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恺
来源/法律读库
《十二怒汉》(12 Angry Men)是美国米高梅公司拍摄于1957年的一部电影。它描写了一个陪审团对案件的评议全过程。 一名住在贫民窟的男孩被指控杀了他的父亲。法庭上几乎所有证据都证明他谋杀成立。十二名陪审员中有十一个人毫不犹豫地赞成他有罪。只有八号陪审员反对。根据美国的法律,只有十二人意见一致,才能做出裁决。所以,十一个人想要说服八号陪审员接受他们的意见,没想到,他们最终却都被八号陪审员说服,一起裁决男孩无罪。电影的全部场景都是在一间密闭的房间内完成的,案件评议的过程被拍摄得跌宕起伏,精彩万分。这部电影赢得众多荣誉,并曾于1997年被翻拍。而中国的电影工作者更是在去年模仿这部电影拍摄了《十二公民》,同样大受好评。
我曾问在美国当过陪审员的朋友,电影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他说:“基本就是这样,美国的陪审团就是这么评议案件的。”可见,在艺术性之外,它也是一部真实的法律大戏,是法律人极好的教材。我觉得每个法律人都应该好好地看一看这部电影。看一下原本看似坚不可摧的事实是如何在对证据的一点点的分析中土崩瓦解,最终完全被否定的。从中我们可以生动直观得学到证据的运用和分析。
由于十二名陪审员大多没有名字,我将他们各自起了代号,如下:
(1)团长、(2)眼镜猴、(3)愤怒的父亲、(4)金融家、(5)贫民青年、(6)蓝领工人、(7)黑道球迷、(8)建筑师、(9)瘦老头、(10)汽车商、(11)钟表匠、(12)广告商。
一、证据+情理
什么是证据呢?证据就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事实。证据是已知的事实,案件事实是未知的事实。通过证据这样一种已知事实,人们可以推断出未知的事实。而推断的方法并不是某些僵化教条的理论,而是具体的情理。所以查明事实的公式可以表述为:证据+情理=事实。
这一过程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证据的审查判断”。《十二怒汉》中的十二名陪审员正是充分灵活地运用了具体的情理来审查判断证据的。
(1)电影中的第一个证据就是那把独特的匕首。
插在死者的胸口上。这把匕首之所以能够成为指控男孩的证据,因为它的样式非常独特:正像眼镜猴说的“谁能找到这样独特的一把刀?”
法庭已经证实,男孩曾经买过同样的一把刀。而且他现在已经拿不出这把刀了。他自称:“刀从裤子口袋的破洞里掉出去了。”
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认为男孩在撒谎!天下没有这么巧的事。你有一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刀,现在正插在死者胸口,而你现在又拿不出这把刀了,肯定你是凶手了!这是最为合乎情理的解释。正是情理将这几个证据联系了起来,让人们合理地推断出案件事实:男孩是凶手。
但这一切随着八号陪审员从口袋里拿出了一把与凶器一模一样的匕首而结束了。这把匕首是他昨天在案发地两个社区外的杂货店轻易买到的。这样,匕首再不是独一无二的了。如果八号可以轻易买到同样的匕首,真凶也能够轻易买到。别人拿着同样的一把刀杀死了他的父亲的概率大增。这样一把同样的匕首也就切断了证据(刀等)与事实(凶手)之间的情理联系,让同样的证据很难推导出同样的事实了。
(2)黑道球迷怎样改变的主意?
