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劳动者提出为前提吗?
王帅   2016-08-06


文/王帅 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的第一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你情我愿”的行为,不管何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是好商好量的维持劳动关系的事情,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什么值得去过分研究的。关键就在于这后一句,“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句话就很有意思,仔细推敲不难发现端倪。


讨论之前笔者先举一个小例子。说,一家公司要求员工在每年的年底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这也代表每份合同的用工时间都是一年,就这样一直签了8次,直到最后一次公司与这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宣告彻底goodbye。没悬念,员工最后选择以“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护权益。看了《劳动合同法》的人第一印象应该是,这公司在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因为公司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第三次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公司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理直气壮的去和员工打官司,因为公司给出答复:“法律规定了,要你提出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你没有提出,这也不是我们的问题。”如果满足了签订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要以“劳动者提出为前提吗?


我们来仔细解读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这里的合同是指哪个合同?以上面的例子来讲,这个员工已经满足第十四条的第(三)款规定,那么,“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的这个劳动合同“合同”是指:劳动者上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接下来这一年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说是劳动者有权利提出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阅读经典案例和自己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思考,笔者认为这个“合同”很明显不是也不应当是劳动者有权利提出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结合现实的情况和司法实践,劳动者不能自己提出这个请求,原因有两个:一、大部分的劳动者很难有关于《劳动合同法》上,自己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识,如果要求劳动者自己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免有点强“劳动者”所难;二、退一步讲,就算现在普法的程度很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慢慢的升级中,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情是有所认知的。但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大多追求的是平稳无波澜,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这个请求,公司又只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在专业性和可替代性没有那么高的时候,公司甚至会考虑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用工作平稳的风险换现在的维权,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写道,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如果不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因小失大,岂不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原有的意思,不能起到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另外一个问题是,在公司和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关于员工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不应该有一个“告诉劳动者可以选择”的义务?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公司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强加义务给我们”。如果公司没有这个提醒的义务,却要求处在底层的劳动者有相对的法律意识去自己发现并维护合法权益,肯定也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应该以“劳动者提出”为前提。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有义务通知公司告知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当然也不能,以劳动者必须提出为条件,让劳动者放弃选择的自由。所以,《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正确的理解方式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满足,第十四条列举规定的三款中的任意一个,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这个“合同”不管劳动者是以明示(口头或者书面同意)或者默示(实际签订)的方式同意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没有特别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么这一份合同就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的存续中,公司总会站在一个有利的位置上,只有这样,才能让这条法律规定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与立法的真正目的背道而驰。

 

 

 

 

实习编辑/王林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