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秋水长天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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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法官在法庭上这样对一位诉讼代理人说:“如果你这样子就能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我们这些法官还有律师,读了那么多年书,好不容易通过的考试,不是白考了?”这位法官究竟为什么说出这样的话?这是一个怎样的故事?作者又想通过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一起来看看秋水长天居士怎么说……
在我读法民商法硕士的时候,曾经在一本书中看到过这样的一个发生在台湾的故事。
他是一位工程师,他之所以来读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是因为在曾经的一件涉及专利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他申请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款第2项,以“具有该诉讼事件之专业知识者”为理由,担任诉讼代理人。
但是,法官后来却依据同条第3项,以裁定禁止他担任诉讼代理人。尤其让他难忘的还是法官当时的冷言冷语,“如果你这样子就能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我们这些法官还有律师,读了那么多年书,好不容易通过的考试,不是白考了?”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故事,那位仁兄终身难忘的却是法官的那几句充满傲慢无礼的言辞,从而让他下定决心学习法律。就像我曾经说过的那样,可惜,这不是一个励志的故事。任何一个励志故事的背后都或多或少能够折射出这个社会的一些问题,让人活得那么不容易,这个社会一定“有毛病”。
这位法官的言辞展现了一位法律人的傲慢,在他看来,穿上法袍,在法庭上的发言权就成了他自己好不容易挤破考试的窄门而辛苦挣来的“私人资产”,岂容他人沾享?当然,我们不能以个别法官的言辞而推及法律人这一群体性存在,这样的做法怎么说都是有失公允的。但是,这位法官的言行举止却值得我们思索。面对今天法律人的现实状况,我们应该反省什么?我们的法律人是否也具有同样的傲慢?
纪伯伦曾经意味深长地写道:“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我知道,法律人就是“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的人,因而,法律人就是“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的人。是啊,法律人,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那善恶之间的定夺以及生杀予夺之大权,本该由上帝执掌其权柄,而如今由法律人取而代之。试问,法律人岂能不戒之慎之?
因而,法律人不应该有这样的傲慢,相反,法律人应该拥有谦卑的品质。所谓的法律人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经法律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就此而言,试问能有几个人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人?学了几天法律,通过一场考试,成为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就敢自称为法律人?就敢在别人面前耍大牌,就敢借法律之名欲为上帝之事业,这是何等的傲慢!
实际上,不仅是法律人应该谦卑,连同由法律人一手炮制的法律也应当具备谦卑的品质。我记得,美国的一位著名的律师曾经这样写道:“不要爱上法律,因为一定会令你大失所望。要知道,法律是一种工具、一种机制、一种建构出来的东西。我们生活中有许多像这样虚假的偶像。从某些方面来说,其实没有一种东西可以被称之为法律。我们所谓的法律是一个过程、一群人、一些理念、几个判决先例、几本书。不要尊敬法律,除非它值得尊敬。不管是纳粹德国、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或美国南方,这些地方的法律都不值得尊敬。”当我闻听此言,我的内心此起彼伏。是啊,如果仅仅是因为它是实在法,就所以它就应该值得我们尊敬,这是多么的牵强附会!
“如果你可以,那我不是白考了”,如果说这样的傲慢还仅在于态度,那么法律本身的傲慢则事关每一位公民的财产、自由与生命。而如果法律人再不懂得谦卑与敬畏,那只能导致推波助澜,助纣为虐的结果。事实上,纵观古今中外,法律人执政,却无案不弊;法律人立法,却无法不劣;法律人司法,却冤案难雪;法律人执法,却肆虐横行;法律人用法,却以利益为先。
最后还是借一本书的名字结束此文,那就是: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实习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