为网络聊天记录中,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不例外,下面来分析一下作为电子数据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的三性原则。
(一)真实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所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是法院对其予以认定的前提。法官在进行微信证据认定时,要求提交微信证据的原始载体,手机原件,用来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能够提交手机上的原始聊天记录(截屏除外)的,应该认定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二)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提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所以,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而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前提下,具有证据效力。微信打字、语音是双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对交流内容的自然保存,双方明知语音聊天及打字记录会保存到对方的手机内并双方都能听到各自的语音内容,不涉及侵犯隐私权,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
(三)关联性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侧重的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微信存在实名制的欠缺,法院无法以快捷明确的方式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与诉讼双方具有关联性。法院对微信聊天当事人认定方式除当庭对方当事人承认以外需要法官对其微信头像及微信朋友圈照片以及机主的身份等方式进行核对,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请软件公司腾讯协助调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举证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当事人需要突破关联性这一难点。
二、借贷纠纷微信证据扮演的角色
案件一:(2015)石民四终字第00567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并通过微信将其朋友A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照片及银行卡相关信息告知原告,原告当日通过转账至A银行卡50000元,后被告支取该款项。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索要原告银行卡号,并于当日通过B银行卡偿还原告1000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借款。
(二)法院裁判
1.一审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
被告称5万元是赠与,不是借款,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要点分析
1.是赠与还是借款?借款是出借人将钱款借与借款人,借款人需要偿还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时间、金额及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1万的时间相吻合,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而非赠与行为。
2.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从证据的三性原则来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原始载体手机可以认定其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不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满足合法性要求;在微信上向原告索要原告银行卡号可以认定微信聊天双方,具有关联性;同时本案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与法院做的询问笔录等形成证据链,认定借贷事实。
案件二:(2017)粤20民终976号
(一)基本案情
甲、乙是同事关系,乙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甲借款,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甲通过支付宝的方式转给乙106498元,微信的方式4000元,共计110498元。其中的106500是借款数额,已还23900元。剩余属于甲输给乙的赌球钱。甲多次催促乙还款,未果。2016年8月30日,甲以乙未向其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甲向一审法院诉请:1.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86598元;2.乙向甲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乙偿还本息之日止);3.丙对乙(乙、丙于2009年登记结婚)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1.一审法院认为:乙向甲借款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予以采信,甲乙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并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判决:乙、丙连带向甲清偿借款本金82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乙之间是否就涉案款项成立借贷关系,经查,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与甲就涉案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并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乙的主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裁判要点分析
1.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甲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虽然没有借款合同或欠条,但是这样的转账凭证、电子聊天记录经法院查实,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2.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符合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支持6%的利息数额。
从上述两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经法院查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三、如何获取微信证据
(一)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鉴于微信聊天记录是依靠手机这个介质而存在的,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同时提交该聊天记录的手机,不包括截屏照片,必须是原始的记录。所以,如果是很重要的聊天记录建议不要只保存截屏,可以下载专业的app,将聊天记录备份好。
(二)内容明确
在与对方聊天的时候,可以和对方进行确认信息。比如在借款的时候,可以在微信中写明转账人、收款人、转账的原因、转账的金额以及利息等等,然后让对方进行确认,即使在写了欠条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让对方确认,以备不时之需。
(三)微信转账标明用途
微信的流行不仅仅存在聊天的领域,微信红包、转账更为居多。无论是红包还是转账,需要备注该笔款项的名称,比如购买手机款、定金、套现、借款、还钱等等,这样出现纠纷的时候,至少我们能够很明确每一笔转账的用途,尤其在购物和借款中十分常见。
(四)保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不加任何处理,保障真实性。对微信语言聊天的截图也应当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很多当事者为了快速存储,而把相关资料存进U盘等工具当中,但是原始的聊天内容却没有保存下来,这是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只要对方不承认该内容,那么法院对证据的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提交法院的聊天记录一定要完整,断章取义的微信聊天记录一方面可能会无法表达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法院无法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五)公证
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采取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公证的方式对证据加以保全,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为法院认定证据提供依据,从而也提高了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效率。
综上,微信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经法院查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虽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实务中还需要尽可能的搜集其它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编排/刘肖瑶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