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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隐名出资并非新鲜事物,很多投资人基于行业准入要求、主体资格限制以及股东人数等因素的考量,选择隐名出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该问题被规范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公司法律当中。虽然该司法解释关于隐名出资的规定只有区区三个条文,但是我们亦可从中解读出诸如委托持股合同的效力认定、股东资格确认、股权归属、隐名股东身份识别及其显名实施路径等问题的司法判别边界。


>讲座内容


本讲座主要采取法规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入手,通过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与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隐名股东的显名以及结束委托持股关系等多维视角,体系性地探讨和梳理该领域中的实务问题。结合经典案例的解读和分析,为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和可能性。


>讲座提纲


一、隐名出资的法律规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解析。


二、隐名股东与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

· 委托持股合同的效力

· 委托持股合同的形式

· 股权的归属

· 投资金额与持股比例的关系

· 股东身份的确认及股东权利的行使

· 投资权益的归属及主张分红的前提

· 显名股东的报酬

 

2.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关系


3.隐名股东与第三人关系

· 显名股东之债权人执行股权

· 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隐名股东的介入权

· 隐名股东对于公司清算后权益的主张


三、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


1.法律规制中的要素


2.要素一:出资

· “出资”的局限性

· 将“出资”扩张为“获取股权的初步事实”

3.要素二:合同

· 存在意义

· 形式的意义

4.隐名出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


四、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及实施路径


1.显名条件

· 显名条件及其与股权对外转让的比对

· “同意”的含义

· “同意”的形式

2.实施路径

· 满足显名条件

· 股权转让


五、结束委托持股关系的方式


1.法律规制


2.方式

· 隐名股东显名

· 更换显名股东

· 股权出售给显名股东

 


>讲师简介


田嘉龙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供职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等大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为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台湾法律集团资深顾问,连续多年被评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及金融诉讼与争议解决,公司法与企业法、合同法、并购与重组、投资融资等,近年来专注于股权争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隐名出资及其衍生领域中实务问题的研究和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


>收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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