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读书心得 :一个“不务正业”的法律人——卡夫卡
阎文华 阎文华   2017-06-09

 

文/阎文华 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作者介绍


弗兰兹·卡夫卡,生活于奥匈帝国统治末期的捷克,1883年出生于犹太商人家庭,18岁考入布拉格大学学习文学和法律,毕业后进入保险业工作。卡夫卡自1904年起开始从事写作,他的主要作品为四部短篇小说集和三部长篇小说,即《审判》、《城堡》、《变形记》等三部长篇。卡夫卡与法国作家马塞尔·普鲁斯特,爱尔兰作家詹姆斯·乔伊斯并称为西方现代主义文学的先驱和大师。


卡夫卡的作品和他的婚姻生活一样隐忍、神秘,在其生前大多未发表,三部长篇也均未完全写完。在奥匈帝国即将崩溃的大变革时代,他的作品大都以变形、荒诞、象征的手法,表现孤立、绝望、极端的个人世界和心理活动。因为在大学期间学习法律和多年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经历,他的作品中,对于司法活动、法律语言、庭审细节等多有描述和记录,对于法律的本质、公平正义等哲学问题也都有深入的思考。《审判》(又译为《诉讼》)一书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品。笔者将试从该部作品的故事情节入手,为大家简要介绍卡夫卡求学期间以及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司法活动经验和法律思想。因本人水品有限,解读之中难免偏颇、疏漏,欢迎各位“法律人”指正。


二、《审判》概述


1、故事梗概


一家银行的高级职员约瑟夫·K,一夜之间,突然无缘无故地被法庭逮捕了。这个神秘的法庭,似乎拥有超出一般法庭的更强大、更神秘的裁判权力,所有人似乎都有可能要面临它突如其来的审判。


K在被捕之后的行动自由并不受限制,他仍然可以像往常一样生活。于是,K在工作之外,围绕着自己的案件,和女租客、法庭的看门人、法官、亲戚、律师、女仆、小商人、同事、神父之间产生了各种交集和联系。随着对于案件的深入了解,K越来越觉得自己根本没有犯过罪,甚至是过失。K一开始先是积极地进行自我无罪辩护,接着试图和法官沟通案件事实,然后通过亲戚介绍之后聘请律师,在这一系列正常的诉讼活动中,他对这起案件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开始反抗这个神秘的法庭。他毅然地解聘了夸夸其谈的律师;在一次和客户参观教堂的活动中,他对于法律本身的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产生了深深的思考,最后得出结论:“这是把撒谎说成一个普遍的真理”,揭示神秘法庭腐朽、官僚、没落,简直就是非法审判。


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就在他31岁生日的前夕,神秘法庭派出的两个刽子手出现了,K被带到一处采石场,在自己触犯了法律什么罪名都不知道、自我辩护的权利被严重践踏的司法环境下,认为自己“像一条狗”一样,被荒谬地、非法地处死了。


2、译本简介


目前笔者接触到这部作品的国内版本,主要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湖北人民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联合出版的、由赵大昌和赵鹏两位译者翻译的《诉讼》(以下简称赵版);另一个是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16年出版的、由曹庸先生翻译的《审判》(以下简称曹版)。另外,还可以检索到一个版本的《审判》,是由北京燕山出版社于2000年2月出版的,译者是钱满素、汤永宽。


个人感觉而言,曹庸先生是我国著名的老一辈翻译家,经验丰富,他的译文简洁顺畅,文笔优美,可能更符合这部作品严肃冷峻、充满哲理的特点。但是,文中一些情节,特别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表达上,局限于时代的久远,有些用语已经产生了歧义。在这一点上,赵版的译文虽然以直译为主,但贴合时代较近,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的表达相对准确。另外一个版本苦于没有拜读,不能参考,也不便评判。


为了便于行文,本文全部以曹版的《审判》进行引用,评述和解读。


三、《审判》的现代法律价值


1、案件审理活动:奥匈帝国时期的司法环境


作者生活于奥匈帝国末期,“作品源于生活”,本部作品中的司法活动,毫无疑问,反映了当时的审判程序和司法制度。


本部作品的发展基本是按照刑事案件的一般阶段性程序展开的,作品的一些章节标题已经比较直白地、专业地以刑事案件的阶段性程序进行命名,如“第一章逮捕跟格鲁巴赫太太和标尔斯纳小姐的谈话”、“第二章初审”,“第十章结局”,可以理解为刑事案件的死刑执行程序。后面的故事中,也对开释、假释、展期、公开审理等刑事制度有一些简单介绍。


