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小记:一起设备经销合同纠纷
2017-03-15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众所周知,工业化改变了我们传统的生产方式,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生产力。企业从事工业化生产需要大量购进、使用机器设备,伴随而来的合同纠纷也与日俱增。笔者结合参与代理的设备经销合同纠纷,就实务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做个交流:
一、谁告谁
据统计,实践中设备经销/买卖合同纠纷多是以被告通过反诉的方式提起。相比,买方较少主动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动提起诉讼,究其原因,主要理由如下:
(一)当前环境产能过剩,行业竞争激烈,买方在交易中占主导地位,而买方为了规避自身风险通常会选择采用先交货后付款或先支付部分价款后阶段性支付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此,买方通过先行支付较少的购货款便取得对一些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等例外),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时一般采用拒绝支付货款并占有机器设备,并要求维修更换或退款退货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与卖方协商违约赔偿事宜。
(二)如纠纷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卖方不要货款则以,如果卖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买方一般会选择以卖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反驳或者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力,以达到减少或延迟支付价款的目的。
注:实践中,设备质量异议势必涉及“反诉与反驳”,两者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极易混淆,实务中选择反驳还是反诉,主要有两种意见(笔者倾第二种意见):
1.相关质量异议均应做反诉处理,理由:如以反驳处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被告此后可以选择另行起诉,导致可能出现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不利于争议解决。
2.仅仅提出质量异议不能据此认定是反驳还是反诉,要进一步看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后,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否则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
二、谁来管
鉴于绝大多数设备的履行地多为买方所在地,加之买方的天然优势,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确立诉讼管辖法院为买方所在地法院。所以,此类诉讼多由买方所在地法院审理,我们代理的案件正是如此。
但在实务中,因法院立案时通常不对合同条款作实体性审查,出现了一些卖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通过提交伪造材料或其他故意隐藏管辖约定条款的方式争夺管辖法院的情况(曾代理一个案件是卖方将约定管辖法院为买方所在地的合同页替换掉),管辖权之争往往成为案件对决的第一步。
注:1.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检验VS鉴定
设备质量纷争,归根结底要落到质量检验或鉴定上,即由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设备质量情况作出认定,出具权威报告。法院以检验或鉴定结论作为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人对产品质量检验和鉴定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有必要对这个知识点进行一个有效梳理:
(一)明晰概念
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令[第4号]/现行有效)第三条、四条之规定,结合下图可以看出,质量鉴定需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则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而在司法实践中,质量鉴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并不限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2.产品质量鉴定是对纠纷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新技术和新方法的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
3.申请质量鉴定机器设备,多已使用了一段时间,损坏、发生故障、甚至部分或完全失去使用性能。且由于产品质量易受物理环境、安装方法、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约定等进行比较。因此,在产品质量出现争议的时候,产品质量鉴定的关键是诊断故障原因而不是简单的检验。
4.产品质量鉴定只针对诉争产品进行鉴定,并不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作判断。在鉴定过程中无需调查和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应由哪一方来负责承担,只需鉴定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问题是由什么原因造成即可,至于责任判断问题,最终由法院裁判。
注:产品质量鉴定的核心是对出现的故障做出分析、判断,而不是仅对产品的现状做出描述(如经现场查验,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根据标准、合同约
定对产品简单做出检测(判断合格与不合格)。法院应该对涉案产品需要作鉴定或检验做出清晰的判断,不能仅凭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就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否则将可能导致判决错误,这一点需要多注意。
(二)检测or鉴定
因为诉争的机械设多数情况下,结构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才能正常使用。对此类质量问题是申请检验还是鉴定,应作如下区分:
注:如果双方处于合同约定的验收阶段或诉争机器设备尚未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申请产品检测,反之,当涉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甚至已经损坏,难以或无法修复等有必要选择申请质量鉴定。
(三)检测或鉴定环节的配合
对于产品质量案件中质量鉴定(检验)而言,察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其中需要当事人的协助与配合,有些当事人担心鉴定(检验)结果对自己不利,经常会出现不配合或消极对抗鉴定(检验)的行为,如:不维护保养、故意阻拦进入现场等,甚至在设备上动“手脚”,使鉴定(检验)无法顺利进行。前述行为一旦被法院查明,往往会判令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导致不利的结果。
注:为了分清责任,当事人应该留存好质量鉴定(检验)涉案机器设备,甚至提前做好一些证据的留存,如:拍照、视频等,避免对方在设备上做一些“手脚”。如果因为买方的不当行为造成鉴定机构无法对纠纷设备进行鉴定,法院最终会认定买方不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使其相应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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