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拉克勒斯如何裁判“疑难案件”
王聪   2017-01-07


文/王聪

来源/人民法院报


赫拉克勒斯是古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人物,是宙斯之子,因完成十二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成为大力神。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为建构其“整全法”理论,在《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两本著作中,都“任命”赫拉克勒斯为法官去完成寻求“唯一正确答案”的司法任务。


何谓“疑难案件”


在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疑难案件”(Hardcase)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他在其重要著作《认真对待权利》第四章专门讨论了“疑难案件”的裁判。在他的语境里,“疑难案件”是指“法律典籍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时,没有明确规则可供法官据以决断的案件。


当时,主流法学理论认为,如果无明确法律规则可据以裁判,法官就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创设新的法律权利,然后把它们溯及既往地运用到手头的案件中。但德沃金不以为然,他认为即使法无明文规定,“发现”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权利仍旧是法官的责任。“如果法律未能充分维持其与过去的一致性,那么它就将失去其完整性。”“我们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才能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尊敬”。

 

因此,就算这些疑难案件没有被“规则”所涵盖,它仍然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原则”所涵盖。法官的任务就是运用“整全法”理论去整合全部实证法材料背后共通的普遍性理由,以最可能被接受的方式建构一套道德理论的“法律根据”,寻找能够提供“唯一正确答案”的法律原则。


“帕尔默继承案”


发生在美国纽约州的“帕尔默继承案”在德沃金看来就是这样的案件。在该案中,帕尔默知道祖父已经立下遗嘱留给他一大笔遗产,但他担心新近重新结婚的祖父可能会更改遗嘱,让他一无所得。帕尔默便毒死祖父,后罪行败露,帕尔默因此被判有期徒刑。祖父的两个女儿起诉遗嘱执行人,要求由她们取代帕尔默继承遗产。她们主张,由于帕尔默杀害了立遗嘱人,法律就不再赋予帕尔默继承权。


当时,美国遗嘱法并未这样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谋杀了立遗嘱人后是否仍有权继承遗产。德沃金赞同以厄尔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意见,即从文本中构建真正的制定法,不应使制定法文本处于历史孤立状态,而应当以一般法律原则为背景。法官所构建的制定法应当在所有法律构成的更大知识体系内在原则上具有融贯性。其他法律都遵从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故遗嘱法应当被解读为否定任何人可以通过杀人获得继承。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法官有义务延续而不是摒弃其所参与的实践,当他们发生上述理论争议时,他们的争议也是解释性的。帕尔默的命运取决于法官所持的解释信念,每位法官的解释理论基础都是其对整个法律实践的目的、目标或原则所持的信念。法律实践最抽象、最根本的要旨以个人权利或责任许可的方式约束政府权力。


“麦克洛克林案”


为展现“整全法”法律解释观的复杂结构,德沃金差遣了他想象出的完美法官赫拉克勒斯,他具有超人的才智、耐心、细心和谨慎。德沃金让赫拉克勒斯法官在“麦克洛克林案”中进行了裁判的“思想实验”:


下午四时左右,麦克洛克林夫人的丈夫和四个儿女在汽车事故中受伤,下午六时左右,她从邻居口中得知此事,便立即赶往急救医院。等她赶到医院时,她看到一个女儿已经死亡,又目睹丈夫和其他子女的惨状,受到了精神打击。随后,她起诉因过失酿成事故的司机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在过往判例中,确实有判决支持了因目睹家属重伤惨状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但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原告要么在事故现场,要么在事故发生后几分钟内赶到现场。


遵循先例原则只适用于与当前案件充分相似的过去判决,且英美法官都遵循如下普通法原则:过失行为者只对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损害负责。初审法官认为,在非事故现场遭受损害,是一个重大差异,这意味着麦克洛克林夫人的损害不像其他判例中原告的损害那样具有“可预见性”,麦克洛克林夫人因事后看到事故后果而遭受精神损害,是无法合理遇见的,故驳回其诉请。上诉法院没有根据可预见性规则来区分判例,而是基于“政策”证成了这种区分。

 

上诉法院认为,认可像麦克洛克林夫人这样更大范围的赔偿责任,使其包括不在事故现场的近亲属受到的损害,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各种不良后果,从而拒绝了麦克洛克林的请求。上议院则认为,上诉法院所说的那些政策理由在该案中合理性不够,依据不充分,上诉法院的那些理由不能成为拒绝保护此前已经得到承认的个人权利与义务的正当理由,故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指令其重新审理。


赫拉克勒斯法官如何裁判


德沃金认为,“整全法”要求赫拉克勒斯法官在判决“麦克洛克林案”时,“把自己看做是普通法连环中的一个作者。他知道其他法官已经判决了涉及相关问题的许多案件,不过这些案件与他审理的案件并不完全相同,他必须把其他法官的判决视为一个长篇小说的组成部分,而他根据自己对怎样能够使发展中的故事尽可能最好的判断,解释、然后续写这个故事”。


赫拉克勒斯法官一开始就列出对先例案件之最佳解释的尽可能多的候选项,并从相互竞争或矛盾的各种原则中构建出一个解释。他必须权衡,如果一个解释对整全性的伤害要比另一个低,则该解释在一个限度上就是令人满意的解释。总之,赫拉克勒斯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必须“努力在有关人们权利与义务的某组融贯原则中,找到对其社群之政治结构与法律教义的最佳建构性解释。他们努力使这个复杂的结构与记录,成为最佳的结构与记录”。


“唯一正确答案”的神话


德沃金认为,美国的法律体系是“封闭完美的法律体系”,法官有义务在其中发现提供“唯一正确答案”的法律。德沃金的理论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和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司法专制侵害。可是,现实中没有赫拉克勒斯这样的理想法官,德沃金固执地坚持法官不应扮演立法者角色去造法的立场,以至于他的老师哈特称其为“最高贵的梦想者”。


德沃金无疑是一位值得尊敬的“造梦者”,他欲解决的问题——法官是“仅仅依据现行法律解决纠纷”还是“必须依赖法官造法才能解决法律难题”,对身处大陆法系的法官而言,同样无法回避。成文法永远是不完备的,每位法官都可能会遭遇法律的“隐晦地带”和“模糊空间”,他必须填补德沃金认为不存在的“法律漏洞”。

 

在大陆法系的法学方法论中,法学界认为“法律漏洞”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无需像德沃金一样对法官造法讳莫如深。法官填补法律漏洞的解释方法被称为“法律续造”,在此过程中,面对多元的利益冲突、不可通约的价值观念,找到为所有人所接受的“唯一正确答案”只是一个司法神话,但“法律续造”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司法活动中任其思维自由驰骋,无论是“法律内的续造”抑或“超越法律的续造”,法官仍必须在法的安定性和实质正义之间徘徊挣扎,他必须在整个法律体系所体现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价值秩序内审慎判断。


在此意义上,即使没有“唯一正确答案”,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与大陆法系的法学方法论殊途同归,即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该努力寻找最接近社会共识的答案或者“最广为社群接受的道德根据”。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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