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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3日,笔者和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卢律师接受原告胡某委托代理胡某与姜某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14日卢律师负责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提交案件材料等,卢律师在提交立案材料后,并由石狮市人民法院出具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补正通知书(民事起诉),补正通知书告知胡某需要七日内补正两被告姜某某、江某婚姻信息。因本案两被告姜某某、江某户籍都在安庆市望江县,户籍资料显示二人在一个户籍上,婚姻信息很可能在望江,笔者系安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即委托笔者代为调取二人在安庆市望江县的婚姻档案。

胡某律师卢律师即把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原件,原告签署并按手印的委托书(载明代为调查取证)、两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寄给笔者。笔者安排时间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带着所里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复印件及卢律师所寄材料前往望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调取两被告婚姻档案(望江县婚姻登记处在望江县妇幼保健院内)。望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认真审查笔者所提交的材料认为本人材料无法满足调取需要,告知笔者需要法院调查令,笔者告知其本人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该工作人员告知笔者原告委托是无效的,委托必须要公证才有效力。笔者告知其律师资格是司法准入的,律师连法院立案都不需要提交公证委托书,调查取证是律师法赋予律师权利,并且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告知其,该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告知笔者,该证明文件需要是法院的调查令之类的。

在反复交涉无果之后,工作人员告知笔者如果有意见,需要找领导反应。笔者该日下午前往安庆市望江县民政局找到分管副局长反应此事。分管副局长一开始对笔者的意见表示赞同,态度积极,认为笔者的材料符合调取的需要和规定。

分管副局长在两次电话和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交谈,该工作人员均表示无法调取。于是,分管副局长带着笔者到该局三楼找另一名工作人员详谈此事。该名工作人员看了笔者的材料也表示,不符合规定,并且拿出之前前来调取的律师的法院调查令或调查函告知笔者需要出具该材料才行。

笔者告知其《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未明文规定需要法院调查令,只是需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可,笔者的材料完全符合规定,且律师是有调查取证权的,这是律师法明确规定的。笔者便要求该局出具需要调查令才能调取的文件和规定,该局未能提供,所提供的也是笔者提交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相应内容。

经反复多次与该局工作人员沟通无果。笔者告知,法律赋予律师的是调查取证权,而不是司法机关委托的调查取证权。而且,笔者的证据足以证明证据使用的正当性,并且告知其将证据上明文写上“该证据仅限于诉讼使用”,不会给贵局带来麻烦。如果我们将证据违法使用,笔者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有笔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在此。且笔者提供的两被告户籍在同一地点,充分显示二人系夫妻可能性极大。

该局副局长在听了工作人员的说法之后,也开始表示要提供调查令。笔者告知该局,安庆市市区及其他县市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皆未要求调查令,只要受理通知书及介绍信、律师证即可,仅有该局有此规定,而且是不成文的规定。该局坚持己见,认为其他律师都提交了调查令,因此,笔者必须提供调查令才能调取。而此案中,石狮市人民法院恰恰很少出具调查令,调取婚姻信息陷入尴尬局面。

虽然该局不予调取该证据,但是态度是较为诚恳的,也认真听取了笔者的意见,但是态度却是一步不让的。他们担心提供了两被告的婚姻信息之后,到时候他们会找单位麻烦,同时认为调取非委托人自身的婚姻信息是要严格审查的。

笔者在两次交涉之后,无奈只能放弃此次材料的调取,无功而返。

但是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于诸如婚姻档案信息的调取各地的规定及执行标准不一,比如调取案件对方当事人婚姻信息的,宽松的地方只需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即可,大多数要案件受理通知书加介绍信、律师证,极个别地方要法院调查令。认为需要法院调查令的是认为,这些证据本来应该法院调取的,法院不愿意跑一趟,所以由律师进行调取,而且该证据只能由法院调取,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仅仅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调查取证权,而不是完整的调查取证权;

二、还是以婚姻登记信息为例,各地的调取需要的材料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实践中十分混乱,跑冤枉路的不在少数;

三、法院和民政局之间对于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考虑不同,有些法院尽量少出,甚至不出调查令、调查函,而诸如民政局又非要这些材料才给予调取。

凡此种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该是不完整的,与律师法的规定在实践中还相去甚远,且不论在刑事案件上,在民事案件中都是不完整的,但是这还不是最麻烦的,最麻烦的在于各地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拿捏尺度不一,有些材料律师不能调取,比如银行账户,有些材料需要调查令才行,有些材料仅需受理通知书,有些材料仅介绍信即可,同一部门不同地域不一,同一部门同一个市不同县区也不一,不同部门之间也是千差万别。最方便调取莫过于工商档案了,为工商总局点个赞。

当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以提高效率,同时方便各方当事人。否则有些法院认为其他律师都不需要调查令就能调取而你律师为什么不行,造成两边堵的尴尬局面。同时,可以加强事后监管,比如律师如果滥用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后果,而不应当仅仅是限制,毕竟限制了律师的权利,不便于调查取证,对司法公信力也是一种损害,也不利于提供司法诉讼效率、执行效率。

2017年7月17日,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张军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会议认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确定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建立并召开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的通知》,建立了律师维权快速处置机制;各律协普遍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律师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等等。这些文件的出台确实让律师得到了福利,对于律师在与公检法相关部门办案接触过程中也受益匪浅。但是笔者认为,如果适当给予律师多一些的调查取证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特别是执行难中的发现财产线索难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浅见,希望能给予大家一点思考。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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