由于地缘政治以及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大学的法学教育影响,奥匈时期的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法学思想的影响,在这部作品里可以管窥一二。一是审级分明的法院体系:作品中多次提及了最高法院,不难猜测,当时两级法院的审判体系。本书中的神秘法庭,有一个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组织“侦讯委员会”,我们不乏将其理解为类似于我们的审委会,进行案件审理,对于法庭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司法人员的分工明确。从作品中,我们可以发现,奥匈时期一个“法庭”的编制(准确地说,应当是一个法院的编制)中,包括了看守、督察员、检察官等人员。看守是最低层级的司法人员,督察员执行逮捕职能,检察官负责讯问(这里的检察官,个人理解应译为“法官”,以突出审判的荒谬性。本书中,检察官和法官有时交替出现,对于理解原作比较困难)。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辅助人员,如听差,办事员,警察,刽子手等。


本书对于当时的法庭场景和法官着装也进行了描写。法庭在形式上“仿佛走进一间会议室”,可以想象其空间的局促性、陈列的等级性等特点。法庭设有问讯处和侦讯室。问讯处应当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咨询、服务窗口,侦讯室,应当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室;对于当时法官的着装,卡夫卡这样描述:“这些人大都穿着黑衣服,穿着星期天穿的又长又宽的旧外衣,好像挂在身上一样。”结合另一处的描写,“要不是他们的衣服使他摸不着头脑,他准会认为这一群人在开什么地方上的政治会议呢”,可以大胆推测,当时的法官应该没有特殊的制服,基本与行政官员的着装一样,主要以黑色的宽大的长外衣为主,同时也暗示着法官这一职业的行政化演变。


另外,在《第七章律师厂主画家》中,那位侃侃而谈的画师,栩栩如生地讲起法院的种种“内幕”,也让我们印象深刻。卡夫卡显然是要借助画师本身的职业特点“映像、还原”,来描述当时法院的黑暗和腐朽。


2、律师的职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前文可知,卡夫卡在大学时期学的是法律,虽然没有从事律师工作,但却从事了法律事务相对较多的保险行业工作。保险行业,是商业活动频繁交集、密集折射的一个突出行业,也是卡夫卡这个法律人的用武之地。毫无疑问,他接触了大量的律师和一些实际案例。从整部作品来看,卡夫卡对于当时的律师行业以及部分律师是比较痛恨的,他用了大量的笔触对于奥匈帝国时期律师行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描写和无情的鞭挞。


律师制度。在《第七章律师厂主画家》中,对于律师制度本身,卡夫卡从哲学的角度高屋建瓴地进行了思考:“因为,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怂恿过辩护人,而只是宽容辩护人,即使在这一点上也是有意见分歧的,究竟可不可以把法律解释为完全承认这种宽容还是问题。因此,严格地说,没有一个律师得到过法院的承认,一切以律师身份出庭的人,其实都不过是处于一种偷偷摸摸的地位。”在卡夫卡的世界观里,他认为,律师制度是人类法律制度史、法律文明中对抗国家机器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伟大的“宽容”,这是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层面上;同时,结合奥匈帝国时期的律师行业,他也清醒地认识到了国家机器的超强力量、律师行业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的局限性,这是在实际的实施层面上的“问题”。在其他段落中,借助描述一类夸夸其谈的律师,他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总是这样说,他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地打赢了许多类似的官司。这些官司,虽说实际上并不是很困难的,但也许像这一件官司一样,表面上看来却还是没有多大希望。”


