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原载于微信公众号观合法律翻译(微信号:guanhepartners)
前一阵子翻译“保证金质押协议”。看到“保证金”,脑袋中蹦出几个词:guarantee, performance bond, margin,这几个很像似乎又不大一样。
本来想彻底研究一下,发现工程还蛮大,背后牵扯到担保法和金融法。于是暂且搁置,先来说下guarantee这个词,顺便与常见的indemnity作下区分。
Guarantee大概是我做翻译过程中看到被误翻最多的一个之一。“保证”和“担保”,由于牵扯到担保法的原理和术语,大家往往搞不清楚。
先说结论:guarantee是“保证”,债的“担保”是security。法律上来讲,担保是大概念,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确切来说,保证是人之担保(personal security),与之相对的是物之担保(real security),也就是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
在中文语境下,还有一个词:warranty,也经常翻译成“担保”或“保证”。前一阵子还在微信给一朋友解释过,以前似乎也写过一篇文章介绍这个。
Warranty属于合同常见的条款,通常与representation并列,是对某些事实的保证或担保,比如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标的物所有权和现实状况。它跟债之担保或保证属于不同系统。
继续说guarantee。
它是一种合同,《英国私法》的定义是:
A guarantee is a contract to answer for the default of another.
既然是担保,保证项下的义务就是次位义务(secondary),在债务人不履约时才顶上去,承担责任。而且还是从属义务(accessory),担保的债务有效,保证义务才有效。
说这么细,是因为,这是保证区别于indemnity的机理所在。
Indemnity是一种损害赔偿约定,在合同中也比较多见,跟warranty一样,是一类合同条款。
有些合同则本身就是个大indemnity,如保险合同。
它的机制与guarantee不同:它是第一位的义务(primary),不需要债务人违约才承担责任。其次,它也是独立义务,不是用来担保其他义务的。
其实,在保证情况下,就有一个典型的indemnity。就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之后,对债务人享有right of indemnity。
不过由于合同自由原则,二者的区别常常很细微。当事人自由订约,往往产生一些非驴非马的合同。
比如银行保函(performance bond),根据具体约定的不同,可能会在保证和indemnity之间摇摆。要不要加次位属性,要不要从属属性,形态会比较多。
这个牵扯到法律细节,以后有机会再说。
上次说guarantee,有朋友在文后留言,说还有个surety。
确实,“保证”一词在英美法上有两个,一个是我们上次说的guarantee,一个就是今天要说的这个:suretyship。
先梳理一下词性。
Guarantee可以做名词,也可以做动词,是“保证”。另外,名词保证还可以用guaranty。
“保证人”是guarantor,“被保证人”也可以是guarantee,不过更常见的是直接用creditor。
你看,guarantee一身兼三职,容易混乱。所以,一些专著建议将其含义限定。比如一种建议:
Guarantee做动词,guaranty做名词,guarantor做保证人,creditor指代被保证人。
插播一句:还记得在法大研院的老图书馆(已经被拆)看发黄的大部头书讲这些的日子。
与guarantee一望便知其词性不同,surety比较诡异。它首先是指“保证人”,然后才指“保证”。
不过,更常见的是suretyship做“保证”,surety用来做“保证人”,大概是因为没有suretor?
两个词都是保证,都有我们上篇文章所讲的“从属性”(accessory),即以被保证人债务的有效为前提。
区别则在于,suretyship是一种第一位的、直接的责任,guarantee是第二位的、间接的责任。
说白一点就是:suretyship无需被保证人违约,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guarantee则要等到被保证人违约不履行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对应到中国法下,suretyship是连带保证,guarantee是一般保证。
编排/王琨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