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10则
十点君   2016-10-01

 

整理/十点君

来源/微信公众号十点规则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案例来源/2015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案例一】:受害人遭受"二次碰撞",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二次碰撞"交通事故,在无法确定被害人是因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撞击行为导致死亡,还是由于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碾压行为导致死亡,两次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字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三车相撞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民事赔偿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三车车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车上人员受伤,侵权事实清楚,三者侵权行为与车上人员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过错划分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负有同等责任,另一车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肇事司机与另一车辆驾驶员,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二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受害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字号: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两车相撞导致乘客受伤,乘客能否向承保本车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即交强险受益人不包括车上人员。


相关法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裁判字号: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五】:受害人骑摩托车撞到某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堆放建材导致死亡,受害人家属能否向发包方以及公路局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某单位作为建筑物的发包者、所有者和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路局未对某建设单位随意堆放建材行为及时制止,未履行监管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公路法》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五十七条,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责,可以依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裁判字号: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2012)鲁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六】:出借方对于出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出借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第一、出借车辆是否存在缺陷或者改装,且该缺陷或者改装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第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管制类精神药品、吸毒等。本案出借方在未确定借用人借车前后是否存在饮酒、是否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即将车辆借给他人,故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出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乙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青民初字第051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七】:车辆管理人将未经年检车辆借给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管理人将机动车出借他人使用时,所负义务应当是对机动车是否具备道路行驶的基本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的义务。机动车管理人对车辆安全条件检查包括对车辆进行经常性检验,未通过法定年检或未进行年检机动车不得上路。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裁判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典民初字第036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八】:双方机动车未购买较强险时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机动车均未购买交强险,应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九】: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具有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要对交强险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然,车辆投保义务人是车主,雇员没有义务未车辆购买保险,因此雇员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字号: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十】: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雇主和车主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邓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和受益者,其应对雇员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员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应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将车俩交给邓某经营管理,对邓某的经营行为有监管职责,也应与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字号: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

 

 

 

编辑/张洁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