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网络侵权案件解析及典型案例汇总
倪贤锋   2017-02-27

 

文/倪贤锋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一个重要条款是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侵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在家门口(被侵权人所在地)进行起诉。但该条款没有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予以明确定义,实务中相关的管辖争议也非常多,本文查找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地的相关裁定,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进行解析。


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定义


实务中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有不同认识。比如,广州知产法院认为该条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67号]。而北京知产法院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把握相对严格,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5)京知民立初字第2454号]


二、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即通常能够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的行为。经查,若网络上的信息本身直接构成侵权,通常可被认为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传播作品


利用互联网传播作品,即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本身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故被普遍认为是信息网络侵权,也是最为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举例如下:


1)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及电脑客户端上提供涉案音乐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5)京知民终字第2245号]


2)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公开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6)京73民辖终931号]


3)被告经营的网站未经许可刊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属信息网络侵权[(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67号]


4)被告非法向公众提供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在线播放服务,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50号]


5)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应用软件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下载服务,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与信息网络存在紧密关联,可为上述解释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涵盖[(2016)浙01民辖终1579号]


6)原告诉称被告视频官网发布涉案视频,侵犯了原告对“爱逛街少女养成计划”宣传片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5)浙杭辖终字第1261号]


7)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网页图片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图案,因此本案涉及通过信息网络侵害著作权的行为[(2016)苏民辖终100号]


(二)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


互联网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的行为,即被使用的“企业名称或商标”本身可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虚假宣传或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举例如下:


1)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中突出使用“长城酿造”进行企业及酒类产品宣传构成侵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6)京73民辖终68号]


2)上诉人被控开设网站使用被上诉人注册商标及品牌发布招商加盟信息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6)沪民辖终193号]


3)被告在各自网站中擅自使用两原告的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18号]


4)原告主张被告在网络等媒体上对其企业以及以“农管家”为名的相关商品进行宣传,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鉴于被指控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实施,原告亦是在其住所地登陆网络获取被告相关侵权证据,故原告住所地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2016)苏民辖终50号]


(三)利用互联网对竞争者进行商业诋毁


利用互联网对竞争者进行商业诋毁,即使用的网络信息本身损害了他人的商誉,通常可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举例如下:


1)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网站实时、全程盗播了原告播出的上述赛事,并散布其拥有该赛事的版权等不实消息,本案系在互联网网络平台上发生的涉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属于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


2)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公司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以及公共场所实施恶意宣传行为,矛头直接指向原告,严重破坏其品牌形象,属于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系原告主张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60号]


三、非典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文所指的非典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被法院认定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但数量较少,目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域名侵权纠纷


域名侵权纠纷,即所涉的侵权行为指向的为“域名”。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注册并使用“淘宝.中国”和“淘宝.cn”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其“淘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所主张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与信息网络存有紧密关联,可为上述解释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涵盖[(2016)浙民辖终35号]。浙江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宽松。


(二)非法获取网络数据


非法获取网络数据,即未经许可获取他人的网络数据。例如,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利用信息网络扫描、收集客户电脑中同花顺软件的安装使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被告服务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原告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2015)浙辖终字第247号]。浙江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宽松。


(三)删除产品链接的行为


删除产品链接的行为,即所涉的侵权行为指向的为“链接”。例如,本案主要涉及被告的投诉行为及天猫公司删除产品链接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金兰湾公司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原告有权向其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苏01民初139号]但本案因江苏高院以不符合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撤销了一审裁定[(2016)苏民辖终57号]


四、存有争议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一)网络销售侵害专利权的商品


网络销售侵害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目前争议最大。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专利侵权纠纷,是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判定基础,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与专利权项进行比对的问题,故不构成信息网络侵权。

 

论述如下: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是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判定基础,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与专利权项进行比对的问题。故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范畴。对专利侵权纠纷而言,无论是由生产地、实际销售地还是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都相较于起诉人住所地更有利于法院对侵权事实进行查明、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以及相应判决的执行。倘若商家将其产品置于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就意味着其可能面临到全国各地法院应诉的局面,这显然不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使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制度设计落空。据此,在涉网络销售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不宜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扩大解释,而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2015)京知民立初字第2454号]北京高院和最高院先后维持了该裁定,最高院指出,本案所诉侵权行为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内涵不符[(2016)最高法民申731号]


浙江高院则认为销售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故可以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举例如下:


1)原告以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其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初步证明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涉案交易的重要载体和媒介系信息网络,被告的销售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上述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6)浙民辖终213号]


2)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能初步证明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向被告在线购买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由该公司寄送至温州市。由于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产品的侵权行为系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2015)浙辖终字第185号]


3)原告以其涉案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国新公司提起诉讼,其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初步证明国新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涉案交易的重要载体和媒介系信息网络,国新公司的销售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上述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2016)浙民辖终31号]


广州知产法院认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但未获广东高院支持。举例如下:


1)广州知产法院认为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权,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67号]。广东高院予以维持,但维持的理由并非依据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2016)粤民辖终688号]。


2)广州知产法院认为被告在天猫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权,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胡景的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9、140号]广东高院维持了裁定,但维持理由是根据网购收货地而非被侵权人所在地,且明确指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对有关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的管辖规定,而本两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案件范围,故原审裁定在本两案适用上述规定不当,应予纠正。”[(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08、609号]


江苏以网络收货地的管辖规定予以管辖,未明确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举例如下:


1)本案系原告针对被告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本案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交付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因此江苏省南京市系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16)苏01民初1014号]。


2)原审法院并未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6)苏民辖终420号]。


3)原告诉称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虽然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南京市,但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南京市系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原审法院将收货地认定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并无不当[(2016)苏民辖终382号]。


(二)干扰软件的运行


广东高院认为干扰他人软件的运行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例如,原告以被告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严重干扰互联网用户使用“QQ浏览器”,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故深圳市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46号]。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不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例如,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以被控不正当竞争的计算机软件或网站是否设置了妨碍他人正当竞争的功能设置为判定基础,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故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范畴。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而言,无论是由被控侵权人进行相关设置的服务器所在地、进行相关设置的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都相较于起诉人住所地更有利于法院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以及相应判决的执行。倘若以相关计算机软件可以在互联网下载运行就准许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管辖,不仅不利于法院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以及相应判决的执行,不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使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制度设计落空。据此,在本案纠纷中,不宜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2015)京知民终字第2276号]。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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