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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的企业大都知晓存在以上法律规定。但对于什么叫作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应用,又有何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却一知半解。由于对该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企业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如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为此,我们希望通过以下解读,为企业理清思路,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一、“录用条件”的含义:
“录用条件”是指企业根据本企业及相关岗位生产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劳动者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二、适用条件:
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有具体、合理的录用条件;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企业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三、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设定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将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等内容作为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除一般性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每个岗位或职位的特殊要求,如岗位所需要的相应资格证书、职称、技能、语言要求等;
3、录用条件需公示。即,要让劳动者知道企业的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录用条件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证据的搜集:
及时对劳动者的表现予以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及时出具考核结果。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对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
劳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应合法。试用期限的确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法定最长试用期限。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试用期限,则以法定最长试用期限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企业不能之后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某公司招聘销售经理,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学历;2.英语水平良好;3.两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经过面试,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但在试用期临近届满时,公司通知王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努力,对该辞退决定不服,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该辞退决定。
审理中,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主要的考核指标是销售业绩,王某入职以来,无任何销售业绩,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应有的表现,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
王某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他的业绩确实不理想,但是招聘的时候并没有明确业绩必须达到多少,招聘条件中也无具体要求。入职后公司也没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相关业绩考核标准和文件,因此,无权以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录条件、岗位描述、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招聘要求中并没有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未能提供岗位描述、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等在内的规章制度。因此,裁决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四、“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中应将解除依据正确描述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避免错误描述为“不能胜任工作”。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虽都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其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二者混淆,错误适用,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依据的,仅适用于试用期间;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条件的适用于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2)解除程序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提前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程序上,企业在员工第一次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后,应采取调岗或培训方式解决,而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调岗或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后果不同: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企业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告知书“范本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告知书
凡我公司试用期员工,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支付补偿金,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诚信信息条件:
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信息
2.身体信息
3.学历信息
4.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信息
5.历史背景、工作经验
6.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婚姻状况、以往参加五险一金的状况等;
7.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等等;
8.在试用期内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二、入职手续条件:
1.未满十六周岁者;
2.不具备政府机关规定的就业手续、证件、资质的。
3.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4.入职30日内因个人原因拒绝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5.无法提供本公司办理录用、五险一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如:无法正常提供数码回执、相片、身份证、健康证明、学历证、学位证、其它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6.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7.与原用人单位存在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履行保密义务情况等
8.曾在本厂被开除、解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9.被查实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
10.无法提供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的;
11.未经用人单位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
三、身体健康条件
1.身体患有精神类疾病、肺结核、癫痫、心脏病、传染病或者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入职时有前述病史未予以明确告知甲方的;身体条件不适宜所从事工作岗位的;
2.隐瞒以往工伤、职业病状况且自身健康条件不适宜所从事工作岗位的;
3.经正规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4.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报告的;
四、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条件
1.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的;
2.试用期期间被认定不符合附件《XXX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书》中具体岗位职责要求的;
3.入职培训、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经二次补考后仍然不合格者;
4.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五、遵守规章制度条件
1.试用期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7天,或在试用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试用期内员工单次连续超过10天,累计超过22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试用期内应遵守本公司各项人事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及时查收、阅知、学习,且受其约束,不能以不知晓为由而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4.在试用期内有较重违纪行为者;
六、兼职条件
1.未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2.试用期期间针对员工兼职情况一经发现,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本公司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档案存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1.劳动者不按企业或政府规定存放档案的;
2.入职30日内因个人原因拒绝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不愿意缴纳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八、绩效考核条件
1.职业技能考察、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试用期内工作中被有效投诉的;
2.实行计件工资的,无法到本公司通过科学合理方式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均能够完成.
3.《试用期转正考核表》中评级被评为E级的.
4.试用期工作目标无法完成者;
5.试用期评估考核未能通过者;
6.未能通过业务准则或行为准则考核的;
九、遵纪守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合规性、遵循公序良俗、与前任公司工作交接遗留问题的条件
1.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2.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
3.隐瞒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被行政拘留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4.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形的;(如未婚生育后超过60日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和无计划生育证明超生的以及未婚怀孕的,在生育之前或生育后60日内,未依法领取结婚证并形成夫妻关系的。)
6.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7.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8.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9.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
12.依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未成年人前科免除报告义务“)
13.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14.与前任公司工作交接尚无终结,遗留问题足以给本公司正常运营与管理带来不利影响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本人已知悉并阅读上述内容,本人承诺:自入职之日起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本人如果在试用期期间存在以上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之一的,甘愿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签名(按指模):日期:
附:XXXX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书
实习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