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商报
案件已经判决,但李先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向他告知判决结果,也没有送达判决书,李先生赢了官司却由于超出强制执行期限,最终判决无法执行。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该律所赔偿李先生4.7万多元。
判决书迟到错过执行
李先生起诉称,2010年6月21日,他委托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王某作为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他起诉彭某欠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并交纳律师代理费2000元。
2013年7月份左右,李先生向陈某、王某询问案件结果时,被告知案件早已结束,并将判决书邮寄给了他。李先生收到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告知他的申请已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无法再向法院申请强执。
随后,李先生将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诉至管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欠款金额467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邮寄费986元。
该律所辩称,他们在判决书下发以及生效后,多次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并委托原告朋友通知原告,但原告每次都以工作忙,或与彭某协商为由,推脱不领取判决书,原告称其2013年7月份才知道判决结果不符合事实,律所已尽到告知义务。而且李先生多次表示与彭某私下协商解决,并用彭某的60件酒抵作欠款,李先生无法证明其存在损失,律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所被判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指派陈某、王某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领取判决书后应及时告知原告判决结果并将判决书送达原告,由于其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超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民事判决确定的欠款46794元、诉讼费970元、邮寄费16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多次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并告知其判决结果,但其申请出庭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该辩称法院也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李某47780元,并支付以46794元为基数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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