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总结:浙江律师查档新流程
柳沛 柳沛   2017-04-12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7]15号),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文件首次规定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项目内容,明确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所需提供的各项材料,扩大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地域范围,增加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查询地点,改变了以往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传统协查方式,统一了省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查询方式,规范了各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那么,既然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现在的律师,因诉讼立案需要而查询户籍信息到底应该怎么做呢?笔者作为一名杭州律师,结合自己在2017年4月6日的查档体验,把该文件在办案查档过程中实际运用到的、有密切关系的重要内容提炼如下,希望对广大查档律师们所有帮助!

 

 

第一,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查询地点从以往的市局办证大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增加到三个地点,分别是(1)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派出所(2)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3)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证中心)。根据《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

 

第二,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所需提供的材料从以往的律师证、协查函或律师证、介绍信统一成了以下三项材料,分别是(1)本人律师执业证(2)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是持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印有公章的协助查询函(3)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根据《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第三,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范围从本市扩大到了全国。以前律师只能查询到当地人口的户籍信息,现在不仅能查到本地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信息,而且还能查到全国人口的户籍信息。根据《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入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也就是说,我在杭州的某派出所就可以查到户口在北京的某某的户籍信息。

 

第四,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项目内容统一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根据《规范》第二条的规定,“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根据《规范》第四条的规定,“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根据《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也就是说,如果律师只需要查询一般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可以到本文前述的三个查询地点进行,如果需要查询其他信息的(比如手机号码),必须到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查询。

 

第五,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的查询结果出具形式予以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该条说明查询结果可以提供书面的纸质证明,也可以口头告知或查询人直接进行摘抄。据了解,绍兴市的部分法院立案庭之前就接受律师自行从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摘抄的被告户籍信息。但本人作为杭州律师,杭州市的法院基本都必须要提供加盖杭州市公安局户籍查询专用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或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现如今,该文件对省内各地的做法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对律师们来说也是一件大好事。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查询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查询单位查询户口登记信息,除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查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相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收到查询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以前查询到的户籍信息是这样

 

现在查询到的户籍信息长这样

 

此外,该文件也从反面对不予查询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根据《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一)申请材料不全的;(二)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三)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四)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五)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长期以来,律师们对省内各地查询户籍信息的不同做法都很头疼,经常在杭州用这些材料可以查,到了绍兴就不能查,到了温州可能又需要提供其他的材料,但律师也基本上是愤愤不平地圈内抱怨,毕竟人家是国家机关,律师又是求人家办事,对外一般都敢怒而不敢言。不过随着公检法律司这一法律共同体的逐步建立,很多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意识都有所转变,该文件的出台更加印证了这一点。

 

从客观上说,该文件,不仅为杭州市公安局户籍办证大厅减轻了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也对省内各地的不同做法进行了统一性规定,为广大律师办案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结合我昨天的亲身经历,还是发现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个别细小的问题。比如,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中,查询申请人基本都是律师,律师需要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这九项信息,是否信息填得过于详细?其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律师证号码这五项信息在执业证和介绍信上都有显示;

 

其次,每个被查询人对应一张申请表,这样如果律师一次性查询五到十个人,就要填五到十张申请表,重复填写了大量的申请人信息,在无形中做了很多无用功,建议最好可以增加被查询人的栏数;

 

再次,拉取信息较慢,查询效率较低,以前到市局户籍大厅查询户籍信息,工作人员输入被查询人身份证号码后可以直接点击打印拉取户籍信息,操作简单,速度较快,但现在户籍查询工作人员在户籍系统内的信息查到之后,要把信息复制黏贴到固定文本上或者手动填写到印有固定格式的纸质文本上,在效率方面可能有所降低。

 

我是在4月6日中午的11:15到杭州市上城区某派出所拉取某某的户籍信息,可能新政策刚实施,工作人员不是很熟悉,最后直到12:15才将写好的户籍信息交给我,如果是以前,直接到市局户籍办证大厅拉取的话,可能最快5分钟就拉好了。不过,等各地工作人员慢慢地把政策熟悉摸透了应该就快起来了。

 

总体来说,这个文件对律师来说是一大福音,基本解决了省内查询户籍信息的关键性问题,统一了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不同做法,让律师的查档执业活动更加有法可依。

 

附件:1、建议各律师在前往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之前将下面的申请表提前打印填写好再去

 

 

2、文件内容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7]15号

 

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第四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四)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

 

(五)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入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

 

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第八条  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查询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查询单位查询户口登记信息,除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查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相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收到查询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第九条  因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第十条  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出具。

 

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查询单位应当统一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及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凭本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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