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 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实务分析
张丽雪 张丽雪 张丽雪   2017-08-15

 

文/张丽雪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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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很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型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企业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在职培训。一方面,提高了员工自身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员工的培训费企业会予以报销,同时企业可以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如果参加培训后,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离职,需要按照剩余的时间返还企业培训费。


一、服务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解读法条


1.本条系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之一(另一种是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报销培训的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培训费后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权利。


2.违约金数额的约定,用人单位的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超过为员工缴纳的培训费用,双倍返还等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3.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服务期满,但是,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服务期协议引起的实际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等16人签订《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没有公司的签章),原告出资安排被告参加培训,培训后服务期为1年,并约定了违约赔偿培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培训费用总额×(1-已服务年限/约定服务期年限)。


温泉开发公司已向培训公司支付16人的培训款80万元,每人5万元,并向被告发放月工资2000元。培训期满后,颁发了结业证书,温泉开发公司与被告补签了《劳动合同书》。2016年4月15日,被告因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呈,2016年4月22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裁判结果


温泉开发公司申请了仲裁,仲裁委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16】第17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温泉开发公司不服,到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审理,开庭时,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温泉开发公司3.75万元。


(三)裁判要点


1.服务期协议的效力: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主体、内容、违约金计算方式均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案涉《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方应当按照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违约金的数额计算:关于服务期限未满,违约金的数额计算在《劳动合同法》22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超过培训费用。培训费的返还计算方式双方可以约定,但是不得高于培训费的总额。


本案的培训费用每人5万元,在《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培训费用总额×(1-已服务年限/约定服务期年限),显然少于5万元。再根据被告的实际的工作时间及离职时间,可以计算为3.75万元(5万元×9个月/12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发生冲突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少于服务期,即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就到期时,一般情况下应该续期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其它约定的,约定的优先。


4.法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对于举证不能情况,承担不利后果。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服务期协议未进行公司的签章,但是有授权代表签字,可是被告未出庭未进行答辩,也没有进行举证,对于这种情况下,被告放弃举证的权利,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该证据法院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三、员工服务期协议的起草与签订需要注意事项


(一)服务期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


协议合法有效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实践中,劳动者会先行垫付该笔费用,然后根据公司的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同行业交流学习、企业内训、其他技能培训。其它的住房、买车、奖金等福利性的待遇不能签订服务期协议。


(二)签订主体的确定


协议签订的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服务期协议应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签订的方式用人单位除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外,需要用人单位的公章。上述案例中,被告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但不说明协议可以不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劳动者需要签字按手印。实践中,签字的鉴定的科学性不是很高,字体的鉴定是通过对之前的字体的比对,所以还是按手印留下指纹更加谨慎。


(三)培训费用及服务期限的确定


1.培训费用种类尽量进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学杂费、教材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个人的其它费用自行承担。对劳动者要求开发票才予以报销,以保存好相应的费用凭证。


2.服务期限双方可以约定,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服务期限需要参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续期至服务期限届满(除双方有约定)。双方也可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续签。实践中会有的劳动者虽然通过了技术培训,但是仍然不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的人才标准,则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予续签,服务期的培训费用人单位也自愿不予追究的情形。


(四)培训期间工资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培训期间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正常工作的工资,在服务期协议中应当予以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同时约定缴纳的保险情况以及其它的福利待遇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列明。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1.关于用人单位:主要是劳动关系的确定、培训费用的支付、对培训之后劳动者的岗位安排以及协调帮助培训完成的等等


2.关于劳动者:按规定接受培训、服务期内对用人单位服务、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等等。


(六)违约责任


1.违约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点:未完成培训,未获得职业资格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培训期内自行提出中止培训或解除培训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培训期结束到工作岗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工作年限;协议中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


2.违约金的约定:不超过培训费的总额即可。可以参照上述案例中的计算方式,实践中的协议大多是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聊不完的话题!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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