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姜松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在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本文着重分析此方面的司法实务。
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当事人
(一)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案件
1.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依照股东会的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程序。
2.若工商部门不作为,则可直接以工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工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也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依照股东会的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程序。
(二)股东登记变更案件
1.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情形
应以对股东姓名记载存异议的当事人为原告,以目标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人为公司,而不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时的转让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马亿民、张咏强将其持有的宝雅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三庆公司后,三庆公司作为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宝雅公司亦认可三庆公司实际行使马亿民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如果需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其可以要求宝雅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无权要求转让人马亿民、张咏强协助办理股权登记。
——马亿民、张咏强与三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5)鲁商终字第527号
但亦有观点认为股权转让方与目标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皆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三环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将被告姜秀兰持有的8%的股权以每股1.34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两被告均应履行该决议确定的义务。原告以其已履行了将股权转让款存于被告姜秀兰名下之义务为由,主张被告姜秀兰将其持有的被告三环集团公司的8%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志超名下,并由被告三环集团公司予以协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王志超与姜秀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4)芝商初字第1162号
2.冒名股东变更登记情形
被冒名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不赋予被冒名人任何公司股东的义务,因此被冒名人亦不应享有任何公司股东的权利,从而被冒名人无权请求变更公司工商登记,但为妥善解决公司工商登记中股东名实不符问题,减少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被冒名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行为人应当就其冒用行为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冒名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赋予被冒名人任何公司股东的义务,反之,被冒名人亦不应享有任何公司股东的权利。据此不应将杨文华视为法律上的东方上宇公司股东。由于杨文华并非法律上的东方上宇公司股东,故其要求变更东方上宇公司的工商登记为杨文华在东方上宇公司占有2%出资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文华等与北京东方上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365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潘雄伟身份信息被冒用而引发,潘雄伟对此虽不存在过错,但潘雄伟作为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对外仍具有公示效力。原审法院为尽快妥善解决好丝精公司工商登记中股东名实不符问题,减少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判令潘雄伟协助好丝精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无不当。
——潘雄伟与上海好丝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7)沪民申1631号
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由此可见,由于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变更公司登记的请求权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可以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合并审理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欧阳博与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2014)菏商初字第21号)中予以确认:当事人两项诉讼请求分别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若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此情况下,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因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法规定的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重大事项,且无需修改公司章程。
(二)若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因为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修改公司章程”不能看作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内容,应看作是修改实质上的内容,而非形式上的内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是一种形式方面的记载。
综上,即使公司章程载明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
——新疆豪骏贸易有限公司、张东升与乌鲁木齐市祥平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
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995年4月13日刘玉章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书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及刘玉章的签字。此时,刘玉章虽然已被三峡公司上级单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记才将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变更为张胜利。即刘玉章在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在三峡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刘玉章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双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应当依法成立并生效。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2009)民提字第76号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六安农商行签订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通过企业工商信息网确认了左立兵系玄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查了左立兵提供的玄凯公司公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材料,并且与左立兵共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玄凯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六安农商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左立兵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超越权限,故左立兵的代表行为对玄凯公司有效。
——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69号
(二)股权转让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履行顺序,不得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相对方为孙明君与付海涛,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双方的履行顺序,国建节能公司不得以股权转让款的履行与否对抗其已经生效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且对于股权转让款付海涛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孙明君与青岛国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6)鲁02民终8287号
(三)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印章、证照的实质掌管者和移交义务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印章和证照体现公司经营管理权和相应合法资质,在没有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杜磊作为海泽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任职期间,有权控制和支配印章,是印章、证照的实质掌管者和移交义务人,在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继续控制公司的印章,证照已经没有依据,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该将上述证照、印章等予以交还。
——忠旺有限公司与杜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4)鲁民四终字第196号
(四)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的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公司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属于公司所有,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回公司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的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而非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德州科信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赵方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6)鲁14民终2338号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