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抛开知产与公司法,我们就谈谈空调坏了该咋办!
出租房维修责任
这是最为常见的一个问题,也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与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假如承租人按照该物品或者装饰的日常用途使用,一般情况下由房东即出租热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东即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房客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惜残酷的现实情况是,往往不能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所有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的约定容易隐藏在其他合同条款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详细阅读合同,并且充分考虑订立双方的利益,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此外,诸如热水器和电暖气等设备在租赁房屋时往往需要自己出资购买配备,在《合同法》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房客经房东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房客未经房东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房东“可以”要求房客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而现实中房东同意房客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转租、分租),更多的是按照个人需要增加部分设备,若是相关租赁合同中对这些有所空缺,往往就需要租客友善的和房东进行有效的事前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出租房的管理义务
不动产作为中国人当前财产份额中主要的沟通部分,出租成为更多中老年人以及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但是近两三年中,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对意外事故被要求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越来越多。一出租人东因为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等人身伤害事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受到处罚或刑罚。而在当前的大背景下,更有一些房东因为租客在出租房内卖淫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如“容留卖淫罪”都刑事犯罪,承担了刑事责任。对此类可能出现的严重“意外事故”,有心当房东的小资们也要留个心眼。
通常,出租人会在出租房屋交付前进行一定程度的形式审查。首先工作当然是备份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是必须的,此外,还要对租客租房的目的进行询问、登记。如果租客租房是用于经营,房东还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经营用途,并查看租房者的营业执照和人员资质等等。出租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可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不作为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诸多的法律风险,需要警惕。
数不清也搞不清的房东数量
在北上广深等大量外来人口聚集的城市,我们经常租房的时候能够遇到一个现象,不论是网络上发的帖子、报纸上刊登的信息,还是个别中介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房源,承租人最终成交签署合同时都已经很难与原房屋业主打交道了,越来越多的“二房东”替代了“原房主”的位置。目前大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我是房东,他是二房东,我租给你的时候房屋合同里明确的,不能改变我的房屋结构,不能隔房间出租,他拿到以后就改变了。此时我作为房东来说可以把房子收回来。第二个就是“我”同意的,你去装吧,我同意的,我名字签好,也可以你隔多少间,这是另外一种,像这种情况房东是认可的,但如果派出所追查、罚款,可能原房东和这位二房东就会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
同时,这往往也会被认定为一种经营性行为,这就牵扯到物权的侵权认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我们可以看到法条中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要求极高,而二房东的乱象更多的就是直接侵犯到其他物权人对于自身物权的使用和管理秩序,同时也是逾越中国法律监督要求的行为,相关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存在模糊地带,另外一方面重叠的行政管辖也制约了公权力对于该项行为的监督、管理,一切尚需改正。
我们的日子
青年律师如我,大都是租房、拼房的阶段,背负着这份白天高大上的工作,晚上我们也不得不去面对难解的”低端生活“,若是再缺少一个女友或者大白嘘寒问暖,那苦逼的日子基本就是从睁眼到闭眼的全部过程了,希望这篇文章可以缓解下漂泊在外你的一些迷茫让每天疲劳归来的心不增负担。
“再睁开眼,梦想就在对门,等待!”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