电影里有一个固执的陪审员,急着去看球赛。一直指责八号陪审员拖延时间。但他却突然之间改变了态度,支持男孩无罪了。原因是什么呢?电影没有明说,但很显然。是那个伤口形成的证据改变了他的态度。眼镜猴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死者身上的伤口是向上的?愤怒的父亲给他解释了原因:比他父亲身材矮的男孩肯定是反握匕首向下刺,形成了这样的伤口。但贫民青年马上提出:匕首是把弹簧刀,几乎在所有时候,弹簧刀的使用者都是正手握刀刺人的,几乎不可能反手握刀。其他陪审员都没用过弹簧刀。只有贫民青年见过流氓斗殴时如何使用弹簧刀。正在大家疑惑之际,一直坐在旁边的那个球迷陪审员向大家宣布,他改变主意了,决定支持无罪的判决。从他的外貌和举手投足来看,他很可能曾有过黑道的经历。甚至亲手用弹簧刀刺过人。所以他非常清楚,没有人会反握弹簧刀!那是不合情理的。这让这个固执的陪审员一下子改变了态度,开始相信凶手另有其人了。
(3)没有人睡觉时戴眼镜。
电影到了最后,金融家仍然坚持认为男孩有罪。因为街对面的女人提供证言说她亲眼看到了男孩杀死了他父亲。这是一份有力的证据。
经过一阵沉默之后,瘦老头提出了一个新证据:他发现这个女人的鼻梁两侧有压痕。根据情理,这只可能是戴眼镜形成的。金融家也承认:这压痕只可能是戴眼镜形成的。于是,大家都认定了这个女人必定是戴眼镜的。
建筑师马上指出:根据她的证言,她当时是躺在床上睡不着,听到了街对面房子里的尖叫声,起身看到男孩杀死了他的父亲的。那么,她当时戴眼镜了吗?金融家自己就戴眼镜,他摇摇头说:“没有人会在睡觉时戴眼镜。”确实,没有人会在睡觉时戴眼镜。没有规定,但情理使然。隔着六十英尺的距离,一个视力不佳又没戴眼镜的人能看得那么准确吗?金融家承认,她可以看见有人杀人,但她的确应该没法保证自己能看清谁是凶手。金融家也改变了立场。
二、证据本身的真伪鉴别
案件中重要的一份证据是公寓老人的证言。他说他听见男孩与父亲在争吵,并听见父亲倒地的声音,然后他跑到门边,亲眼看见男孩猛奔出大门逃走。但这份证言受到了建筑师的严重怀疑。因为他在法庭上发现老人是跛脚的,他觉得他没有可能在他所说的十五秒之内从床上起身并跑到门边亲眼看见男孩猛奔出大门逃走。
于是,他与其他的陪审员一起根据公寓的示意图现场模拟了证言所述的情景,结果证明如果按照老人所述,整个过程需要四十一秒。这样就否定的老人的证言。
现场模拟是一个新证据,靠这个新证据否定了老人的证言。大家估计这个老人头脑已经不太清楚,他也许是几个小时前听到的争吵,所看到的也许是别人,误以为是男孩。而之所以要进行这样一场现场模拟,因为建筑师发现了证据的不合情理之处:跛脚的人能跑那么快吗?正是看到了不合情理,建筑师进行了这样一场实验,取得新的证据,以验证自己的怀疑。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合乎情理
公寓老人的证言与街对面女人的证言同时成为法庭的证据,呈现在陪审团面前。但这两个证据之间是有矛盾的。
老人说他听见男孩与父亲在争吵,并听见父亲倒地的声音,然后他跑到门边,亲眼看见男孩猛奔出大门逃走。女人则说她亲眼看见男孩杀死了他的父亲,而且她是通过一列正在经过的火车(就是城市有轨列车)的最后两节车厢看到杀人情景的。
建筑师问大家:“你们住过铁轨旁边吗?当火车经过的时候,那种噪音简直让人无法思考!”所以,建筑师认为当火车经过窗前的时候,老人还能听见吵架声和父亲倒地的声音是不合情理的,这两个证言矛盾,不可能同时成立。正常的情况下,人除了火车的噪音,什么也听不见。这两个证言一定有一个是错的。
四、事实与事实之间要合乎情理
案件认定的事实之间要合乎情理,不能一个事实和另外一个事实存在不合情理之处。
电影中的钟表匠提出了一个问题,起诉书认定男孩十二点时杀死了他的父亲,三点时男孩又回到了家中,被蹲守的警察当场抓获。钟表匠问道:他为什么要回家?既然他已经杀了他的父亲,他不应该再回来了。这不符合情理。
