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宁旦
来源/法制日报
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6年前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2009年1月,张某在出租屋内意外死亡。此后,结合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侦查机关认为其男友陈灼昊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一审法院审理,陈灼昊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灼昊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杀人,并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此后,该案开始了长达近6年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终审。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广东高院今年第二次直接将死缓改判为无罪。该案的改判是因对多项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案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十余项,排除的证据种类之多、排除力度之大为近年来所罕见。
妙龄少女陈尸出租房内
2009年1月1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内,发现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某,发现尸体的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同学杨帆。
2008年11月,张某单方面提出分手,尽管陈灼昊不同意,张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随后,张某有了新男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
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家中。同年1月13日傍晚,张某在陈灼昊与杨帆的住处吃过晚饭,逗留至22时许,陈灼昊将张某送回其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当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住处并发现其尸体时,杨帆报警。
前男友被认定故意杀人
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张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并将其传唤归案。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1月13日23时许,陈灼昊在张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陈灼昊用手捂住张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尽管张某死亡时衣着完整,双手间还抱着玩具圆枕呈熟睡状,但却是因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且体内检出有安定成分。
经勘查案发现场发现,出租屋内锁功能完好,未见撬压痕迹,阳台也完好封闭,侦查机关在现场房门上提取到一枚陈灼昊的指纹。
公安机关走访死者身边多位朋友,得知陈灼昊性格偏激,曾对张某的新男友表现出明显敌意;与陈灼昊同住的杨帆称,当晚23时30分许,张某发短信给陈灼昊留在住处的手机,邀约吃宵夜,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便回复说不去,当晚陈灼昊至1月14日零时后才回到住处。案发前,因为自己睡眠质量不好,陈灼昊还鼓动自己购买了安眠药。
陈灼昊归案后作有罪供述称,当晚回家后两人发生争执,陈灼昊便用手捂住张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将其尸体摆放好盖上被子。23时30分许,陈灼昊用张某的手机向自己留在住处的手机发出相约吃宵夜的短信。陈灼昊拿着张某的小挂包及手机离开案发现场,临走时在门外用张某的钥匙锁上挂锁,并将钥匙从门上的小门扔进屋内,然后关上小门,在返回自己住处途中,再将张某的手机卡丢弃。
2012年1月10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灼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余万元。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高院2013年9月14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广州市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审判决,依旧认定被告人陈灼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4172.5元。陈灼昊遂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广东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审查。据审理该案的广东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介绍,合议庭在审理时发现,本案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陈灼昊进行刑讯逼供,陈灼昊的相关控告不成立。
“作为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陈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但这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是记录对陈宣告逮捕决定的内容,并无直接证明作用。”吴海涛说,“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我们决定支持辩方提出的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认定该两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审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40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
“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再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对陈进行恐吓、威胁的可能,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吴海涛说。
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相差了近8个月,侦查人员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该行为导致合议庭无法判明搜查行为获得的物证的真实来源,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合议庭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合议庭还认为死者张某与陈灼昊关系特殊,互相拥有对方住处的钥匙,因此在现场采集到陈灼昊的指纹属情理之中;至于张某的新男友或是其他人员是否同样拥有张的住处钥匙也不能确定,因此无法证明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检方在出庭意见中也指出前述取证上的疏漏。
关键证人杨帆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现反复,其中关键部分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而杨帆在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
经法院推敲所采信的证言,证明陈灼昊回家的时间是2009年1月14日零时后,但由于鉴定机构未能作出张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无法得知张某是否在14日零时前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判断陈灼昊与张某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杨帆还证明,自己确实曾购买安眠药,但不知道张某是否服用过该药。张某检验出的安定成分含量为40.75μg/100ml,而0.1mg至0.5/100ml才能达到治疗量,合议庭认为,如此微量的安定成分与证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强。
十余项非法证据被排除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采信的证据相对薄弱,未被排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陈灼昊构成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据悉,该案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十余项,排除的证据种类之多、排除力度之大为近年来所罕见。
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用未被排除的证据去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张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上诉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广东高院二审终审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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