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张洁琼 华东政法大学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香港演员黄子华曾在自己的某场脱口秀上调侃:“对于女人来讲,撞衫严重过撞车”。
的确,各大品牌之间相互“借鉴”让各位爱美女士颇为头疼。对于时尚行业而言,尽管百花齐放各领风骚的局面是当局者乐于看到的,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尖端品牌一枝独秀,并伴随着一众品牌“紧随时尚潮流”的趋之若鹜。
今年三月,意大利奢侈鞋履品牌Aquazzura的创始人在社交媒体Instagram上公开控诉美国配饰品牌IvankaTrump推出的新款高跟凉鞋抄袭其品牌名为Wild Thing fring高跟凉鞋的设计(两者设计类似,价格相差却高达670美元,如图1-3)。囿于目前美国版权法对有实质性用途的设计不予保护,因而Aquazzura在社交媒体上的控诉,剑走偏锋之余颇有些无奈的意味。
图1:Aquazzura(左)与IvankaTrump(右)鞋子对比
图2:Aquazzura鞋子售价为785美元
图3:IvankaTrump鞋子售价为145美元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戛然而止徒留一片无奈之际,本月初美国最高院宣布再审Varsity Brands v.Star Athletica一案,欲就服装可版权性这一争议焦点作出认定,不得不说是开启了服装乃至时尚行业版权保护的一扇窗子。无论答案如何,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著名的Varsity Brands v.Star Athletica案件。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Varsity公司是一家从事运动服装设计和生产的公司,并就其做出的拉拉队服设计申请了多项“平面艺术作品”的版权登记。Varsity公司起诉称被告Star公司销售的拉拉队制服抄袭其设计,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Star公司抗辩称Varsity设计制作的服装不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因如下:(1)Varsity公司设计的服装具有实用功能;(2)Varsity公司设计的绘画、图像、雕塑等元素在物理上和观念上都与运动服紧密结合,不能单独分离并受版权法保护。
【初审法院判决】
本案初审法院——田纳西州西区地区法院认为原告设计的拉拉队服不受版权法保护。因为其主张的图形等元素并不能和拉拉队服的实用功能相分离,颜色、线条、臂章等元素可以使得普通人可以一眼识别出该服装为拉拉队服。因此,鉴于初审法院认定拉拉队服上的美术设计和拉拉队服的实用功能无法分离,拉拉队服设计不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上诉法院判决——五步测试法的提出】
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在判定某一服装设计是否受版权法保护时,应当根据如下五个步骤进行考虑:(1)该服装设计是否属于绘画美术作品或是雕塑作品?(即是否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平面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类型?)(2)如果是,则该设计是否属于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该物品具有艺术外观的同时本质上也具有实用功能)?(3)该物品中具有实用功能的部分是什么?(4)他人是否可以轻易识别该物品中的绘画、图像、雕塑等元素?(5)上述“绘画、图像、雕塑特征”是否与具有实用功能的部分相分离?
上诉法院认为涉案拉拉队服满足上述测试法中的前两个要素:拉拉队服是具有实用功能的平面美术作品。
在对第三个问题进行分析时,法院认定拉拉队服的实用功能在于遮盖身体、调节湿度,减缓运动摩擦。Star公司抗辩称对于拉拉队制服而言,“装饰”功能也应当属于实用功能。上诉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根据Star公司的抗辩,如果将蒙德里安的画挂于房间中,鉴于其具有装饰功能,画作不能得到版权法保护,这显然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服装上图案花纹的设计并不具有实用功能,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在对剩下两个问题进行分析时,上诉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拉拉队服的美感是否可以和其实用功能相分离,包括物理分离和观念分离。物理分离指即便将绘画、图像、雕塑等美术要素从物品中移除后,该物品的实用功能仍然不受影响。然而,上诉法院认为此种判定标准下得出的结果并不完全可靠。举例而言,如果在台灯组装之前,将某一用于放置在灯架下的小型雕塑从组件中分离出来,则该小型雕塑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但如果将电线穿过雕塑,并将雕塑置于灯座之下,该雕塑就可能没有办法得到版权法保护。大多数法院和学者都认可物理分离标准。此外,法院在适用物理分离标准时,同样也会考虑观念分离标准。因此,上诉法院在本案中适用了观念分离标准,并指出即便某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美感不能从物理上分离,只要能够从观念上分离,那么该实用艺术品仍然能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上诉法院采用了“综合标准”来判定某一实用艺术品的美感和功能能否在观念上分离,此标准也是对上述第四、第五个问题答案的判定标准。
针对第四个问题,上诉法院认为Varsity公司设计的拉拉队制服中的线条、臂章、拉链和颜色组合可以被轻易识别。并认为一套全白的拉拉队制服同样可以起到遮盖身体,让穿衣者完成欢呼、跳跃、踢腿、翻转等一些列动作。因而上述线条、臂章、颜色组合和拉链设计可以在观念上与制服的实用功能相隔离。
针对第五个问题,上诉法院认为Varsity公司的设计事实上可以独立于制服本身而存在。Varsity公司的设计师完全可以将其在拉拉队制服上的设计放到其他任何一类成衣制品上,并非专属于拉拉队制服,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Varsity公司将其设计转移到其他载体上。
综上,上诉法院认为Varsity公司对于线条、臂章、颜色组合与拉链的选择和安排对于衣服本身的实用功能——遮蔽身体、调节湿度与减缓摩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等待最高院的审判】
针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存在少数反对意见(dissentopinion)。Mc Keague法官认为,如果没有Varsity公司在线条、臂章、颜色组合上的设计,该服装和其他服装已无两样,其他人也不会认为该服装是拉拉队服。上述设计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让观看者可以快速识别着装者拉拉队员的身份,也正是因为此种功能的存在,上述设计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Mc Keague法官表示,事实上,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服装可版权性问题本来就没有统一的观点。此次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很可能会给相关行业一个明确的回答。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所权衡的并不仅仅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某些情况下更会考虑案件背后相关行业的发展。比如时尚产业发达意大利就专门设有《时尚产业法案》(Fashion Law)来保护相关设计,但在美国,目前是否可以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服装乃至整个时尚行业的设计成果,其答案和当局对于相关产业的扶持及重视不无关系。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