愤怒的父亲解释道:他回来是为了取走那把匕首。因为那把匕首太独特,他怕别人发现他。这个解释有一定道理。凶手遗忘了犯罪线索在现场,回来取走。愤怒的父亲补充道:男孩杀人之后太慌张,所以忘了匕首。
但钟表匠接着问道:那为什么他擦掉了匕首上的指纹?这与“慌张”不符。男孩慌张地忘记了拔刀,却冷静地擦掉了刀上的指纹。这太不合情理了。愤怒的父亲顿时就解释不了了。
的确,这些事实相互矛盾,不合情理。杀人之后除非有特殊的原因,不会自投罗网地回到杀人现场。男孩深夜回家,正是他对父亲被杀毫不知情的证据。一个人也不可能一边冷静地擦掉刀柄上的指纹,一边又慌张地将刀遗忘在现场。如果他冷静,就应该径行将刀拿走;如果他慌张,就不应该擦掉指纹。
这让我想起一部香港的老电影《胭脂》。年轻的官员抓住了“真凶”,向他的老师炫耀。将卷宗给他老师审看。他老师指出了一个重要的纰漏:凶手曾两次潜入胭脂家,第一次是一更,第二次是三更。“一更已经去过,为何三更又返?”不合情理。年轻的官员不服。其实,真凶另有其人,就是那个三更去的人。正是这两个事实之间的不合情理之处,暴露了案件的重大纰漏。
五、证据>情理
电影到了尾声,十个陪审员都已经赞成男孩无罪。只有金融家和愤怒的父亲坚持己见。看似局势一片大好。但当金融界陈述完他的理由之后,十个陪审员都哑口无言了。
他说:我之所以认定他有罪,是因为街对面的女人说她亲眼看见了男孩杀死了他的父亲。她在法庭上提供了证言,所以我坚持认为他有罪。
这就是证据>情理。情理无论多么有道理,毕竟是主观的。只是应该如何。弹簧刀应该正握、睡觉不应该戴眼镜,但实际情况有可能是另外一回事。我们无法排除万里挑一的可能性。意外的发生谁也不能避免。所以,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男孩就是杀了人,象本案中有人作证亲眼看见男孩杀人,那么一切情理推断都要被证据所否定。
如果不是最后瘦老头发现了女人视力有问题,则整个陪审团就要重新认定男孩有罪了。
六、证据的关联性
十号陪审员汽车商始终是个反面角色,他没有为合议贡献什么力量,基本就在捣乱。他的头脑中充满了偏见。他认为男孩出身在贫民窟,没有受过什么教育,在学校给老师捣乱,在家里和父亲打架,结交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朋友,还进过少管所,所以他肯定是个罪犯。父亲就是他杀的。
他的意见受到了所有人的鄙视,大家一致背向他表示不满。无论其他人有什么意见分歧,大家对他这种偏见都一致地反对(法治社会公民的素质在此表露无遗)。
汽车商所说的这些事实也可以称为证据,但这些证据明显与案件缺乏关联性。现在我们普遍认为,这些证据无法推断出需要的案件事实。但确实在历史上、在某些地区,这些又都是有力的证据。就像一部印度电影里说的“法官的儿子就是法官,小偷的儿子永远是小偷”。出身等因素被人们在潜意识里认为是重要的证据。出身好、教育好、地位高的人更加可信被认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与之相反的人群则被认为更加容易犯罪。
我有个朋友讲过他当陪审员的经历。当时他们对于是否认定被告有罪犹豫不定,难以做出决定。就不停地问法官,被告是否有前科?法官就是不告诉他们。结果他们认定了被告无罪。判决以后,法官终于告诉他们,被告有过前科,曾经坐过牢。他们后悔不已。他说如果当初知道被告曾坐过牢,他们一定会认定罪行成立的。
我想,偏见恐怕永远也无法避免。因为情理本身就是一个随时变化的概念。它无所不包又难以琢磨,偏见有时也会悄悄溜进来。但也正是由于情理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可以适应各种情况,灵活地处理问题,只要我们运用得当,就可以借助它获得事实真相。
但愿今天中国的法律人多从这部电影中汲取有益的营养,更加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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