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初入法律行业的菜鸟到熟谙业务的大咖,面对浩瀚律海,在法律实务的旅途难免会碰到一些灰色地带让人迷茫。或是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或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你所了解的,可能恰是他人所困惑的;你所困惑的,可能恰是他人所洞悉的。问与答的交流,让我们体验分享的快乐,让我们的专业能力更加精进。
亲爱的无讼读者们,新的一期实务答疑栏目又同大家见面啦!上一期小编为大家准备了8个实务问题,收到了热心读者的积极回复。现将征集到的答案公布在本期问题的后面。
经过两周的搜罗,这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5个问题。加上期次未解决的2个问题,总共7个问题,一并呈现给大家。如果你知晓答案并希望与大家分享,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墨宝;如有长篇论述,欢迎撰写文章发送至我们的投稿邮箱:tougao@wusongtech.com(ps:原创首发的文章还有稿酬哦!);如您需要匿名回答,欢迎加无讼阅读小秘书(微信号:wusongyueduxms)为微信好友,说出你的看法。小编将会对答案进行精编后在下期栏目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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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甲的行李在航空托运过程中丢失。但此前甲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那么,在行李丢失时,是否可以得到双份赔偿?赔偿总额是否可以超过行李的实际价值?
问题二
甲系A公司的隐名股东,并担任A公司的总经理。任职期间甲利用A公司的平台、品牌、知识产权、渠道等资源,自己支付部分成本制造和销售A公司的产品,与此相对应的部分收入和利润归自己所有。如市场上实际销售1000万件A品牌产品,而甲在A公司的账册上记载只生产和销售了400万件,其余600万件产品的成本、收入和利润均为甲承担,而不计入公司会计账簿。该600万件产品外观和实质均与A公司正品无任何区别。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行为涉及何种罪名?
问题三
在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涉案商铺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消防验收不及格。此时,若承租方起诉要求减半支付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四
在三个不同案件中,三个乘车人起诉同一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那么同一律师是否可以同时代理该三个案件的原告?
问题五
甲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县级),后被自治州政府划拨到州国有独资公司下作为子公司或孙公司。那么,此时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依然有权决定该公司董监高的任免?
问题六
甲把乙打晕后,叫了一辆出租车,骗司机说乙喝醉酒了,让出租车送到xx小区。司机下车后发现乙受了重伤,因为害怕,把乙拖下车赶紧离开。后来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问题七
由于上诉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公司较多,在上诉状落款处误盖成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公章并已交上诉费。被上诉人是否可以主张对方未上诉?
上期问题推荐答案:
问题一
一块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后开发商两年没有开发被政府收回,但某银行之前已在该土地上设定了抵押权。那么土地被收回后该银行的抵押权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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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衔律师
我对问题一的回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和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银行的抵押权已经办理了合法登记,即便由于另案存在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对抗包括政府(土地出让人)在内的第三人。如果抵押权未经合法登记,则银行抵押权不能对抗包括政府在内的第三人。政府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仍然属于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在抵押权合法登记的一般情形下,如果政府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土地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银行有权向政府主张对该抵押物采取拍卖等方式从出让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抵押债权,消灭抵押权。如因土地用途调整等原因,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不再适宜出让或政府原因不再出让,政府应代替债务人清偿其抵押债务,以消灭银行抵押权。由于土地市场价格原因,导致出让款(扣除执行出让手续的必要成本支出)不足清偿抵押债务的,银行得向借款人继续追偿。但是在有证据表明银行设立抵押权存在恶意等特殊情形下(比如,银行在明知政府将依法收回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借款人串通办理抵押贷款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则银行的抵押合同将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无效,抵押债权债务关系亦归于无效。
问题二
甲将自己成立的A装饰经营部(个体)于2012年5月1日转让给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不得使用A品牌经营,需另行注册营业执照。之后,甲方未注销A经营部。乙方也未申请新的营业照。2014年3月2日。乙方指派的工人丙在施工中受伤。丙将甲与乙起诉到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甲向法庭提交了甲乙签订的《转让协议》,周围邻居证明从2012年5月1日,甲方将铺面转让给了乙方后再也没看见甲方在店铺中出现过。甲方需要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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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穹
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并不是且不应该是随意的,责任的承担者必须与侵权结果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或者物理上(直接或间接造成该结果),或者法律所直接规定之关联。今丙与乙之间建立的乃是雇佣关系,执照变更与否与丙之受伤无任何关联,法律上亦未有规定直接拟制该联系,故而甲得以自己与乙与任何实质关联,与丙无雇佣关系来抗辩。丙若要求甲承担,必须证明自己与乙建立雇佣关系时,误以为乙乃代表甲与之建立的雇佣关系,且自始至终皆误认为如此,误以为自己是在为甲做事,方得以表现代理一并起诉甲。然而证据方面相信丙很难达到优势。故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固然可以一并起诉甲(因为丙能充分举证亦未可知),但审理后排出意外情况(丙能充分举证且甲无从对抗)之前提下,法院判定甲担责可能性很小。
王云世律师
甲不需要承担责任。丙受乙指派,乙丙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丙可以向乙主张赔偿。至于甲,看丙是否有证据证明乙受甲方委托。若有相关证据,则甲以转让协议抗辩,成立,不承担责任。若丙无证据,则甲更无需承担责任,一句话,无论何种情况,甲不承担责任。
问题三
甲将一块土地出租给乙,乙在土地上建盖了一餐馆进行经营,后将饭馆转租给丙。之后,丁从甲处购得该土地使用权,并租得该餐馆。未经乙同意,拆除了房屋,毁坏了餐具。(目前,租期尚未届满,所毁坏财务已达立案标准)丁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具体涉及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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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世律师
丁的行为构成犯罪,涉嫌损害公私财物罪。丁虽合法租用乙建房屋,但是其拆除行为已超出基于租赁合同进行的改建添附行为,有明显损害公私财物的故意,构成犯罪。
董立鹏
我认为不构成犯罪。财产型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指对刑法所保护财产权益的侵犯。原土地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建餐馆,对该餐馆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我国刑法的保护。但是该土地承租人的财产权益已经从其获得的租金中获得补偿,两者存在对价关系。土地出让人拆除餐馆的行为并未侵犯土地承租人和餐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提起民事诉讼,土地受让人只需承担该土地承租期限内的餐馆租金义务 而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四
甲跟乙系堂兄弟,两人因征迁款发生矛盾。某日晚,甲携带一把钝刀及村委会会计出具的证明到乙家中,想先吓唬吓唬乙,再拿出证明跟乙理论。因乙不开门,甲强行破门而入并砍了乙一刀(造成轻微伤),乙躲进书房并将门反锁。甲随后不停地砍书房门,因刀钝未能将门坎开,遂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继续砍。此时乙的老婆在客厅看电视,受到惊吓后躲到阳台,因惊慌失措摔下死亡。对于乙妻子的死亡,甲是否应当承担罪责,涉嫌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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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世律师
甲不承担罪责。乙妻的意外死亡,与甲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牵连,但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没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六
B购买A的公司50%的股份,B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让C来代持该股份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A与C签订股份转让合同,C签字并按手印。由于其他原因,该份合同需修订并重新签订合同,但此时C不在当地,B为省事就模仿了C的签名并按上了自己的手印,该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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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世律师
在先合同有效,在后合同无效。
问题七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并将首付款打入共管账户。现在买方正办理公积金贷款。现卖方基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较长及其他考量提出不想卖房。此时,若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该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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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世律师
继续履行合同获支持可能性极大,卖方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