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编者按:由于存在新法旧法交替的问题,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和争议点,各地对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裁判口径更是各不相同,诸多会议纪要、指导意见往往看的人头疼不已。为便于各位读者更加深入透彻的理解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原理及计算方式,本文将以图表配合解释,通过最为简洁明了的方式向诸位展示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式,分分钟学会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2008年1月1日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依据是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由于二者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而《劳动合同法》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法律对于新旧法的衔接做了过渡性的安排,这便是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根源所在。
1、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均按照1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员工工作1年零1个月的,即应当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员工工作1年零1个月的,即应当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封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以下两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
对于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群,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3、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封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设上限。
《劳动合同法》
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封顶支付。
二、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实务操作
上述新法和旧法之间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年限封顶问题的不同规定,也导致各地实务中的操作存在差异,下面列举两种较为常见的计算方式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1、年限分段封顶,基数整体封顶
代表省市:北京、广东
1)北京: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2)广东: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2、年限分段封顶,基数分段封顶
代表省市:上海、安徽
1)上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2)安徽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三、案例演练
员工甲,1991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5年4月25日公司因甲不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甲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月,当地2014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6500元。
如该案发生在北京,则甲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16500×12)+(16500×7.5)=321750元。其中,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为16年4个月,4个月不满1年,但因为发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故应按1年计算,因此,补偿17个月的工资,但又由于是依不胜任工作解约的,故2008年以前的部分应当12年封顶。北京地区统一对基数三倍封顶,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均应当以16500元为准。由此得出,(16500×12);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为7年近3个月,3个月不满6个月,故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补偿7.5个月工资,北京地区统一对基数三倍封顶,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均应当以16500元为准。由此得出,(16500×7.5)。
如该案发生在上海,则计算基数上,2008年以前的部分就不存在三倍封顶,而是直接以30000元计算,则经济补偿金为:(30000×12)+(16500×7.5)=483750元。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你学会了吗?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