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仲裁”在信贷风险项目处置中的巧用
王祖锋   2017-05-26

 

文/王祖锋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因为快可以秒杀空间,快可以秒杀力量和技巧,这是中国武术最经典的总结。在信贷机构处理风险项目时,也需要快。在众多债权人共同存在的前提下,在债务人经营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谁最快的制定方案、执行方案,查控债务人的资产,谁将最有希望取得主动权。对于不能通过谈判化解的风险,那么我们不得不动用国家公权力来进行催收。那么,我们通常有如下几个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诉讼。诉讼是最常规的公权力催收方式。诉讼的好处是有完善的司法体系保障,规则透明,和执行程序衔接顺利。诉讼的弊端就是,时间不可控。立案、送达、排期、开庭、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开庭、二审判决,这是取得生效判决前,可能走的最完整的程序。现在各地法院普遍人少案多,整个流程下来,取得一份生效判决,最多可能会耗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虽然有的时候可以用诉讼保全来保证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能越来越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越来越弱,债权人的资金成本越来越大,在没有第一顺位优先权的抵押物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实现金额大打折扣。


第二种选择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一种非诉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债权人如成功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该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这个时间的确比诉讼要快很多。但是支付令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如果送达不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和信贷机构还有其他债务纠纷,那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另外,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债务人对支付令只要提出异议,就可能使支付令失效。另外,信贷机构的债务人一般包括主债务人和反担保人,但反担保人能否列入支付令的债务人,司法实践争议较大,存在反担保人不能适用支付令的情况。


第三种选择,是事先做债权强制执行公证。债权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法定执行依据,也是一种无需进入诉讼就可以取得的执行依据。但债权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各地法院对其执行效力,异议程序,均有不同的认知。且申请债权强制执行公证,必须每一笔《担保服务合同》《反担保合同》都进行公证,公证费用按照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实践中大约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不等),信贷机构如果业务量大的话,这笔公证费用也是一笔不菲的成本。相比只有很少一部分业务会需要进入执行阶段,信贷机构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


第四种是常规仲裁。众所周知,仲裁可以集效率高、效力强、成本可控的优势,正好满足信贷机构追偿债务的需要。仲裁一裁终局,裁决生效程序相对较快,且规则较为灵活。虽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但从国家立法层面到地方司法层面,对仲裁裁决的权威基本保持一种保护的态度。但是,仲裁也需要开庭、也面临送达、开庭审理的时间延误问题,有没有更快的一种方式?


笔者认为,“预先仲裁”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什么是预先仲裁?预先仲裁是一种基于仲裁意思自治原理的基础上,当事人在签署主合同的时候,就同时约定将仲裁程序予以简化的方式,待条件成就时,仲裁机构可以直接书面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仲裁方式。


首先,仲裁权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仲裁管辖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都是仲裁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这为当事人预先约定不开庭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信贷机构和债务人,一般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债权债务相对清晰,证据、事实、适用法律均争议不会太大,所以为迅速做出裁决提供了客观前提。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鉴于各地仲裁规则大多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具体体现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选择、答辩权、质证权、送达方式的确认,都有充分的选择权。那么,如果我们就可以在操作业务之初,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主债权和从债权的法律文件中,加上仲裁条款,这样使仲裁机构对主债权合同/从债权合同具有管辖权。


第二步,在主合同之外,让债权人和债务人预先签署《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确认债权金额,还款期限,利率标准,还款方式,违约金标准;如果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债务人放弃举证权利,债务人认可债权人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审理本案,同意仲裁委据此调解协议做出裁决书/调解书。由于该仲裁调解书是预签,还没有进入仲裁阶段,故正常的业务是不会发生仲裁费用的。


第三步,当债务人逾期偿还任何一期本息导致信贷机构代偿,信贷机构就可以根据仲裁调解书,再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一系列证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签署的《仲裁调解书》、《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可以通过书面审理后,立即做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这样,免去了送达不到的困扰。鉴于现实中,仲裁机构一般比较欢迎处理这种债权债务清晰,且可做成批量业务的仲裁案件,一般会比较配合迅速做出仲裁生效文书。这样,为信贷机构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了宝贵的时间。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各地法院一般受理比较顺畅。


上述预签仲裁调解书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核心价值。有利于防范老赖利用程序来躲避债务,保护信贷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利用仲裁来化解风险项目,可以实现法律之公正和效率这两大价值。


期待更多的信贷机构和仲裁机构理解并尝试这种“预先仲裁”的操作方式,为风险化解打开另外一个通道。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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