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遗弃子女,孩子被收养后不得要回合理吗
2015-11-04
古人常视骨肉分离为人间莫大的悲剧。但父母若是主动抛弃子女,是否应剥夺其与孩子重聚的权利?近日,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被拐卖儿童从解救开始算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可以办理收养,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来收养。如果孩子当年是被遗弃的或者是被出卖的,"办完了收养之后,现在想把孩子要回去,是不可以的。"
此言一出,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友力挺该规定,认为抛弃、贩卖亲生子女泯灭人性,丧失了最基本的人伦道德,表明其完全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情感与能力,将子女送还无异于将孩子再次投入险境之中,也会给养父母造成很大的痛苦。"生个人容易养,养大教育好那可不容易凭什么养大了你过来看孩子什么的呢?"而孩子本身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能依照孩子意愿决定。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公安部的这项规定合法、合情、合理。
但质疑之声同样不绝于耳。有专业人士指出,该规定并没有上位法依据,涉嫌行政越权。有网友表示,血浓于水,养父母永远和亲生父母不能相比,抛弃孩子的人常常有难说的苦衷。在亲生父母改过自新的前提下,允许一家团聚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对法律本身也没有任何损害。还有人认为,这件事最终还是得尊重被弃孩子的想法,强行骨肉分离,只会造成更大的人伦悲剧。
面对以上争议,您认为这项规定是否合法合理?遗弃子女的父母能要回被收养的子女吗?孩子本身的意愿是否应受到重视?如何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快来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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