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江平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古语云:“庸人逐利,智者谋势,顺势而为,事半功倍”。势指的是事物的发展趋势及其所处的环境、机遇等。PEST理论是管理学上用于企业战略决策时分析企业所处宏观背景的一套理论,也即古语所云的谋势。美国学者Johnson·G与Scholes·K于1999年提出了PEST模型。PEST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的分析,P是政治(politics),E是经济(economy),S是社会(society),T是技术(technology)。在分析一个企业集团所处的宏观背景时,通常是通过这四个因素来对其进行衡量。
一、法律电商的概念及其所处的环境
所谓法律电商是指法律行业深化运营的电子商务模式,参与双方基于网络运营商提供浏览交互平台进行法律服务交易活动。目前,法律电商主要有四种类型:(一)非诉产品标准化垂直电商,例如知果果网、绿狗网;(二)信息检索、导流类,例如中顾网、找法网、华律网;(三)法律工具类,例如北大法宝、法律图书馆等;(四)交易平台类,例如淘宝、赢了网等。按照产品周期理论的分类,产品可分为产品导入期、产品成长期、产品成熟期、产品衰退期四个时期,显然目前法律电商正处于产品导入期上升至产品成长期的关键时期。因此在此阶段,有必要对法律电商所处的时代背景进行研究,以便使其产品更符合社会大众的需求,避免企业的决策出现战略性错误。
承上文所讲,PEST理论研究的是政治、经济、社会、技术四个宏观方面的问题,下面笔者用PEST理论来分析法律电商所处的宏观环境。
(一)政治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中国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成为国家战略,司法机关也加快了信息化办案平台的建设,这些都为法律电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2015年9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成立,其利用阿里巴巴的大数据及互联网技术、云存储能力,为法院系统提供在线网上法庭业务,使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都可在线完成,预定2016年底达到全国105家法院实行网上法庭;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2016年7月15日,最高法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互联网+信访”;2016年7月21日,浙江省检察院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云’平台,启动“互联网+检察”模式;2016年8月3日,最高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网络拍卖将成为法院处置财产的优先方式。
(二)经济条件。随着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占领销售市场份额,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接受并习惯网络消费。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的销售总额突破18万亿,同比增长36.5%。事实上,网络消费已经遍及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吃穿住行,吃有“饿了吗”、“美团”、“口碑网”、“大众点评”等,穿有“淘宝网”、“亚马逊”、“唯品会”等,住有“京东”、“淘宝网”等,行有“滴滴出行”、“优步”、“神州专车”等。这些电商平台培养了消费者网络消费的习惯,为法律电商平台的开拓市场铺平了道路,免去了法律电商平台披荆斩棘的前期工作。
(三)社会条件。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知识结构发生变化,当今的年轻人基本上都具备了互联网购物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服务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所需的服务,人们对于律师的需求也比以往有了更多的需求。
(四)技术条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电商平台已经有了很充分的发展,相关的技术条件都已经很成熟,并不存在技术难题。事实上吃穿住行都已经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消费者也日益习惯了这种消费模式,也并没有发现什么技术难题。随着信息存储媒介的改变--以往的纸质实体媒介改变为数字化虚拟媒介,以及交通条件、物流条件的便利,实时聊天软件、按时收费软件,律师异地查档合作软件等软件的出现,使得律师异地收案办案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法律电商平台所需的技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综上所述,法律电商所需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现在制约法律电商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缺少一个可以匹配律师与消费者需求的电商平台,以提供电商法律服务所需的信任体系及供求转换的表达体系。当然这也和法律服务本身的特点有关。
二、从“滴滴出行”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谈法律电商的威胁性
(一)“滴滴出行”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
2012年6月6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经过3个月的准备与司机端的推广,9月9日在北京上线。到2015年7月8日为止,滴滴出行公司的市值达到150亿美元。并且根据2016年1月11日,滴滴出行公司公布的订单数,2015年滴滴出行全平台(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巴士、试驾、企业版)订单总量达到14.3亿,这一数字相当于美国2015年所有出租车订单量(约8亿,数据来源:IBISWorld及StatisticBrain)的近两倍。
以上这三组数据说明了电商企业的三个特点,一是与传统行业缓慢的发展速度相比,电商公司发展极其迅速,一个千亿公司的出现仅需3年;二是与传统行业缓慢的扩张速度而言,电商公司由局部地区扩散至全国是极快的,甚至可以说它的服务范围从一开始便是全国性的;三是与传统行业相比,电商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从现有的格局来看,滴滴出行正处于一家独大的局面,而且这一局面也不会轻易改变。正如经过十余年的激烈竞争,剩下的购物平台依旧是淘宝网、京东平台、亚马逊网等寥寥几家。
滴滴打车平台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频频出现的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更是说明了打车平台对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冲击。令人深省的是,这种冲击并非来自出租车行业内部,完全是外来的,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一个科技公司成立3~4年即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2016年7月28日出台的网约车新规,彻底解决了网约车的身份问题,这意味着网约车的春天终于到来了,相反传统出租车行业却不得不迎来寒冷的冬天,也即是电商潮流,顺其者昌,逆其者亡。
(二)法律电商可能带来的威胁
曾有位律师对我说,法律服务是专业性的,不可能电商化,乍一听觉得十分有道理,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下“滴滴出行”等新兴的电商平台,究竟“滴滴出行”们提供了什么才使得它们有这么强的生命力?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并不负责“出车”也不负责“出司机”,甚至也可以这么理解它根本不提供传统的出租车服务,那么它提供的究竟是什么?
我们来看下它的产品定位:匹配用户和司机的需求,减少司机的空载提高效率,也即是最大限度优化乘客打车体验,改变传统出租司机等客方式,让司机师傅根据乘客目的地按意愿“接单”,节约司机与乘客沟通成本,降低空驶率,最大化节省司乘双方资源与时间。因此,电商平台改变的其实是信息传递模式,拉近用户与商户之间的距离,节约用户与商户之间的沟通成本,提高用户购买的便利性。
所以法律电商平台并不一定要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它的产品定位也可能是把用户和律师的需求匹配起来,方便用户找到好律师,好律师找到优质客户。尽管目前并没有成功的法律电商平台,但是滴滴出行从成立到价值千亿也只用了3年,所以我们还是需要试想一下,一旦出现了类似“滴滴出行”的法律电商平台,会给律所和律师带来哪些影响。一旦平台建立,首先律师之间的竞争势必将更为激烈,而专业能力是律师竞争时唯一的资本,所以未来律师应着重提高自己的专业度。这意味着律师不仅要有自己的专业定位,在收案时刻意多收一些性质相同但收费可能不高的案子,而且律师也需学会把自己的专业能力用大数据表达出来方便客户识别。而对于传统律所来说,平台建立后,律所对于案源和律师的吸引力都将大幅度降低,律所面临的威胁就如今日出租车公司所面临的险境一般。既然律所不能在大数据上战胜对手,这就要求律所着眼于小环境,通过积极的线上线下服务把律所周边的传统业务牢牢抓在手中,毕竟当事人聘请律师最重要的还是基于信任,有什么能比与其亲身接触过的律所更有说服力。
实习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