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尔瑞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


律师职业的产生由来已久,例如我国古代就有状师这类职业,其职能类似于现代律师的咨询代书类服务。[1]早期律师的作用多体现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提供辩护。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人们对律师身份的认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


在美国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最初人们定义律师的身份是作为法律的守护者,[2]他们是社会的管理阶层,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由于律师的专业性及其管理者的角色定位,使得他们更适合成为政治领导者,此时律师的身份地位处于一个较高的层面.[3]部分人认为,律师应该是不受市场影响、相对无私无利害关系的。随后律师的商人性和专业性的二分法理论被提出,该理论将专业人士与商人区分开来,它使得人们相信,与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商人不同,得到优良训练的专业人士是追求公共利益的,这为律师政治领导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基础。[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的冲击,原本支撑律师作为管理者角色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代表者,这一概念逐渐被颠覆。人们开始不再如以往那样信任律师,认为律师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活动的,有时他们会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公共利益,而律师本身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客户的生意中,这就使得律师的角色不再是以往的公共利益维护者,转而变成了客户“雇佣兵”的角色,他们往往不再考虑公共利益,而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5]


对于“雇佣兵”的角色来说,律师需要站着客户立场,为他们服务,同时,不归责原则(nonaccountability principle)使得律师无需因为对客户的偏袒而受到道德上的非议。[6]这一定位使他们无法再纯粹地代表公共利益,但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又使得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者这一角色要求的。由于现实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求,逐渐产生出一批专职公益的律师和一些无偿法律服务组织。这一转变使得律师管理阶层职责中维护公共利益的部分被剥离出来,律师在从事商人性质事务活动之余,也能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律师伦理道德的要求,也就没有了以往的严苛。[7]


在我国,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1912年北洋政府发布的《律师暂行章程》,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是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的标志,[8]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成为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9]然而受到一直以来的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律师角色缺少独立性,受到国家行政力等各方面的掣肘。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独立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客观地分析、处理问题,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10]

 

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虽经历了多次立法变迁,但并未有合理准确的定位,[11]如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虽然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但却使得律师丧失其独立性,无法真正地站在一个中立角度为当事人服务。[12]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来看,律师应是独立的委托代理人。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赋予律师完全的独立和自由。只有明确了律师的独立身份,才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公众信赖度。[13]在法律系统中,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一起,通过分别执行辩、控、审职能,共同承担着法律平衡的功能,他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14]同时,律师虽然不享有国家司法人员所具有的国家权利,但可以作为司法辅助人,被赋予一定的职业权利以抗衡检察官,保障其职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我国长期的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律师逐步变为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与美国律师制度相比,其职能相对单一,政治管理阶级及司法辅助人的职能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美国,律师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美国历任的50多位总统中,有一半以上的人出身于律师。[15]不仅如此,律师对案件及判例法内容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16]在我国,律师群体却很少出现在政治舞台上,一直处于边缘地位,多被视为与公共权利无关的一般社会职业群体。我国的《律师法》中也未赋予律师积极参政议政,促进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政治使命。[17]


早在2002年我国司法部就颁布过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在2016年6月,国务院发文对于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要求国家党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合作项目、法律事务等要有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参与,并对国家各部门有了明确的目标要求,要在2020年全面落实这些政策,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体系。[18]从这一系列的发文可以看出,律师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逐步受到重视。律师不再仅仅是私人领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而是开始进入国家法治管理中,发挥其法律人的辅助作用。

 

这一制度的推行体现的是公权力行为,正如美国对律师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定位一样,我国也在逐步扩大律师在国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这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这项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咨询者功能。[19]同时在私人服务领域,律师除其独立地代理当事人的职能外,也发挥着传播法律知识、引导客户的作用。许多时候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读,这时律师就可以通过将法律语言转化为能为公众所理解的通俗语言,帮助公众进行理解掌握。总而言之,律师在我国法治领域及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其角色的正确理解能帮助律师更好的发挥其在国家治理、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重要作用。

 

注释:


[1]赵朝琴,《中国律师制度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的宏观考察与理性思考》,第8页。


[2]Russell G. Pearce, Lawyers as America‘s governing class: The form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American lawyer’s role: 1; Erwin O. Smigel, The Wall Street Lawyer: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Man? (Indiana 1964).


[3]Russell G. Pearce, Lawyers as America‘s governing class: The form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American lawyer’s role: 2-3.


[4]Russell G. Pearce, Lawyers as America‘s governing class: The form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American lawyer’s role: 3; Pearce, 70 NYU L Rev at 1230-31, 1241-42.


[5]Russell G. Pearce, Lawyers as America‘s governing class: The form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American lawyer’s role: 14-17.


[6]Id. See also Rhode, 37 Stan L Rev at 602.


[7]Russell G. Pearce, Lawyers as America‘s governing class: The form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American lawyer’s role:18-20.


[8]赵朝琴,《中国律师制度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的宏观考察与理性思考》,第11-13页。


[9]赵朝琴,《中国律师制度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的宏观考察与理性思考》,第25-26页。


[10]杨杰,《律师的职业角色定位及其职责》,第7页;尹永军,《论我国律师社会角色的定位》,第5-6页。


[11]杨杰,《律师的职业角色定位及其职责》,第47页。


[12]尹永军,《论我国律师社会角色的定位》,第11页。


[13]同上,第9-13页。


[14]同上,第23页。


[15]同上,第40-42页。


[16]张颖,《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第13页。


[17]杨杰,《律师的职业角色定位及其职责》,第1-2页。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6/16/c_1119057810.htm。


[19]《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重大意义》,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911139.shtml。

 

 

 

编排/王琨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