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的对比(附表) ——以我国电影产业的融资主体为视角
2017-03-02
文/陆盛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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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一直是电影人和法律人共同的追求,《电影产业促进法》酝酿已久,直到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通过了这部法律,也意味着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终于诞生了,其将取代《电影管理条例》成为电影产业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众所周知,资本对电影产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电影市场的繁荣,也使得电影产业的融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否回应了现实?笔者试以管中窥豹,从电影业融资主体的角度入手,对比《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的差异,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条文变化,来探析新法对电影业产生的影响。
一、取消电影摄制许可制度,意在激起电影内容创作的一江春水
与《电影管理条例》实行电影摄制许可制度不同,《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以往电影拍摄需要先经过行政审批,如今新法取消了电影的摄制门槛,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仅需将电影剧本梗概或电影剧本进行备案或报批。这对电影产业来讲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会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对电影的创作热情,没有拍摄许可证的投资方无需再通过联合摄制和委托承制的方式进入到电影摄制环节,大量的社会资本涌入电影产业,会触发新一轮的电影IP竞争,同时也将推动版权交易市场的兴盛。
另一方面,电影产业也会因此出现“阵痛期”,《电影产业促进法》虽然降低了电影产业的准入门槛,但《电影公映许可证》仍是一道监管闸口,在电影审查环节的一次又一次的更改和修正中,也存在着优胜劣汰和行业浪费。满腔热血的社会资本还需经历专业和时间的考验,才能沉淀出优秀的作品。《电影产业促进法》宽进严出的条款设置,意在为电影产业提供充足资本的同时,并不断提高电影的内容和品质。
二、限制外资进入电影产业,意在撑起国产电影发展的一片蓝天
《电影产业促进法》以“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约束了外资进入电影摄制环节,这不但没有改变外资的现状,还缩小了《电影管理条例》中外方能够合作摄制单片的主体范围,明确只有“境外组织”这种法律形式符合要求,而“境外个人”由于主体不符合要求,既不能单独摄制,也不能与中方合作摄制。实际上是进一步限制了外资进入我国的电影产业。由此可见,《电影产业促进法》虽然降低了国内资本准入电影行业的门槛,却丝毫没有放松对外资的监管。事实上,在外资的准入上,这部《电影产业促进法》比《电影管理条例》更为严厉。
值得注意的是,电影发行公司和电影院线同属于我国《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对象,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国家鼓励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而电影院目前是我国电影融资市场中对于外资开放程度最高的环节,在《电影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这使得外资可以进入到新建或改建电影院,但必须采用合资或者合作方式,且需要保证中方所占股份在51%以上。
其实,对比《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的几处变化,会发现这和我国尚未成熟的电影市场现状密切相关。我国在加入WTO后就面临着开放电影市场的压力,中美双方曾在2012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将分账片的进口配额从每年20部提高到每年34部。该“谅解备忘录”已经于2017年2月到期,美国对中国电影市场愈加虎视眈眈,双方在新一轮的谈判中,进口片的配额限制极有可能被进一步放开甚至取消。
试想若放开好莱坞影片和外资进入中国电影市场,美国强大的电影制作和发行能力,无疑会对国内电影市场造成强烈的冲击。故《电影产业促进法》撑起的这篇蓝天,是为了给国内电影产业的发展以足够的养分和空间,特别是电影内容的制作,在拥有充足资本的前提下提高电影的质量,待我们全面开放电影市场时,才能有与外资一争高下的实力。笔者认为从电影产业的融资主体这一点上,可以说《电影产业促进法》不仅回应了现实,还预见了未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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