律师的文书。在《第八章旅行推销员解聘律师》里,卡夫卡对于当时的律师的格式行文有一个细致的描述:“首先是写满了拉丁文,这我看不懂,接着是长篇累牍地向法院提出一些一般的请求,接下来呢,把某几个法官捧上一番,却又没有说出具体的名字来,不过,在老于此道的人看来,却是不费吹灰之力就知道是在指什么人,再下来是这个律师自我吹嘘一番,在吹嘘的过程中,他有卑躬屈膝地对法院客气一番,最后呢,拿几件据说是跟我的案子相似的、古代的案件分析一下就此收场。”这部分中,如果中性地来看,律师的文书其实就是由法律、请求(观点)和案例引用构成的。这也是律师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1)在《第八章旅行推销员解聘律师》中,卡夫卡借助小商人这一人物,描写出了案件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我刚才跟你说过啦,我除了这个律师,还有五个。你也许会以为—我过去也这样想—我对这个案子可以安安静静地不管了。可是你想错了。我得比我只有一个律师的时候更为小心留意。”2)众所周知,律师和当事人就是律师服务中对立统一的两方,而律师费就是这种对立统一关系的集中体现。在《第七章律师厂主画家》中,卡夫卡认为,如果律师只是“不时给K一番空洞的劝告,就像大人对待小孩那样。那些劝告既一无用处,又叫人听得厌烦”的话,对于这种没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卡夫卡直观地认为,“将来结账的时候,K才不高兴对这些劝告付出一个子儿来哩”。3)面对律师对待当事人的办案态度和方法上讲,卡夫卡在《第八章旅行推销员解聘律师》中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一个律师只用一根细线牵着他的当事人走,一直到判决位置,另外一个律师呢,却从一开始就把他的当事人背在背上,亲自背着他走,直到判决了才放他下来,甚至在判决后还要背着他。”卡夫卡认为,实际办案中,应当以法律的名义,引导当事人回到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中,而不是以法律的幌子绑架当事人。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准确地来讲,其实应当理解为对待法律事实的观点上,律师和法官因为各自职责的不同,天然地会产生法律观点的不同,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在《第八章旅行推销员解聘律师》中,那位资深的律师努力向K介绍着自己的工作:“比如说,这个法官认为诉讼在某一点开始,我却认为要在另一点开始。只是意见不同,仅此而已。老规矩嘛,诉讼进行到了一定的阶段,钟是一定要敲的。”


以上使用大量的篇幅进行引用和介绍,主要是想说明,卡夫卡的上述观点,对于我们现代的律师、中国律师来讲,仍是有借鉴意义的。只有回到法律最核心的功能—实现公平正义—上来,正确地理解律师制度的意义,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认识到律师和法官工作视角的不同,律师业务才有发展,律师的工作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律价值。


3、法律的本质:庭审的“正义”不是正义


在《第九章在大教堂里》,卡夫卡通过神甫之口,讲述了一个法院门警和乡下人的隐喻性的故事,借此说出了严肃的关于法律本质的命题:


“在法典前面的序言中,关于这种欺骗早有这样一段话:法院门口站着一个值班的门警。一个乡下人来到这个门警跟前要求让他进去。可是,那个门警说,他不能马上让他进去。那个人想了一想之后,就问,那么,以后是不是可以让他进去。‘可以的,’那个门警答道,‘但是此刻不行。’……门警便给了他一只小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常年累月地等下去。……那个人这趟出门时本来随身带着许多东西,他把所有的东西都送掉了,不管是多贵重的东西,希望贿赂那个门警。……可是,这时在黑暗里,他却能够看到一道永不熄灭的光芒从法院那扇门里射出来。如今他的生命已是快要结束了。……”后文中,神甫和K就这个故事进行了一番逻辑严密、哲理十足的辩论,神甫作为法院的化身和代言人,直言“怀疑他的诚实就是怀疑法院本身”;K则坚定地认为这是“一个可悲的结论”,是在把“撒谎说成一个普遍的真理”。


对于这个故事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学者从文学、法学、哲学的角度进行了诸多论述,笔者不再费笔墨画蛇添足。这个故事,恰恰揭示了法律的客观存在意义:立法、执法、司法等每一个环节的法律回声,都应当是公平的,正义的;恶法必然不为“法”,庭审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唯有正义的法律之光才能永恒!


连续多日马不停蹄地办理案件、会见当事人,大脑有点吃不消了。儿子着急火燎地跑过来,说家里的养的蚕有的已经开始吐丝了,而桑叶却没了。于是乎,放下《审判》,学一学卡老先生,“跳出法律外”,拿杆子,装袋子,为那二十多条小生命寻找桑叶去!


附注:


1、《诉讼》,湖北人民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赵大昌、赵鹏译。2012年


2、《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曹庸译,2016年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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