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一峰 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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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各地区实施的具体规定
各地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赌资较大”与“情节严重”的理解不尽相同,因而处罚的程度与种类也有差异,本文在此作不完全列举,以供参考:
北京市:依据《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77项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1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的;
(6)参与赌博,个人赌资1500元以上,或者共同参赌财物合计6000元;
(7)以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重庆市:依据《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版)》第三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赌博”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参与赌博,赌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2.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3.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4.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5.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9.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0.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98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
(一)以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执法实际确定);
(二)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二)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或者单场赌博人均赌资10000元以上,或者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500元以上的;
(三)参加赌场赌博的;
(四)纠集、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赌资较大的;
(五)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六)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或者在中小学校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的;
(七)一年内曾因赌博、开设赌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赌资包括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江苏省:依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第3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赌博提供条件:。
(1)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4)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
(6)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以营利为目的,为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提供场所的;
(9)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赌博: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多处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山东省:依据《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第二章第70条第二款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的;
(三)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2000元以上的;
(四)因赌博受到处罚,又赌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黑龙江省:依据《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9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1)当场赌资在1000元以上;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多次参与赌博的;
(4)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5)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戒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6)参与"黑彩。、赌球、网络赌博等活动,或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7)利用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因赌博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的。
吉林省:依据《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规定: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其中:
(一)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3日以下拘留。
(二)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个人平均赌资数额与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处罚标准不一致的,依据较重的处罚标准处罚。
第五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二)符合本意见第六条第一项情形,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赌博,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四)设置并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营利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第70条规定: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为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外,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虽然赌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马路边设摊赌博的;
2、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
3、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4、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5、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经公安机关劝告不听的。
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个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
3、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4、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5、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河北省:依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三章第140项规定:“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工具比输赢,非法博取财物的行为。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下列情况视为情节严重:
(1)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多次参与赌博的;
(4)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的。
因赌博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的,适用情节严重处罚。
河南省: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中第二章第9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2)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3)以“牌九”、“押宝”、“同花顺”、“推饼”等方式赌博的;
??(4)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多次参与赌博的;
(7)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湖北省:依据《湖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情节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第3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
5、现场收缴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6、现场没有赌资或者赌资不到5000元,经查证以筹码兑付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事后交割的赌资总计在5000元以上的;
7、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按照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8、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9、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0、组织3人以上赌博2次以上的;
11、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包括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博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及赌具,获利500元以上的;
12、明知他人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借贷他人赌资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500元以上的;
13、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获利500元以上的;
14、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票面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的;
15、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2次以上,或者为赌博场所放哨、通风报信、接送参赌人员2次以上的。
湖南省: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83项规定: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场输赢额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下的;
(3)设置一台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以下均同)进行赌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设置赌博机二台以上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五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4)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5)多次参与赌博的;
(6)聚众赌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的;
(4)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不足十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设置赌博机一台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或者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一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十人不足二十人的;或者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或者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
(5)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项规定:裁量标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者每注赌资在5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三)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或以其他纯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
江西省:依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第70条规定细化标准:
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且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三)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四)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六)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宁夏省:依据《宁夏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第二章第70条规定: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二百元以上的,当场赌资六百元以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五百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且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六个月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理的;
(3)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发行、销售"六合彩。,利用吹球机销售私彩等赌博行为的;
(5)组织、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6)人均参赌金额在五百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两千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陕西省:根据《陕西省公安厅<安管理处罚法>裁量细化标准》第9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2)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3)以“牌九”、“押宝”、“同花顺”、“推饼”等方式赌博的;
(4)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多次参与赌博的;
(7)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内蒙古: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第四节第105项规定: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⑴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⑵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⑴人均参赌金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四千元以上的。
⑵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⑶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⑷多次参与赌博的。
⑸利用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⑹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⑺因赌博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的。
⑻一年内曾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⑴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⑵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⑶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的。
⑷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广西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细化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88项规定:【裁量标准】赌博案件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赌资。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关于“少量财物”的认定,应当以人均投入财物数额在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数的1/3为(农村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月平均数的1/3)参照系,超过此限额的,应认定为赌博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以会员方式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的;
(2)以欺骗方式,诱多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3)人均投入参赌财物数额达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数的(农村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月平均数);
(4)多次参与赌博的;
(5)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川省:依据《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第四章第56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多次参与赌博的;
(3)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的;
(4)曾因赌博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甘肃省:依据《甘肃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实施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一章第三十三项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等同处罚、顶格处罚。
1、适用一般处罚的情形:
(1)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不满一千五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不满三千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适用“情节严重”处罚的情形:
(1)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三千元以上的;
(2)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3)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4)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等方式进行赌博的;
(5)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处罚的;
(6)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9)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青海省:依据《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2)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3)以“二八杠”、“牌九”、“押宝”、“同花顺”、“推饼”等方式赌博的;
(4)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多次参与赌博的;
(7)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贵州省:依据《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一)》第一章第四节第71项规定: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4)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5)多次参与赌博的;
(6)聚众赌博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的;
(4)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注意:构成赌博犯罪并不单纯看人数和个人赌资,也关注总共涉赌的赌资是多少。所以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参与的数额不大就可以置身事外。所以在此建议大家,节假日娱乐,算分数就好,不一定非得涉及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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